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與會的學者專家,還有本審查小組的委員、在場的媒體記者女士、先進,以及
在關心本次大法官審查的全國國民朋友。我想接下來我就很快談一下,這是我第三次進行大法
官審查公聽會的表述意見,這是我在 1996 年擔任第 3 屆國民大會代表制定了、修改了現行的大
法官制度之後,再次對於原來大法官制度的再次呼籲。
其實現在大法官任命制度的變化很簡單,當時的大法官從 7 人到 17 人,到了 1957 年才訂為 9
年任期,到了 1960 年,我們就看到第 3 屆大法官當時為了對當時的蔣總統做出解套限制,而對
國民大會作出釋字第 85 號解釋,讓國民大會可以依現有員額繼續運作,也讓蔣總統成為不斷的
蔣總統。
我們繼續往下看,在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中最重要的是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
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等等,這當中,1997 年我們所訂的選任制度就是目前的運作機制。到
底我們在 1997 年的憲法做了哪些解決問題呢?第一,在修憲前總統是可以一直連任的,當時的
總統任期為 6 年,大法官任期為 9 年,但是當大法官 9 年任滿,他可以連任的時候,如果總統
是再連任的總統,總統就有機會掌握原先他所提名的大法官的再次提名任命權,這時候就成為
連任的總統可以藉手中的再次提名權對現任及欲連任的大法官進行了箝制。其次,當時的任期
是有法律規定,在 1997 年我們在憲法裡面確保了大法官的任期制度是不受國會可以隨意去修改
的,原來的大法官任期是同屆,原來的大法官由於可以連任,但是同屆是同上同下,經過 1997
年的修憲之後,半半任期交錯制就只換一半。
今天大家在關心的,我這裡來提一下在之前到現在聽到的一些問題,首先關於民主的 ABC,
所謂的多數暴力,選舉、民主當然是少數服從多數,重點是多數跟少數是流動性的,如果一個
國家的制度、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現況是多數跟少數不可改變,像早年的萬年國會,那樣的多
數才叫做多數暴力,如果像東南亞有些國家的軍政府,規定強迫給軍政府過半的國會席次,那
樣的多數才叫做多數暴力,不然不要用多數暴力來侮辱民主國家的國會。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總統可以提名全部的大法官這件事,問題不在於總統與大法官之間,今
天大法官的獨立性是在於總統任命之後,他是否不受提名他的總統所箝制;因此在美國,總統
提名的大法官是終身制,提名之後可以做到死,總統只有 4 年一任,最多做 8 年。但是在臺灣
我們用的方式是大法官只能任一任,而且一任 8 年,比總統 4 年任期還長,了不起總統再幹一
次,共計 8 年,在第 1 年認命大法官,當總統第二任任滿下臺時,大法官還在任,透過這種大
法官任期比總統長,且大法官不得連任來確保大法官不受提名他的總統所箝制,這才是 1997 年
修憲的重要精神。
我們看到 2003 年、2007 年正常的屆次,2003 年有八人團和七人團,2007 年是八人團先換屆
,2011 年八人團、2015 年七人團,之後是 2019 年、2023 年,這當中的問題就是出在 2008 年跟
2010 年,出了什麼問題呢?從簡報資料看到,2007 年第一屆的八人團於 4 年任滿之後,其中有
4 位被國會杯葛,因此在 2008 年馬英九擔任總統之後,他幫其中的 5 位進行補缺額,沒有載明
任期,但是 2008 年發布總統令時,把大法官的任期直接超越了本來的八人團,將 2007 年到
2015 年的任期延長至 2016 年,共計 8 年,這也是為什麼蔡英文總統在 2018 年就可以在首任總
統時馬上任命七位大法官,原因就在於 2008 年跟 2010 年,馬英九總統兩次違反當時司法院組
織法的任命規定。
大法官任期的初始設計,大家可以參考,彭錦鵬國大代表將任期半半交錯制講得很清楚,那
時候大法官還是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由每 4 年新選的國會進行一半人數的審查跟同意,所
以有總統咨文證據在這裡,民國 97 年(2008 年)9 月 19 日,馬英九總統說有缺額五名,經國
會審查通過之後,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他把任期從民國 97 年(2008 年)延到民國 105 年(
2016 年),證據就在這裡!
