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11 時 5 分)我要就教於秘書長,但還是請次長稍微關注一下,也還是要拜託秘書
長,等一下的事要麻煩你多關注、要交接。
剛才很多委員都談到冤獄刑事補償不正義,20 年賠了 7 億 6,000 萬,結果只向失職公務員討
回 165 萬,監察院做過兩次糾正,這 10 年來求償件數更少,向失職公務人員討回 23 萬。你剛
才有回答其他委員的質疑,我們辦公室檢視了你們這兩年公布在各級法院刑事補償專區的公開
決議書,拿出來看後發現絕大多數不予求償的決議書內容都長得大同小異,大部分的刑事補償
都是羈押的問題,你也這樣子回答。
我舉幾個例子,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 3 件案件當中有 2 件就是羈押的問題,因為認為被告有勾
串之虞,所以在證據不足以起訴時就先聲請羈押甚至延押,或者是在犯罪嫌疑顯已不重大但沒
有儘速停止羈押,最後當事人被判無罪確定,人家就去申請賠償。這個過程當中可以發現,檢
察官或許是輕易或者是沒有積極去找證據,或是裁示延押的法官的問題,臺南這 3 件人家求償
的是補償了,但是你們其實是沒有處理的。
我再講一個更荒謬的案子是 111 年度刑補求字第 2 號這份決議書,因為你們的這份決議書,所
以我們去看當事人的原始判決文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 24 號判決,
這是一個關於電信詐欺類的案子。從判決書來看,你們說這個案子的被告是詐騙集團車手,這
個被告在被警方警詢時的筆錄顯示,他第一時間就提出很多說明和證據,說他自己也是被詐騙
集團騙了。
第 112 卷
第 5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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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很容易,因為他在高雄,他加入一個叫做大高雄打工社團的臉書社團,像蘆洲、五
股也有蘆洲、五股打工或是求職社團。他在這個社團裡面看到一間博理會計師事務所在徵人,
他也很聰明,去看是不是真的有這家會計師事務所,也去 Google 這家公司有沒有公司登記,結
果是有,網路上也有,但公司更厲害,在 1111 和 104 都還有徵才廣告,所以他覺得這應該是正
常公司,就提供了身分證明、帳號。重點是他的工作職務是會計助理,然後人家說:你負責做
會計助理,我要叫你做一些分流,等一下就去某銀行苓雅分行附近的 Seven 吃東西,我會打電話
給你,然後就說附近有沒有銀行,我要做分流,所以你要去提款,類似這樣的動作一直做,結
果就被抓了,就說他是車手。
可是他在警詢的時候提出很多證據說他是怎麼樣被騙、他是被害人,在那個過程中,連銀行
的行員都幫他講話。銀行員作證說,他在領這麼大一筆錢的時候,這個被告主動去詢問銀行的
人可不可以協助確認匯款人的匯款理由,跟他說的取款理由是否一致,銀行員也作證了,然後
被告也主動拿手機給駐衛警查看,駐衛警也問他說警察來了,他有沒有想要逃?他都沒有想要
逃,所以駐衛警也說如果是故意詐欺、湮滅、主觀上有犯意的人,怎麼會不想開溜呢?怎麼會
主動去問銀行行員呢?結果檢方還是以有串供之虞聲請羈押,但不禁止接見、通信。怕他串供
,還不禁止接見、通信,還聲請羈押,這個邏輯不是矛盾嗎?後來人家當然是求償了,也補償
了。
我看到今天的一則新聞是新北市泰坤建設自辦都更詐貸 68 億元,結果呢?馬上裁定 1,000 萬
元交保,有錢人 2 個小時交保金就拿來了。那這種被害人,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從警詢的筆錄
來看,他其實沒有主觀上的犯意,也有很多人幫他證明,但在這種狀況裡面還是裁定羈押,所
以難怪人家會覺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啊!你看,詐貸 68 億元的人交保,你怎麼不想想看,這
個有沒有湮滅證據、有沒有串供?然後這個人你們號稱他是車手,他提供了很多證據說他是受
害者,結果馬上羈押。這種狀況還有一個,去年我聽過調查局的某些人士講過,去年有一個國
安案件,也是高雄地檢署,很具體喔,被告當場坦承不諱,檢方覺得他都已經認罪了,他都承
認了,然後檢方就問他有沒有錢交保?馬上要讓他交保,他說沒有錢,檢方問他那 30 萬元可不
可以?6 萬元可不可以,你看好不好?這是國安犯罪,結果他們沒有想說會不會湮滅證據,有沒
有共犯,有沒有往上聯絡?尤其這種最怕的就是一個人出來就擔當了所有的責任,只要不讓國
安犯罪、間諜案,類似這樣情報人員外洩的案子往上燒,人家到那裡斷點就斷掉了,結果你們
的檢察官就問說可不可以交保?所以對照之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真的可能會湮滅、串供
的沒有羈押。
我今天也不是在講這個國安案件,或者是泰坤建設詐貸 68 億元交保的案件,我的意思是說羈
押處分其實是最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特別是偵查中的羈押更為強烈。羈押的理由當然是
很多,但是在羈押的理由裡面,實務上的運作,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我們這邊,或者是司法院
,都沒有訂出具體的操作標準,難免都是心證,然後恣意解釋。還有這種只要是共犯還沒到庭
的,像剛才那個案子說被告是車手,就說其他的詐騙集團還沒到庭,馬上就可以押了,其實它
是毫無根據的。當事人已經講出了這麼多的脈絡了。在這個狀況裡面,檢方要指控被告有串證
