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1 時 50 分)謝謝主席。我想請內政部林部長以及警政署黃署長。
主席:有請林部長、黃署長。
邱委員顯智:部長好。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邱委員顯智:部長,首先我想請教新竹寡婦樓的都更案,這個是國防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在 103 年
招商,當時只有理銘一家通過資格審查,因為它只有一家通過資格審查,當然到最後也拿到這
個案子,結果當時主辦都更招商的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洪嘉宏在 106 年,因為寡婦樓這個案件收
了昌益集團 2,000 萬的賄款,跟在新竹另外兩個遠雄的都更案索賄 4,500 萬被收押,他在去年被
臺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八年二個月的有期徒刑。這個案件已經都發生這麼嚴重的弊案,
而且在判決書裡面其實講得非常清楚,為什麼只有理銘一家,竟然只有一家通過資格審查?其
實就是洪嘉宏當時不斷地把這些資訊都洩漏給理銘,導致到最後只有它能夠通過,其他人都沒
辦法通過的這個狀況。部長,我去質詢國防部對這個弊案的回應到底是什麼?因為國防部在其
他的案件,如果有涉及到不法情況之下,終止契約所在多有,尤其是這已經到法院判刑,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收賄 2,000 萬這樣的狀況,國防部的回應是,如果涉有不法,依法終止。結果國防
部現在竟然發一個函給內政部,請問部長或署長,不知道有沒有收到這個函?國防部的方式就
是它要發函給當時簽約的內政部營建署,因為是你去簽的,所以它現在要問你到底它要不要終
止。部長了解我的意思嗎?有沒有收到這個函,署長?
吳署長欣修:委員,我們跟國防部的部分其實之前已經終止了,因為我們是屬於協助它的部分……
邱委員顯智:對啦!你被它委任嘛!
吳署長欣修:對。所以我們已經跟它終止,它來的這個函,我們還沒有收到。
邱委員顯智:現在它發函問你,它來函詢你,它發函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分署,它要問你的是
,它到底要不要跟理銘做終止,因為是你去簽的,國防部的意思就是它委任你去簽的嘛!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們之前已經告訴它,我們自己終止掉這個案子。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啦,現在你接到這個函嘛!你有沒有接到?
吳署長欣修:還沒有。
邱委員顯智:還沒有接到?
吳署長欣修:是。
邱委員顯智:如果你接到這個函,它現在是要問你,它要不要去終止這個跟理銘的都更。
吳署長欣修:可是它是屬於委託,國防部自己是委託人……
邱委員顯智:它委託你啦!我知道。
吳署長欣修:對啊!委託人自己要決定,不是我們受委託人……
邱委員顯智:但是它現在的意思就是它委託你,結果你們的分署長去收人家 2,000 萬,它是委託人
,委託你們去辦,結果你們的分署長去收人家 2,000 萬,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八年二個月,它
現在要發文問你,你的建議是要不要終止?因為這個案件是洪嘉宏分署長收 2,000 萬之後,讓只
有理銘一家可以通過這個資格,到最後也取得這個標案。你的態度是如何?
吳署長欣修: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態度其實很清楚,第一個,因為當時有委託關係,我已經終止
了,所以基本上委託我的這個內容,它可以決定它要不要繼續接受這個內容,因為基本上我已
經願意解除掉,而且事實上也解除了,剩下的只是國防部願不願意就這個當時委託所代辦的內
容要不要繼續承認?我想這種這個態度是……
邱委員顯智:釐清一下,你終止的是你跟國防部的委託關係,對不對?
吳署長欣修:也就是因為我們自己也發現中間發生了弊端,所以我們自己主動把它終止掉了,我們
不認為這個……
邱委員顯智:對,你跟國防部的關係終止掉。
吳署長欣修:對,而且我們不認為這樣的方式應該要繼續走下去。
邱委員顯智:你認為不應該繼續走下去?
吳署長欣修:對。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的建議是,如果你回函,因為它已經回函,副本給我,所以我才知道嘛!你應
該也收到了。
吳署長欣修:我到現在還沒有看到。
邱委員顯智:我問一下,你回復的方式是你建議這個都更不應該繼續下去,對嗎?
吳署長欣修:應該是這麼說,國防部要不要走都更其實他是可以去判斷的,只是說你走了都更,要
不要繼續這個原有的案子,我覺得他依照相關的法令規定應該是可以自己來做判斷,不應該由
我們當時受委任的態度來處理。
邱委員顯智:部長,你的態度是什麼?我想請教部長,到底這個終止是內政部來判斷,還是國防部
來判斷?
林部長右昌:我對這個案子的細節不是很了解,不過剛剛委員垂詢,我聽起來的這個道理,應該分
成兩部分,第一個是,如果有涉弊的部分,這是一件事情。
邱委員顯智:是。
林部長右昌:第二個,主管機關或是說現在已經請回到國防部的,針對這個案子、發生這個事情,
他應該可以自行認定他是不是……,因為這邊是他有沒有涉及不法,因為這個涉及不法而去終
止原本這個計畫的執行,我想這個部分……
邱委員顯智:部長,現在的來龍去脈是這樣,這個城鄉分署的分署長被判刑,這個委託人是國防部
,是國防部委託內政部。我去問國防部,國防部說他要發文去問內政部,因為是內政部去跟人
家簽的、去跟理銘簽的,所以現在到底是國防部要去做判斷,還是內政部要去做判斷?還是說
大家互踢皮球,雖說已經判刑了,結果這個都更案還可以繼續下去?