到了 2013 年,國民黨才由蘇永欽副院長開始主導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法,這其中說明的很清楚
,在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已經明定大法官的任期,原來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的第二項就已經牴
觸或者沒有必要,但是他卻把第三項大法官繼任的任期遞補屆滿制整個拿掉,請問司法院組織
法原來的第五條第三項,大法官的繼任任期制與現在增修條文有什麼牴觸?有沒有經過權威的
解釋?有沒有經過大法官的解釋?直接以修法幹掉,這就是當年我們修憲時最擔心的,那個不
叫做多數暴力,那叫做國會濫權。
接著看到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的沿革,1957 年及 1992 年大法官出缺的繼任,都有任期屆滿的
規定,獨獨到了 2015 年,在國民黨多數的情況下,國會把它拿掉了,破壞就從這裡確立。
所以該怎麼辦?我做一個小結,今天我們要維持大法官的獨立性,要建立在免受同一個總統
再度提名的牽制,過去大法官的任期是 9 年,而總統任期是 6 年,總統連任時有 6 年的任期,
而大法官任期 9 年,到第 3 年時總統就已經屆滿了,這時候連任總統可不可以透過再次提名大
法官來牽制他?可以,所以第三屆大法官即為明顯的例子,第三屆大法官是史上舊制大法官中
連任最多的,有十個人連任,因為第三屆的大法官幫萬年蔣總統解套。至於大家擔心總統連任
提滿,這不是問題,我們在討論半半交錯的時候,不是考慮兩任總統跟大法官全體任命的權力
問題,大法官的獨立性跟總統兩任 8 年沒有關係,前後兩任總統能夠各提一半的大法官,這才
是半半交錯制的目的。
半半任期交錯制確立新任總統只能任命半數大法官,讓前後任總統任命兩組大法官,形成新
舊民意代表性的穩定演化,而兩團交錯任命也造成前後兩任總統之間的權力平衡,這才是任期
半半交錯的目的,不是為了怕一位總統、兩任總統任命全數的大法官,而是要讓前後任總統有
機會單一任期內都提名將近半數的大法官。
所以怎麼解套,要怎麼讓大法官回歸到半半任期交錯制?第一,確保第 16 任總統只提名任命
半數大法官。2024 年機會來了,因為經過 2008 年與 2010 年馬英九的破壞,讓 2016 年蔡英文總
統得以任命 7 位,所以 2024 年不管誰當總統,他可以提名 7 位大法官,已經達到單一總統任命
半數大法官的目的了;在 2027 年這位總統還會再有 4 名大法官的任命,怎麼樣讓它不完成任命
又不會違反機關忠誠?要考驗這一位總統的憲政智慧,把這 4 名大法官的任命權交給 2028 年的
總統,他連任也好,不連任也好,都是下任總統的事情,確立 7 人團。
第二,讓第 17 任總統任內的 8 名大法官任期拉齊,2023 年就是今年,本來這 4 位大法官應該
做到 2030 年,如果他提早到 2028 年辭職,那麼在 2028 年的總統,就有前面留下來的 4 位大法
官跟提早辭職的 4 位大法官,8 位同時能夠重新任命、重建 8 人團,任期就一致了。
最後我們來看一下,要如何鞏固大法官任期的半半交錯制?第一,修改司法院組織法,恢復
繼任制的精神,但是這個時間點很奧妙,太早做,任期制沒有辦法建立交錯,所以最後我們認
為,還是要回歸到建立憲政慣例─單一任總統只進行一次大法官提名,形成憲政慣例,這個憲
政慣例有沒有機會形成?有,在 2004、2005 年之間,陳水扁總統遇到兩位大法官請辭的時候,
那時候 2003 年首次任命的 8 人團當中,有兩位大法官請辭,陳水扁總統留到 2007 年,這兩位
大法官沒有馬上補提名,所以當年的陳水扁總統尊重這樣的任期半半交錯制,在他第一任任期
內只進行一次的提名,然後第二任任期內再進行第二次的提名。這樣的憲政慣例如果建立了,
我們相信未來不管哪一個黨派擔任總統,能夠承繼這個原則,我們才能夠進行最後的任期交錯
制,回歸用體制來維護大法官的獨立,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