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委員申翰:(11 時 7 分)請許部長。
許部長銘春:吳委員好。
洪委員申翰:部長,還是要跟你討論,這次明揚大火 10 人罹難,113 人受傷,其實在媒體上面大
家非常注目、看到的一個訊息就是,明揚在 2022 年,一年就發生 11 件職災,其中有 2 件是員工
的手臂被捲斷,我想大家都知道這個訊息。但部長,我們到職安署的重大職災公開網,也就是
俗稱的職災地圖上面去查詢,發現查無資料,為什麼?部長,我來跟你講為什麼啦!媒體上面
大家都知道這個事情,大家都覺得這麼嚴重,有 2 件是員工的手臂被捲斷,我想應該沒有人敢
說這不是重大職災,對不對?這幾乎是不可回復的。我們來看看法規對重大職災的定義,先看
職安法,職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在 8 小時通報,它的口訣,我們通常都有一個口訣─一死
、三傷或一住院。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
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這是要 8 小時內通報,在職安法第三十七條裡面的定義
。
部長,我們再來看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裡面有寫「本法第二十七
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左列職業災害之一:」也是一樣有三點,「發生死亡災害者」;「發
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跟前面一樣;最後一個變成是要「氨、氯、氟化氫、光氣
、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一樣是一死
、三傷、一住院,但這個住院是要因為化學物品洩漏才造成的住院,所以手被捲斷或是腳斷、
脊椎摔到半身不遂的住院,對不起,都不算!
部長,職安法說需要通報的職災為什麼跟勞檢裡面的重大職災不一樣?為什麼?原因是什麼
?
許部長銘春:我請署長來說明好不好?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給我們提點這個問題。我們的通報是希望所有的事情雇主不要掩蓋,所以他
通報給我們以後,也供做他們自己的調查,即使是住院,但是是輕傷,他還是要做調查並留存
紀錄,讓這件事情來訓練自主改善和管理。我們職安法的重大職災是因為我們訂了重大職災的
程度,我們就要派人去檢查,做後面的一些監督、處分的執行,所以我們有不同的層次。
洪委員申翰:署長,你剛剛這句話裡面就有很多漏洞了!所以手被捲斷不算重大職災,就不需要去
做後面的監督了嗎?
鄒署長子廉:當然要。
洪委員申翰:你剛剛說為什麼要列入重大職災,是因為後續要去追蹤、監督,所以列入重大職災,
那麼一年內 2 個勞工的手被捲斷,不在勞檢定義的重大職災裡面啊!那他是不是就從你剛剛說
的後續去監督、追蹤的名單裡面掉出來了?
鄒署長子廉:報告委員,所有的受傷事故我們也會有資料庫。當然,檢查機構會依據它的人力和能
量做優先排序的檢查,像這個案子在明揚,當然經加區的屏東分處……
洪委員申翰:我現在沒有在跟你講經加區的問題,我現在是說你們必定會訂一個標準,這個標準是
你們要重度監測、重度 monitor 的,但是現在明揚擺明就沒有在這裡面啊!
部長,我再跟你講,我剛剛一開始跟你說的這個重大職災公開網(就是俗稱的「職災地圖」
),其實既不是按照職安法第三十一條,也不是按照勞檢的規定,都不是!它另有自己的定義
,依照「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它有兩個定義,第一個是剛剛說的職安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也就是要有死亡,第二個一樣是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也
就是說,放在重大職災網上面的都要死亡啦!簡單說,要死亡才會被放在這個職災地圖上啦!
部長,那我們要不要乾脆把這個職災地圖直接改名為「死亡地圖」?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是覺得剛剛這樣三個規範……
洪委員申翰:都是重大職災喔!三個定義都不一樣喔!
許部長銘春:對,重大職災三個定義不同,我覺得這……
洪委員申翰:都不一樣喔!
