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培慧:謝謝召委也謝謝次長。今天要討論低收入戶的問題,我要講 4 個例子,一個是 921 時
,我在 921 賑災基金會,協助給予低收入戶 50 萬、中低收入戶 25 萬的重建補助,當時我們的
低收入戶占比太低,但是有太多人家裡倒塌了,又因為地震關係沒了工作,所以我們就聯合地
方政府、鄉鎮公所及 NGO 團體,用情境相同的方式予以補助。畢竟我們的基金會是屬於行政院
的基金會,多少有點彈性,所以在當時受損的受災戶中,有占比將近 10%的人我們給與支持,
就是低收入戶 50 萬,中低收入 25 萬。我舉這個例子是告訴大家情境相同,在座有非常多的老
師跟學者,還有公務部門的代表,對於情境相同要如何認定,我想這個大家可以來討論,譬如
剛剛講到的,我們不要切斷式的、懸崖式的分割,而是階梯式的方法。
第二個,我覺得最重要的是農村地區,像我們南投是農村地區,有非常多的老年人需要送餐
,可是這個送餐的協助,不好意思,如果你是中低,我不收費,但如果不是,多少要有一點成
本。可是根據在地服務的 NGO 表示,光是國姓鄉就有很多獨居老人,他們沒有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資格,即使是兩個老夫妻住在一起,生活很困難,但不能送餐,為什麼?其實這有一個
盲點,就是不動產的部分。我一定要請未來的次長還有召委去查,當時訂定中低收入戶標準時
所謂的不動產,不管它是 350 萬或 50 萬的認定,當時 350 萬的土地現在市價多少?而且這還牽
涉到區域差別,臺北的物價一直上漲,農村也是啊!農村這幾年的土地價格也在上漲,可是你
就咬死他有不動產!我可以告訴你,我當時去協助非常多的人,而他們的問題都是什麼?他們
的問題都是種植香蕉、柑橘賺不到錢,當然我知道我這樣講,衛福部一定會說:有啦!有啦!
我們會依據他申請的期間,針對市價來調整。可是我要誠實地告訴你,容或你再有所謂的彈性
,實際的承辦人員仍然沒有彈性。
第三個,這也是很嚴重的,有很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他住在安養院、養老院,政府給
與機構的補助印象中好像是 2.4 萬,如果我有記錯,都可以修正,可是現在的機構因為物價上漲
、需求增加、人力成本提高,至少都要三萬多元,這件事情我曾經遇過兩個人很直接地跟我陳
情,一個是在我們山上,夫妻做生意,可是他們有一個弟弟身障住在機構裡,每個月要靠他們
貼補非常多的錢給機構,兩個夫妻很辛苦工作,他的弟弟他也不敢不照顧!
接下來我要講的例子更令人難過,個案有三個孩子,兩個孩子身障,都住在機構裡,父母也
年長了,所以住在機構裡的費用差額,都是那個健康的孩子打工賺錢給與家裡支持,這樣合理
嗎?我們都說有協助機構的補助,可是這個機構補助跟現實的機構收費有落差,怎麼辦?誰來
付?最後都是家裡的人要承擔。
第四個,也是最後一個例子,他完全沒有辦法取得低收入戶補助。他在年輕五十、六十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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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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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築工,從屋頂跌下來,造成跛腳,但沒有任何福利措施,也沒有房子可以住,因為他還未
滿六十五歲,所以無法申請到相關補助。他有一個小孩結婚又離婚,有一個孫子,離婚的原因
就是年輕人談戀愛,有了孩子就生下來,後來也離婚了,結果他這個兒子要去申請低收入戶時
,承辦人員告訴他要把家裡成員的工作狀況調查出來,包含那個已經離婚的對象,但離婚的對
象已經再婚,又生小孩了,他去申請的時候,承辦人員還要求他把她的資料調出來!我就問你
們,人家都離婚了,要去哪裡拿資料?這一戶因為爸爸還有一個女兒還沒有結婚,所以就被判
定有收入,換句話說,這一戶不管是爸爸或者是單親的孩子,都應該要給與支持,但他們一毛
錢都拿不到!我並不是要替他們講話,而是這就是我們需要支持的人,這就是邊緣戶、蛋殼人
,像蛋一樣,他必須每天每天不斷工作,才能夠扶持他爸爸跟他的孩子。我們在這裡要建立社
會救助健全的制度,是不是應該要有適當的彈性,不要受限於虛擬所得、戶籍限制、家戶合計
等因素,而讓這些受苦的人持續在受苦?