林部長右昌:委員,因為他是現在的送件人。
邱委員顯智:對。
林部長右昌:所以他可以依法認定這個案子要不要走下去。
邱委員顯智:所以部長……
林部長右昌:他如果再回過頭去問當初受委託的營建署,這樣很怪!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你認為應該是由國防部來判斷。那我再請教,你認為一個內政部去簽的都更
契約,國防部委託內政部,內政部去簽了一個都更契約,這個簽約的分署長已經被判刑,然後
法院認為就是因為他去索賄,所以才導致理銘一家去得到這個標案嘛!部長,你認為這樣應不
應該撤回?部長,你要有個態度啦!如果是這樣都沒辦法回答,我覺得這樣就非常誇張了。
林部長右昌:委員對不起,你剛剛的這個問題,我聽不太懂,因為我前一個問題已經回答你了。
邱委員顯智:對啊!你覺得這個是國防部委託內政部,署長說也說自己覺得有問題,所以現在已經
終止跟國防部的這個委託了,對不對?但是當時受委託後變成內政部去辦招商,出問題之後內
政部去跟人家簽的約,所以國防部現在才會說要來問你啊!現在你以部長的角度,如果內政部
跟人家簽了都更契約,後來這個分署長已經被判刑了,你覺得這應不應該要撤回?部長。
吳署長欣修:我還是要說明一下……
邱委員顯智:沒有,我要讓部長回答。主席已經站起來了!
吳署長欣修:不是,我要再說明。
邱委員顯智:這沒有那麼困難。
吳署長欣修:委託人、簽約人全部都是國防部,不是內政部。
邱委員顯智:你被他委託嘛!對不對?是你出去簽的嘛!
吳署長欣修:我只是代辦程序,但是……
邱委員顯智:對啊!你跟他有一個受託的關係,沒問題啊!你是代簽人,沒有問題啊!
吳署長欣修:自始的送件人,還有去簽都更的,都是他在簽。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你是代理人,但我要問的是部長。部長,如果你受國防部委託去代理簽這個約
,之後這個分署長已經被判刑了……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剛剛的這個邏輯我真的聽不太懂,那個……
邱委員顯智:為什麼會聽不太懂?
林部長右昌:我真的聽不太懂,你現在就是說……
邱委員顯智:因為國防部現在就是要來問你嘛!
林部長右昌:我剛剛已經回答過了啊!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認為是國防部要去判斷?
主席(莊委員瑞雄代):謝謝……
林部長右昌:我剛剛已經回答過了。
主席:不好意思,邱委員……
邱委員顯智:主席,不好意思,我問一下警政署長 1 分鐘。
主席:我已經給你多 5 個 1 分鐘了。
邱委員顯智:再讓我問一下,歹勢。
主席:要快點。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20 秒。
邱委員顯智:署長抱歉,我問一下,這個爆閃燈發生了許多的糾紛,不管現在是什麼狀況都裝上這
個爆閃燈。事實上我問交通部長,交通部長的回答是說,這個爆閃燈裝了之後,可能反而會妨
礙到交通的安全,因為它會一閃嘛!現在問題是說,有一個騎士,他就把這個爆閃燈拿掉,拿
掉之後蘆竹分局竟然開了一個罰單給他,那個罰單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來處罰。我想請教署長,這個爆閃燈到底是屬於路燈,還是交
通號誌?
黃署長明昭:這個是一個交通的輔助設備,就是要提醒用路人,前方有彎路或者是有危險路段,有
提醒他的用意而不是交通號誌。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認為是交通號誌嗎?
黃署長明昭:不是。
邱委員顯智:不是嘛!對不對?署長,既然在不是的情況之下,它顯然不是路燈,當然它也不是交
通號誌,這樣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算是「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嗎?
黃署長明昭:我這樣看,那個確實是有一點疑義。
邱委員顯智:是。
黃署長明昭:我再交代這個分局,如果可以聲明異議,就去聲明異議來……
邱委員顯智:署長說得非常清楚,爆閃燈根本不是標準的道路標示、號誌、裝設,等等之類的都不
是,那有沒有法源依據?沒有法源依據啊!署長,交通部長也說了,其實這個爆閃燈裝了之後
,可能更妨礙到交通。我具體要求,希望內政部警政署一週內可以函詢全臺灣的各分局,說明
這個爆閃燈的風險,表達不鼓勵使用的立場,要求警局必須要謹慎地使用。如果要裝這個爆閃
燈,也必須要跟交通部、跟各縣市的交通局處或交通的權責機關去實地會勘、評估,以確保安
全。這樣可以嗎?
主席:謝謝……
林部長右昌:委員,這部分是不是容我們跟交通部再商議一下?
邱委員顯智:對,因為這個問題是導致,到最後……,你看,有這麼多的紛爭。
林部長右昌:沒有,不過我也必須要講,其實他還是有一定的輔助功能,在某些危險路段,的確會
有提醒的效果。
邱委員顯智:部長,法源在哪裡?
林部長右昌:剛剛在講,它並不是燈號,但是它是可以輔助的設施。
邱委員顯智:是啊!但它是號誌嗎?
林部長右昌:它不是號誌。
邱委員顯智:對啊!
林部長右昌:但是它可以提醒。
邱委員顯智:它也不是路燈嘛!
林部長右昌:它不需要是號誌,也不需要是路燈。
邱委員顯智:所以從頭到尾沒有法源的依據啊!部長。
林部長右昌:沒有……
邱委員顯智:它唯一能有法源依據是,如果路壞了、有故障的時候,會發生危險嘛!但現在不是嘛
!所以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之下……
主席:謝謝邱顯智邱委員,差不多就這樣了。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沒有法源依據,但又是一個很好的輔助工具,我們這些學法律的……
邱委員顯智:主席,我是確認一下……
主席:勸與人為善沒有法律依據,但是……
邱委員顯智:不是,交通部長認為這可能更妨礙交通,所以這個部分才是值得跟專業人士去討論的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