許部長銘春:對,不一樣。這個我請業務單位來檢討,我覺得像剛剛講的截肢,或者是沒有辦法恢
復的傷害,它在法律上的定義就已經是重大傷害了。
洪委員申翰:部長,剛剛有很多委員都非常在意這個職災相關資訊的揭露,結果我們發現在這個重
大職災公開網上面居然都要死亡才公開、才揭露!如果不去細查,大家根本都不知道!所以我
們這些年到底因為這個標準,而漏監察了多少其實在職安上面惡性重大的公司?部長,你覺得
怎麼辦?
許部長銘春:我們來檢討,把這個相關規範做一個重新訂定。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們可不可以在 1 個月內請職安署針對到底什麼是重大職災,在不同的地方對
它的定義做一個統一性的規範?
許部長銘春:可以。
洪委員申翰:就是不要再東一個、西一個,然後完全不一樣!第一個,一定要有統一性的規範;第
二個,這些相關的法規什麼時候可以把它全部修訂清楚?
許部長銘春:我們 1 個月內把這個檢討清楚,然後儘快,因為這個應該不用……要修法嗎?
鄒署長子廉:職安法、勞基法都要。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可以跟你說,我最在意的事情其實是這個職災地圖上面的,在瞭解職災地圖
上面原來重大職災是這樣子的定義才會放上去以後,我嚴重懷疑我們現在在這個職災地圖(或
重大職災公開網)上面的資訊其實都有美化之嫌啊!
鄒署長子廉:報告委員,我簡單……
洪委員申翰:明明有這麼多的重大職災,卻在這個資訊公開的網站上面,對不起,全部被消失了!
因為你們是這樣定義的:要有死亡才會被放上去!
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報告,我們職安法裡面確實沒有揭露的條件或是法令規定。重大職災地圖是從
臺北市開始展開的,從頭到尾我都有參與,當初是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是政府去調查、有明
確資料的,我們就把它的業主、事業單位、發生災害情形做明確的揭露,是為了讓外界可以監
督,所以……
洪委員申翰:署長,如果按照這樣的話,你應該直接把這個重大職災公開網改名為「職災死亡公開
網」,這樣才比較明確符合你的定義啊!你既然要叫它「重大職災公開網」,卻有這麼多我們
認定的重大職災都不在上面,你要不要直接把它改名為「職災死亡公開網」?
鄒署長子廉:我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申翰:如果你這樣改,我沒有意見!
鄒署長子廉:我還是要謝謝委員這些指教,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讓民眾一起來監督,所以這個職災地
圖……
洪委員申翰:就因為你這個做法,所以讓很多該監督的都沒被監督到啊!就是在你這個做法之下,
讓很多該監督的沒被監督到啊!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的起心動念就是希望大家一起來幫我們看這個職災、讓企業自
主來做一些審視、資訊能夠被揭露,所以對於您剛剛提醒的,我們會看如何在不同法規把「重
大職災」的定義做得更明確,讓外界更清楚。如果符合訂定這個規範的條件,我們會跟大家做
比較明確的說明,不要讓外界誤解,這個我們會來做努力。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們剛剛說這個重大職災定義的統一,在 1 個月內完成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可以。
洪委員申翰:職災公開網或是這些相關的,從這個定義該落實、該執行的部分,可不可以在 3 個月
內完成?
許部長銘春:可以。
洪委員申翰: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洪委員申翰:我們就讓這些該做的資訊揭露,定義先統一,可以讓你有 1 個月……
許部長銘春:好。
洪委員申翰:但是這後面包括接下來有很多公司要放到重大職災公開網上,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是。
洪委員申翰:接下來有很多可能因為你的定義修改,要落實執行、調整的地方,我也可以再給你多
一點時間──3 個月,但是我們希望在 3 個月後不要再發生該監督的沒被監督到,該被究責的,
我們從資訊公開上面看不到,我想這樣大家沒辦法接受啦!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好!
洪委員申翰: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