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7 時 44 分)謝謝院長,本席要先就教尤伯祥被提名人。尤律師,我國憲法第十三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釋字第 490 號解釋就提到,如果是內在的自由要絕對受保障,
如果是行為跟結社的自由,在最小的限度內受國家相關法律的約束,其中絕對保障的內在信仰
自由的內涵是什麼?
主席: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尤伯祥先生:抱歉,委員,您最後一句話我沒有聽清楚。
江委員永昌:絕對保障的內在信仰自由是什麼?因為我拜讀過你在 87 年寫的論文,這當中就是宗
教信仰。
尤伯祥先生:內在的精神自由,我想內在的信仰自由包含在內在的精神自由裡面,這個內在的精神
自由保障了每一個人的思想、信仰乃至於它的所思……
江委員永昌:我拿你的論文對你來講好像是在奇襲你,但是我不是這個用意。
尤伯祥先生:是。
江委員永昌:因為你看,我國憲法學說當中其實會去肯認外外在宗教信仰自由要受法律的規範,不
會因為宗教信仰去否定國家跟法律的存在,但在你的論文當中是否定這種通說,你說國家要去
盡到對個人宗教及世界觀的尊重寬容的義務,要不然就是違憲,你是這樣講的,你的碩士論文
第 172 頁的主張是只有憲法價值才可以限制宗教自由,其中你提到涉及他人自由的憲法價值、
涉及國家存續及公共秩序的憲法價值才能援引,這是你講的,這當中的涉及國家存續跟公共秩
序啟發了我的疑問,我直接講幾個事情,第一個,比方像美國有爭議,美國有一些比較激進的
基本教義會說,雖然我們在科學上已經有達爾文的演化論,但是對於堅信創造論的人,你不可
以去對他限制,比方說在教學上,老師教授可不可以這樣教?甚至國家考試上,你自己所提出
的論文寫到,要聲明進化論只是一種學說,然後學生再根據這樣的指導或者是命題上有這樣的
提示去答題,你到現在是不是仍然還堅持論文當時的這個看法?
尤伯祥先生:抱歉委員,因為我手頭上並沒有帶我自己的碩士論文過來,所以我現在也不確定您現
在引述我的論文是出在哪一個章節,前後的脈絡如何,但是就您剛才所說的是……
江委員永昌:第 172 頁跟第 173 頁。
尤伯祥先生:是,抱歉,因為我手上沒有這個論文,所以我現在比較不能夠知道前後的脈絡在哪裡
,但是我在這個地方可以先回答的是,關於您剛才所講到的問題,我可以分二個層面來回答,
第一個層面就是人要相信什麼、要信仰什麼,這個是絕對不可以干涉的,國家不可以干涉,即
便這個信仰的內容再如何的為社會所不容,這個部分仍然要堅持這個界線,國家不可以介入,
所以我在促轉會的時候所處理的一些案件裡面,對於信仰馬克思主義或者是信仰共產主義的這
些案件,單純只是因為信仰而獲罪的,我們都把它撤銷掉。
江委員永昌:如果參加國家考試,在考題上沒有註明是根據進化論的看法要學生去答題,學生因為
自己堅信的創造論就放棄這個題目不回答的話,這樣會有一些行政爭訟或相關的保障,你到現
在能夠持有這樣的看法跟信念嗎?
尤伯祥先生:抱歉,這個部分因為在臺灣沒有發生過類似的問題,這個問題通常會發生在美國,在
美國的話……
江委員永昌:我來講一個臺灣發生的問題,我知道你可以這樣跳過,但因為我希望得到具體的答復
,比方說我們憲法規定服兵役是我們的義務,但是你也曾經因為耶和華見證人因拒著軍服、拒
絕教召而去辯護,但是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的判決是判了有期徒刑三個月,將來如
果你成為大法官,如果有其他案件繫屬到憲法法庭,你身為大法官,到時候你的解釋會是什麼
?還是會回復到你所說的,宗教信仰是我們良心自由所導出的,如果不能去服兵役的話,不應
該承擔立法者怠惰的不利益,還講到我們立法者怠惰,你認為我們應該要有其他替代方式來替
代服兵役,你還有這樣的主張,將來你成為大法官,如果有拒絕服兵役的訴訟繫屬於憲法法庭
的時候,你的見解又會是什麼?還會跟以前一樣嗎?