主席:謝謝蔡委員把民眾的心聲帶到我們國會殿堂,讓部會都能瞭解。
接下來要請政府機關回應,因為剛剛專家學者第一輪發言已經發言完畢。
首先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時間長一點,給予 5 分鐘時間,其他單位就 3 分鐘;在衛福部之
後,請內政部就落籍、社會住宅等問題回應。
現在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各位委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很謝謝剛剛上半場大家都提出滿多具體的建議
,其實社救法要不要修,衛福部是一定贊同要修的,部長也非常關心這個議題,所以也初步爬
梳委員的版本及團體的一些主張。誠如我剛剛講的,相關的資源及法規還需要再做更全面的盤
點,可是我們也看到確實社救法應該要做調整,所以我們自己內部討論也有提出一些問題,而
這些問題其實剛剛團體也有提到,例如不要斷崖式的方式,這點我們也發現現行法條有一個問
題,就是雖然我們有一個三加一的制度,可是就協助就業部分,必須是公部門提供的才算數,
這些我們都確實有在盤點,也看到未來應該要怎麼調整的問題,以及剛剛提到必須要戶籍地加
實際居住地的這件事情,這確實也是目前取得相關協助時,我們必須再研議的部分。另外,剛
剛也有討論許多虛擬薪資、虛擬工資的問題,究竟要用最低工資還是職場的平均工資,其實剛
剛法扶也有提到在他們已經可以提出實際所得的情況之下,我們有沒有更多元、更彈性的認定
,這些都是很好的意見。
再來是剛才社福總盟有提到家戶人口要怎麼計算的問題,確實家戶人口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
,感謝提供日本及韓國的經驗,這部分我們一定會納入未來修法的研議當中。其實大家都很重
視無家者,也就是遊民的部分,究竟這部分是要設立專章還是要專法,其實我們對此也是抱持
開放的態度,也就是說,未來是不是要設立一項專法,我們都是持開放的態度,我們會蒐集各
方的意見,如果真的有設立專法的必要,我們也會看看這部分該如何研議。
剛剛大家提到的主要是家戶應計人口、無家者及虛擬薪資等等,另外還有一些可能是執行面
的問題,例如剛才所講的 539,也就是怎麼樣讓社工有更多彈性。其實現在對於低收的資格審查
機制,大部分都是採書面審查,所以是由公所端的社會行政人員來處理,比較少有社工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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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能不能用到社工的評估、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以及怎麼樣透過 539 的方式讓他們可以
好好去落實,也就是在法還沒有修正之前,在執行面的部分我們可以做什麼樣的行政指導或解
釋?其實剛剛大家也有提出許多意見,我們也會進行這方面的研議。亦即我們的修法會進行,
可是在還沒有修法之前,有哪些是行政作為就可以做的部分,我們也是可以進行的。
在此要向各位報告,剛剛大家都有提到非老、非障的問題,其實去年我們也花了很多時間與
各縣市政府討論,也就是說,有些民眾需要協助,他們並非老人,也不是身障者,可是這些民
眾真的需要我們協助,究竟我們該怎麼提供?其實我們也有相關作業程序來請縣市政府配合,
有些人可能是非老、非障,其實他們有資格可以取得身障證明或中低收證明,那我們就儘快幫
他們申請;但如果真的沒有這樣的身分的話,現在縣市政府都有自治法規或是用計畫的方式,
藉此提供對於這些民眾的服務,當然我們也會再督促縣市政府加以落實。鄭老師及一些委員都
提到一些問題,這也是我們必須進一步思考的部分,包括親屬責任的問題,確實現在家庭結構
改變,親屬責任到底要劃到什麼樣的程度,還是這與家戶人口的計算是有關係的,我們也會進
行修法的相關研議。
其實我們在討論福利時常常會有一個狀況,例如剛剛所說的身障證明、低收及中低收,現在
我們的做法是只要有這樣的身分,那麼所有的服務都有,如果沒有這種身分的話就沒有。我剛
才也有提到目前有兩百多個法規是與低收、中低收有關,因為很多部分都會用低收、中低收的
身分來認定能不能取得相關補助、福利或服務的資格,老實講,未來修法時我們希望部會或許
可以做一些不一樣的思考,例如就長照而言,我們對於中低收已經綁到 2.5 倍,包括兒少、老人
和身障也都是到 2.5 倍,有些身障甚至又更高。我的意思是說,除了低收、中低收是對於最基本
的人民生活保障之外,針對其他相關的協助,有些部分要不要再加以放寬,其實這也是相關部
會可以加以思考的,所以我們才會說還有兩百多條法規希望能夠與各部會一起來討論,也就是
有些服務是不是一定要有低收、中低收的身分,還是有一些不一樣的考量,例如教育部是規定
到中收入,其實是不一樣的,這也是我們未來會再研議的部分。
今天很感謝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團體提供的意見,我們都會記錄下來,因為我們接下來會
有委託案,屆時會再與縣市政府討論,我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達成團體所期待更符合的現況、
朝更符合民眾的需求的方向作為整體修法的研議,以上簡單回應。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張簡任技正發言。
張簡任技正瓊月:主席、各位委員、與會專家學者及各位在座團體代表大家好!在此謹代表營建署
針對住宅的部分做簡單扼要的說明。
首先,有關營建署現行政策針對無家者、中低收入戶或我們所規範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居
住協助:第一、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 40%以上的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其中當然就有包括遊民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我們有推動租屋媒合計畫,也有包租代
管措施,透過合法業者居中媒合,協助中低收入戶或遊民租屋的需求。第三、是關於我們目前
正在辦理的租金補貼,我們訂有社會經濟弱勢加碼的倍數,也就是說,除了一般補貼金額之外
,針對社會弱勢或經濟弱勢者都有加碼的倍數,亦即提高租金補貼的額度,針對具遊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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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增加租金補貼,降低其租屋負擔。
其次,剛剛許多先進都有提到將來到底要不要針對無家者訂定專法或是在社會救助法當中訂
定專章以提供相關協助,針對這部分,本署就住宅主管機關的角度,當然將來會協助並配合衛
福部進行相關研議,而且就相關研議結果,我們會滾動修正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的相關規定。
再者,剛剛有多位與會者提到我們在辦理租金補貼的時候,房東如果不同意遷入戶籍的問題
,我們從去(111)年開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的租金補貼,這個部分是由中央來開辦的。針對剛
才提到的問題,即承租人是否一定要將戶籍遷到租屋處才可以提出申請,我們其實已經取消這
樣的規定,只有規定承租人在國內要設有戶籍,至於戶籍是否一定要設在租屋處,這個部分並
沒有規定,也就是申請租金補貼者其實無須將戶籍遷到租屋處。以上扼要報告。
接下來內政部的部分是不是由戶政司來說明?
