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文瑞:(11 時 19 分)謝謝主席,請李主委。
主席:請李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林委員文瑞:主委好。主委,大家都知道民主這項政治體制最重要的展現是來自於一人一票、票票
等值,這種原則之下,是屬於非常普遍的投票權,也是我們民主國家社會所必須具備的重要條
件。在亞洲區,中華民國作為亞洲民主先進領先國,我們每兩年都有一次全國性的選舉,依據
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這是保障我們的基本人權。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也都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跟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
享有投票權,不可受到一些比較無理的限制。我在此有幾件投票權權益的相關事項要請教主委
,像去年 11 月 26 日的選舉,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有很多規定,我就不再贅述。同樣地,去年
11 月 18 日,指揮中心要求快篩陽性未經醫師判定之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
票,卻無須面對政府的制裁。這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以快篩陽性來決定公民不可以外出
投票的手段,是否可以防止 COVID-19 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的公益目的,都受到外界的
批評。今年 7 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相信中選會應該看過,內容提到相關決策跟操作方式未能
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且溝通不足,所以有剝奪人民的投票
權。針對監察院這一份報告,主委有什麼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監察院的報告提出這樣的看法,我們表示尊重。選務機關所採取的選務防疫
作法,不但有法律上的根據,在選舉實務上、防疫實務上,也是不得不採取的一些作法。為什
麼這麼說?第一點我們必須瞭解,選務的防疫措施完全是根據當時所謂的中央指揮中心,都是
根據國家的防疫政策、防疫指引來訂定選務的防疫計畫。防疫的部分,規定什麼樣的人可以出
門、什麼樣的人要自主健康管理、什麼樣的人必須居家隔離、必須居家檢疫,這個都有明文規
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的人就是不能離開隔離或檢疫的地方,既然不能離開,要怎麼讓他們
可以投票?這在法律上沒有根據。可能有人會認為選務機關是不是有辦法與防疫機關配合,在
不違背居隔、居檢的情況之下,讓他還可以行使投票權?這個我們也相當能夠理解、體認。但
是要能有這種作法就必須修改法律,修改法律就是要有特設的投開票所,因為這些人不能跟一
般人混在一起,混在一起的話,雖然保障了確診者的投票權,但是危害到一般民眾的健康權,
所以兩者之間有平衡的問題。如果選罷法沒有修改,規範不在籍投票、所謂的特設投開票所,
這個問題照目前的法制沒有辦法處理。
林委員文瑞:好,再來,你提到不在籍投票,95(2006)年修法之後,受刑人沒有被選舉權,但是
他們有投票權,如果日後不在籍投票通過之後,這五萬多不管是什麼罪名的受刑人,是否也有
機會可以在監所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如果通過,也要看通過的辦法如何,因為不在籍投票有很多很
多可能的選擇,包括通訊投票也是一種不在籍投票。
林委員文瑞:是,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不在籍投票要讓他不離開監所,在裡面就有辦法投票,這個必須要有特設的
投開票所。
林委員文瑞: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只有這個投開票所設在警戒區裡面,因為有戒護的必要。
林委員文瑞:對,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戒護區裡面設投開票所,但是只有設籍在這裡面的人可以來投,外面的人不能
進去。
林委員文瑞:當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沒有特設投開票所的話,裡面不是不能設,他們若配合就可以設,但是不能
禁止外面的人進去投,所以這個就必須有法制的配合。要讓他們在裡面投,有可能,修改選罷
法規定不在籍投票,裡面有特設的投開票所,那是可能的。
林委員文瑞:對,因為我們也不能剝奪他們的投票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林委員文瑞:因為這牽涉到戒護的問題,不管是什麼形式的不在籍投票通過,也可以研議在監所特
設投開票所,讓他們行使投票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還必須考慮到監獄行刑法以及監所的戒護實務作為,各方面都要配合,當然我
們選務會盡量跟大家配合。選務機關跟矯正機關在技術上的合作是可以克服的,現在就是必須
要有法源,法律有規定,我們才有可能研究要怎麼合作。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