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我在耶和華見證人那個案件裡面的辯護主張跟我的碩士論文見解是一致的
,我認為宗教自由本身是國家應該給予高度保障的基本權,每一個人如果擁有內在精神上的信
仰自由的話,那麼外在上就應該保障他根據這個內在精神信仰去行事的權利,外在的宗教自由
或者是外在的信仰自由所要保障的就是這件事情。在耶和華見證人這一類的案件裡,就是在這
一點上面國家必須要給予高度尊重跟保障,國家作為一個高權主體,我想國家應該是有能力且
有義務,讓一個人能夠根據他的信仰,並且在現存的法律體系或者是社會規範體系裡獲得他的
人格開展,國家應該有這個能力提供這樣的空間。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持任何立場,我只是說當年你在當律師遇到的案件,將來你在當大法官的時候
,如果有人拒絕服兵役,到時候大家還會看你做大法官要怎樣解釋。我繼續請教,有關於宗教
信仰還很多,比方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學校衛生法第十四條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
條,分別有規定兒童要接種疫苗,以及包括入學前學校要通知衛生機關,家長也應該負這個責
任,不過家長這部分其實沒有懲處。但有關主管機關衛福部以及衛生局,對傳染病病人有被接
觸的要去施行預防接種的時候,這個如果不接受的話就有罰則,但你知道有些人的宗教,他就
是認為接種違反他的信仰。你剛剛這樣整段講下來之後,將來有人因此被處罰,到時候又繫屬
於憲法法庭的時候,要不要判定違憲呢?
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不是只有在臺灣才有,在國外也有很多的案例
,這種案例都是所謂的 hard case。這個地方在處理上面,除了要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之外,另
外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考量到這邊涉及到的國家對於第三者,以您現在所舉這個例子來講,就
是這位兒童……
江委員永昌:群體免疫健康權。
尤伯祥先生:對,他的身體健康權的保護義務,這兩者都是重要的、重大的憲法法益,這兩者衝突
的時候該怎麼樣去得到一個平衡的解釋、平衡的結果。
江委員永昌:你有沒有發現我其實已經縮小範圍了,因為在憲法當中,比方說平等是原則,憲法當
中的自由權,包括通訊、結社、集會、宗教的自由都要保障,除此之外還有財產權、生存權以
及工作權,這些憲法法益的前後順序,可能每一位法律人在每一個事件當中的認知都不太一樣
,所以我先縮小到很小的範圍來問你,都是你自己曾經提出過的,所以我比較希望說你能夠,
就在這麼窄小的範圍當中,你的見解必須要講出來。
我再挑戰你一個,你以前也講過,你的碩士論文第 148 頁,你說宗教除「制度化宗教」外也
包括「普化宗教」,都是要去保障的,普化宗教就會包含祖先崇拜,也就涉及祭祀公業。我就
直接明白地講,你認為國家在憲法第十三條要讓宗教團體自行決定其管理跟運作,那不能夠立
法去規範自治事務,不應該用行政權或司法權力去介入。那現在問題來了,我們在 2007 年的祭
祀公業條例當中,祭祀公業的成員資格、申報、內部運作、財產管理等等,還包括等一下我就
要問你的,男女平等原則在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當中排不排除,你怎麼看?這個算不算國家越
權去介入到你心目中所說的,宗教團體、宗教信仰自治的保障?
尤伯祥先生:祭祀祖先這件事情,這個是宗教自由……
江委員永昌:排除女性,祭祀公業排除女性。
尤伯祥先生:所以您現在的問題是要集中在這一點上面嗎?
