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1 時 22 分)謝謝主席。現在詐騙集團如此猖獗,大家都說詐騙集團已經快要壓垮
法務部,檢察官面對這些帳戶、車手,而主嫌的部分還要往上溯源,所以法務部承擔很大的責
任。
本席收到一件陳情,這是關於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雖然這是地檢署的問題,可是司
法院也有同樣的狀況。這個個案是有一個人被詐騙 300 萬,他去報案後抓到匯款帳戶的所有人
,然後被訊問一次,之後他就開始期待,既然已經抓到帳戶所有人,那應該有辦法溯源,縱使
沒有溯源,相關單位也可以跟他講一下。結果三個月之後,他卻接獲不起訴處分書,明明 300
萬就是直接匯到那個帳戶,結果這個帳戶的所有人卻是不被起訴,不起訴的原因我唸給你聽: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XXX提供同一帳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112 年 1 月 18 日以 112 年度原金簡字
第 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併科罰金 3 萬元,並於 112 年 2 月 23 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與
上開判決所處罰之行為,係同一行為,乃同一案件,依首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
及,自不得再行追訴。
以上就是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我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許多詐騙案明明每一案都是獨立的
,因為都有獨立的被害人,為什麼你們都用同一案件來輕判而不能數罪併罰?為什麼不能逐案
處罰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講的那個是……
蔡委員易餘:地檢署,但我剛剛問的問題是屬於司法院的,明明每一個詐騙行為都是獨立的,都有
獨立的被害人。
第 112 卷
第 59 期
委員會紀錄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牽涉到個案的事實認定跟法律的適用。
蔡委員易餘:不是,每一案都是被害人啊,一個被害人在臺北、一個在新竹、一個在臺中,結果你
們後來都是把它認定是一個詐騙行為,你們沒有數罪併罰,所以你們永遠判起來,一個詐騙行
為判個 5 年就結束了。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是律師嘛,我們原來……
蔡委員易餘:我知道啊……
林秘書長輝煌:這牽涉到我們實體法上對於行為數的認定嘛。
蔡委員易餘:行為數的認定,但是我認為它是屬於多個詐騙行為啊,他可能是基於同一個要詐騙的
犯意,可是他從事了很多詐騙行為!秘書長,沒關係,你的意思是說這牽涉到個案認定,因為
這個是可以數罪併罰,只是很多法官不知道為什麼在開庭的時候就會忽然同情起這個被告,結
果把他從輕量刑。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可能不能講說是因為同情而去改變法律見解,而是法官……
蔡委員易餘:他們都會寫一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可憫恕的,所以再酌量減輕啊。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關於事實認定的部分,這裡面沒有所謂同情、不同情。
蔡委員易餘:好,事實認定是這樣,那我現在請教法務部,就像我剛剛唸的這樣,當一個被害人因
為這個帳戶被詐騙,然後他去提告,結果後來拿到一個不起訴處分書。
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講的個案,我們就不去討論它,就這個抽象來講的話,它涉及
到法律上的想像競合犯、法律上一罪的概念,這部分在法律上有些檢察官的見解是認為他只有
一個提供帳戶的行為,他的行為是單一的,只有這個單一行為,但是很多被害人匯進來了,它
是一個同種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罪,所以後案進來,因為已經有前案的確定判
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他必須要按照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做一個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法律見
解上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這我聽得懂啊,但然後呢?就是這樣的一個結果,才會造成這些提供帳戶的人,他永
遠不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因為他已經被判了一個 3 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這 3 個月還可以
易服勞役,也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怎麼會覺得很嚴重呢?對於提供帳戶的人來說,他不覺得
嚴重啊,可是對於被詐騙的人來說,他的心情是何等痛苦!因此你們在下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時
,你們有沒有去檢討這個案子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競合後會變成同一案件,然後因為
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所以後面就不起訴,可是當這些被害者收到不起書時,他會非常訝異,因
為偵辦結果居然是不起訴。
關於這件事情,我覺得司法院也好,法務部也好,你們認真去思考一下要怎麼防止詐騙。我
們覺得司法系統要打擊詐騙,要站在被害人─也就是以被詐騙的人為出發點,所以你們應該去
啟動修法,法務部應該要協助被害人取得這個被詐騙金額的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也應該要協
助,如何速審速決;並由法務部發動,因為檢察官在偵辦詐騙案件的時候,他們同步已經知道
詐騙金額是多少、詐騙的對象有誰,所以由檢察官來發動最後的附帶民事,讓被害人取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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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
因為被害人一旦被詐騙後就心力憔悴了,他根本沒有那個心思去想他還要去告民事,而且常
常等他意識過來要告民事時,卻發現 2 年時效已經過了,因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 2 年。所以法
務部應該要來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如果要取得執行名義,這件事情會增加很多檢察官人力
的話,我們應該補足人力,再多一點檢察官助手、再多一點檢察事務官,但是要辦詐騙案件就
是要讓這些詐騙者,不管他是車手也好,或是提供帳戶的人,未來犯罪成本必須要提高。
我們看到有一些詐騙的人,過去是擔任車手,後來他可能混得不錯、有錢了,即使他突然有
錢了,但是他對之前被詐騙的人仍是置之不理,因為你們沒有執行名義啊,你們能奈我何!所
以我覺得要打擊詐騙,我具體建議看要怎麼去修整個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的部分,由檢察官來
做公益代理人、公益訴訟人,替這些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的部分,對於這些案件
必須要用最快的速度來審理,不要變成司法資源又浪費了,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就帶回去研議。
蔡委員易餘:研議啟動,好不好?
法務部這邊呢?
黃次長謀信:我們會去研議。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