林委員昶佐:(9 時 46 分)主席,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邱部長國正:林委員好。
林委員昶佐:部長,早安。今天關於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的大方向,我想等一下大家應該都會討
論。我覺得這部法案這樣可以把一些事情釐得比較清,也比較有所依循。不過我還是有一些問
題要跟部長請教、討論一下,第一個是草案第七條第一項,裡面有寫到:「衛哨兵對申請進入
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應拒
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認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這裡面有兩個部分,我想
要跟部長確認,第一個是安全檢查包含什麼?因為這個寫的比較籠統,所以是不是可以請部長
稍微說明一下?
邱部長國正:所謂安全檢查看當時的狀況是不是另外有規定,譬如有臨時規定不能帶傘、不能帶什
麼器械,我想都會臨時有一個詳細規範。一般來講,營區開放的安全檢查,一看他有帶著刀、
槍或棍棒,都列入我們要檢查的範圍之一。
林委員昶佐:第一個應該是確認身分。
邱部長國正:對,身分一定要確認。
林委員昶佐:一般藉由身分證確認是不是他本人等等。第二個以剛才部長講的,你們會主動進行搜
身嗎?或是會看他攜帶的包包或他車廂裡面的內容物,又或者他隨身的這些物品?
邱部長國正:我請法律司跟您說明,好不好?
林委員昶佐:是。
沈司長世偉:委員好。第七條第四項已經有說,前三項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其他必要措施等等,
有授權訂定辦法,所以這個東西我們現在都已經有在做。我們當然不會把現在的安全檢查將來
訂成好像很為難人家的規定,我們現在訂的那些東西都是我們自己營區的進出作業規定等等,
將來提升到法律位階之後,明確授權要訂定法規命令。這些東西該怎麼做,我們會參考現行作
法,然後把它很周延的訂定出來。以上報告。
林委員昶佐:如同剛剛你說的,包括強制力的內容,可能現在已經有一些實施的方式,因為我們講
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有提到,舉凡重要的國家事項,應該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
。至於什麼是重要的?當然像這種已經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就是重要的。我剛才講,雖然我們
現在已經有在做,既然已經要把它立法,除了身分確認,包括是不是搜身、對隨身物品的檢查
等等,我要先講一遍,我並不是反對檢查,但是你不寫,到時候放在命令裡面的話,我覺得就
會有問題。因為它本身的位階就是在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所以這個應該是在法律保留的範圍
,我個人比較不認為把它放在命令裡面是適合的。
沈司長世偉:我跟委員再補充報告一下。我們將來的原則大概是這樣,譬如一般百姓要進到營區,
如果他不願意配合,我們的原則就是不讓他進來。第二個、如果他已經進來了,譬如進來洽公
之類的,我們在監視器察覺或是裡面有人反映,這個人進來好像有到機敏處所或者好像已經做
了一些不太適切的行為,那個時候我們可能就會對他實施高一點點強度的安全檢查。過去沒有
這個依據,所以有的時候要離去的人會拒絕,以前曾經發生過類似的例子,明明看到一個人不
該進影印的地方,他卻印了一些資料,離開要檢查的時候,他說你不能碰我,你也不能這個、
不能那個,沒有依據就容易有爭議。我們將來訂定完了之後,也會參考警察機關或海巡機關本
來法律有規定、有授權部分,我們將來一定按照現行很多相關規定來執行。
林委員昶佐:我贊成有所依循,我的意見就如我剛剛講的,我總是覺得這一些比較細的部分放在條
例的位階,比放在命令的位階好。這是我的意見,以免到時候行使會有其他爭議發生。
第二個其實是比較小的問題,第三條規定軍事機關包括中科院,說明裡面也說中科院負責武
器裝備研發的重要工作,所以有適用的必要。不過我上次問中科院,中科院大門的衛哨是保全
。本條例對衛哨兵的定義是軍人,到時候適用有沒有必要在這些文字上再做什麼樣的修正?還
是接把保全直放在衛哨兵這樣寫也可以嗎?
沈司長世偉:我們在研討相關內容的時候,過去中科院是軍備局中科院,門口站的是憲兵,後來它
變成行政法人,機關的屬性變了,所以之後就改成由保全人員來做。中科院未來在第三條第三
款是視為軍事機關,視為軍事機關以後,將來它的執勤人員就可以有一個檢討的空間。至於要
怎麼做,我們的作戰部門或是相關部門都會詳實檢討。
林委員昶佐:所以就不一定會是保全的意思?倒不是說......
沈司長世偉:照條文來看是有研議的空間,至於要怎麼做,這個會另外再研議。
林委員昶佐:就不會完全只是把現在的保全視同衛哨兵的位階,然後讓他來......
沈司長世偉:這個不行。這個裡面規定的衛哨兵一定是現役軍人。
林委員昶佐:OK,我主要的問題到這邊。好,謝謝。
邱部長國正: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