江委員永昌:因為我看其他的問題你可能答不完。
尤伯祥先生:其實前面王婉諭委員在問的時候,我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我再重申一次。其實大法
官在釋字,抱歉,我看一下,我找一下……
江委員永昌:釋字第 728 號。
尤伯祥先生:728 號解釋,那其實……
江委員永昌:對,2015 年,但是我們其實是溝通。因為釋字第 728 號只有講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前段的文字,它還沒有講到的第一項後段的文字。就前段的文字,它是說派下員依規約
,有規約就依規約,其實遍查了內政部,沒有一個規約是可以給女性子孫當派下員的,全部都
是男性。這個在你而言有沒有,可是我等一下就講了,現在開始有人要推翻了,也是大法官,
今年的 112 憲判字第 1 號即將,這裡面很多大法官的意見書是要推翻釋字第 728 號的,請你先講
,我不知道你對於這個有何看法?這又是一個是宗教自由跟男女平等誰要擺在前面的問題,照
你的講法的話,國家不能介入啊!
尤伯祥先生:抱歉,我在我的碩士論文裡已經很清楚地講,宗教自由有其權利的核心,也就是它內
在的精神自由,這一塊應該受到絕對的保障;那在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這一塊,這一塊是可以
用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範去加以限制的,那就這一塊來講的話,以現
在您問到的祭祀公業來講,我想祭祀公業這件事情如果要去主張宗教自由的話,我想它也是在
宗教自由外面很邊緣的部分,並沒有到核心的部分,因為祭祀公業主要處理的是祭祀財產的管
理,這種祭祀財產的管理基本上跟一般世俗財產的管理,我想差異不會太多,對於祭祀公業財
產的管理也不會侵入到宗教自由的核心領域裡頭。那麼回到憲判字第 1 號判決,這一號判決已
經直接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還有同條第二項規定是違憲的,違反了平等原則,
那麼我想因為它宣告了這兩項規定違憲……
江委員永昌:那是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然後如果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的話,這樣是違
憲的。
尤伯祥先生:對,但是因為規約是一個私法上的行為,所以將來在系爭的法律案件裡面、在法院審
判的案件裡面,到底對於這個規約如何去解釋,這個是民法上所講的公序良俗條款以及強行規
定條款,是不是要依照 112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的意旨來解釋?這個將來在實務上面會有很大的
發展空間。
江委員永昌:我要請問陳忠五被提名人,我剛剛問了尤律師前段,現在要來問你後段,現在問題來
了!112 年憲判字第 1 號雖然在處理祭祀公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文字,我全部都有整理出來了,
因為你要知道,當年在 2015 年的釋字第 728 號解釋雖然說是合憲,針對前段文字說有規約就照
規約,但是這裡面全部都是排除女系子孫,但是許多大法官在 112 年憲判字第 1 號裡面也提出對
於第 728 號解釋的意見,對於原來那個說合憲的解釋文,現在把它寫成是違憲了,那這要怎麼
辦?就是現在有出現,我們在憲法當中,我們剛剛有提及了,我看過你寫的很多文章,可是你
從來都是去解釋說這個釋憲的解釋是什麼意思,我今天很想聽聽你直接的見解,因為未來你就
是大法官了,到底這一些基本權有衝突時的先後順序是怎麼樣?我可以唸一堆,但是時間有限
,請問到底該怎麼辦?它這裡有兩個紛爭,一個紛爭是在憲法本身,剛剛我問尤律師宗教信仰
要不要排在前面,但是有很多大法官會把結社自由、法的安定性放在比較後面,他反而是把平
等原則放在前面,這是第一個衝突,到底哪一個要放在前面,每個人的講法不同。
第二個是我們在 112 年憲判字第 1 號居然沒有討論應該要討論的標的,大家去討論到第 728 號
解釋那邊前段文字的違憲,請問該如何處理?我想就教於你。
主席: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陳忠五先生:憲法也要變遷,這已經有前例,就是以後解釋去變更解釋前解釋,我樂見憲法繼續適
應社會變遷的需要而不斷地在變遷。至於委員提的這個問題非常好,我只能這麼說:貫徹性別
平等吧!如果在價值選擇上,憲判字第 1 號目前還沒有處理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未來對於這個
問題,也許是我職務上必須要面對的。
江委員永昌:但是大法官意見書已經都寫了,如果根據這樣,我有算了一下現在大法官意見書的數
量,其實只要有係屬於以前第 728 號解釋所處理的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文字,那恐怕第 728 號解
釋說的合憲未來會變成違憲,所以我在這裡先提出來,因為時間真的很有限,其實我很想聽到
你們寶貴的見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