之虞,要負起責任證明被告從哪些跡象看起來可能串證或者是湮滅證據,而不是想像說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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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到就全部都羈押。
事實上,有太多的替代手段可以來解決這個問題,包括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等,都可以
替代羈押,但是法律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或者是逃亡之虞,就可
以押了。法律其實是很寬鬆的,不過法律的第一個前提叫「有事實足以認為」,在這種狀況裡
面,我覺得是習慣啦,法律上的寬鬆造成後來的檢察官習慣用羈押來增加自己的時間找證據,
法院也輕易地就許可了羈押。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的判決越來越嚴謹,羈押的實務仍舊這麼
寬鬆,所以導致羈押跟定罪有巨大的落差。在這種狀況裡面,這些刑事補償的案件,你們逐案
做了一些改善措施,包括因為監察院的糾正,審查的人當中半數以上要是社會公正人士,然後
審查完了決議書要上傳公開,但是這些改善措施都沒有解決求償率低的問題。秘書長,你覺得
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要減低這種刑事補償,就像委員講的,我們實務上的操作應該是要慎
重羈押。
林委員淑芬:法律允許啦,因為現行法律的羈押要件其實是寬鬆的,所以法律其實大部分都是允許
的,你認為有可能串供、湮滅證據、逃亡就押了,其實你們的狀況是難以在現行法律許可的狀
況下不讓人家羈押,而我講的是你們的改善措施沒有效要怎麼辦?有改善措施之後的求償案件
更低,沒有效啊!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除了慎重羈押以外,我們另外一個方式、另外一個管道,就是要減少
誤判,誤判也是部分刑事補償的一個成因。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我現在講的是,國家已經賠了那麼多了,賠了幾億元了,可是沒有任何一位
公務人員需要負責,法律允許公務人員這樣輕易地執法,但是你們最高法院的法官吳冠霆曾經
寫過一篇文章,他談到羈押是最侵害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受羈押的被告較難獲得律師有
效的辯護,這個被告如果是在私人公司任職,被羈押的話大概就被 fire 掉了,很難再回到原來的
公司,會影響他的工作權益,工作就沒了。如果這個被告是公務員,在公家機關更將造成停職
的效果。這位吳冠霆法官曾經在法庭上遇過一個單親外籍配偶聲嘶力竭地哭喊,他說什麼罪他
都願意承認,只拜託不要羈押他,因為孩子還在唸小學,小學的女兒會沒有人可以照顧。
由此可見,羈押處分對一個人的自由影響有多大,而之後的無罪判決,也很難讓這個人回復
到他原來的崗位,所以我們才希望司法院好好地對症下藥。你們因為監察院的糾正,所以有了
改善措施,可是這個改善措施沒有用,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去研究,現在刑事補償案件的求償
率這麼低到底是什麼原因?通常都是哪一個類型的案件?如果研究發現這些羈押的案件是占這
些刑事補償案件的多數,而羈押跟定罪率又有高度的落差,羈押這個手段其實不是最有效的手
段時,司法院也要去檢討這些刑事補償、羈押的理由、羈押的要件要怎麼調整、羈押的必要性
如何證明?檢察官應該是要「有事實足以證明」,這種要件到底要怎麼處理?不要讓很多人隨
意寬鬆,雖然法條很寬鬆,但法條的第一句就踩著要「有事實足以證明」,所以在這種狀況下
,要怎麼樣去處理這整個制度面?還有個別檢察、檢審之間濫押的狀況,導致了這麼多人的人
生破碎,卻沒有人需要負責,更不要講國家還要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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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講的方向大致上都是正確的,就是我們應該……
林委員淑芬:要怎麼做?
林秘書長輝煌:應該從各方面來做,就是要件要有事實足認,因此在個案的操作上要更慎重,大致
上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但有很多是沒慎重,你們也沒求償,重點是你們也沒求償,人家冤獄補償已經確定了
,你們也不求償,因為你們講要有故意,要有重大過失,還要重大過失啊!我們也知道要故意
和重大過失,但是檢察體系的濫押,真的是變成習慣了,在這種狀況裡面,有時候就是沒有積
極地去找證據,或嫌疑犯的嫌疑不重大,或證據已經找好了,該放的其實可以放,我認為應該
是這樣!但有時候不曉得為什麼你們就是這樣!雖然秘書長要交接了,但我希望司法院在下會
期前給本席辦公室報告,說明當現行改善措施無效時,你們有什麼樣的建議?最好能從制度面
去改進,看要怎麼跟法務部合作、討論!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林委員淑芬:雖然你要離職了,但請交接一下。
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林委員淑芬:是升官,不是離職。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