主席:戶政司要補充嗎?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嘉玲:主席、各位與會人員大家好。其實剛才營建署代表說得非常清楚,針對戶籍的部分,
戶籍法的規定是只要有遷徙事實,都要去辦理遷徙登記,當然主要是為了我們要正確戶籍的資
料,重點還是戶籍法所謂人籍合一的戶籍管理制度精神。
我再補充一下,在保障租屋者權益的部分,我們的地政司去年有一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其
實有規範房東不能拒絕房客設籍,如果違反的話,拒絕設籍的約定為無效,消保法也有相關處
罰規定。以上是我所做的補充,謝謝!
主席:接下來是不是請司法院徐法官說明?剛才包括法扶也有提出,現在很多訴訟都是有關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案件越來越多;剛才也有夥伴提到形成權的相關見解,各法院也有些不同,是
不是請徐法官說明一下司法跟行政部門要如何合作解決問題?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徐法官說明。
徐法官淑芬:主席、各位委員、在場各位先進。今天來參加社會救助法修法方向的公聽會,我們謹
就與本院相關的討論提綱四,即「基於 539 條款或老福及身障安置求償的訴訟與日俱增,問題
如何解套?」的部分提出一些意見,國家在知悉老人、身心障礙者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
危險之虞時,依照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
相關規定,是得予以保護安置的;在維護國民權益的必要情況,課以國家對於需要特殊照顧之
國民提供保護、照顧及緊急處置的義務,這是妥適且立意良善的立法,在國家提供保護安置之
後,極有可能對於扶養義務人提出追償。
關於 539 條款的部分,縣市政府社會局在派員訪視之後,應該可以自行認定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由,而逕予排除扶養義務人,不要列入應計算的人口範圍,而去核定中低收入戶的各類
社會救助之補助。自 109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的老人福利法新增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明
定,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為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保護及安置費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地方主管機關為認定上開
事由,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我們建議社會救助法也可以參考這樣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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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應該要訂定處理原則,
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的處理原則為例,第四條就有一個縣
市政府社會局可以自行認定減輕或免除的事由。
但是法院在受理給付扶養費或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的案件量從 109 年老人福利法修法之
後還是沒有減少,且持續增加,為了要落實老人福利法的修法意旨,減少這些訟爭性很低,且
進入法院程序後會重揭或加深親情間傷痕的事件,所以我們有召開一些成年親屬間請求減免扶
養義務事件及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之作業諮詢會議來因應。
剛才與會先進有提到減免扶養費的訴訟是否有溯及的效力?它是一個形成權的判決,是否有
溯及的效力?我還是要重申,主管機關依照老人福利法或社會救助法依職權裁量的事件,跟法
院的減免扶養訴訟事件之判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我們比照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的修法
理由就有提到,其實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免除法院裁判前已產生的費用,所以我還是強調,
法院的裁判不會影響主管機關自行判斷免除前階段費用的看法。
另外,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減免扶養費訴訟也是一樣的道理,這是民事法律關係,
至於主管機關是否要依照社會救助法減免扶養求償安置費用,還是一樣,這是不同的訴訟關係
,在當事人間確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要件的情況下,法院會視訴訟中的個案進行
情形以及個案的訴訟資料來進行妥適的判決;但是否減免扶養的決定,還是不會影響到地方政
府應該自行進行行政裁量的義務。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徐法官今天特別再強調法院的判決跟地方行政裁量是兩件事,但地方還是常常把它當成
一件事,我覺得這就是我們今天要再釐清的,謝謝徐法官的協助。
在座有臺北市社會局、新北市社會局、桃園市社會局及臺中市社會局,有沒有哪個縣市要來
分享?因為剛才有這麼多專家學者及團體的聲音,臺北市剛才有被點名到。
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肯玉: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臺北市針對這四個議題,我們依照實務經驗跟大家分享,第
一個是有關戶籍地與實居地的議題,在實務上,我們確實會碰到很多低收入戶無法設籍在其居
住地的情形,目前我們的解決方法也滿簡單的,不論他設籍在哪裡,只要實際居住在臺北市,
就算他的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都可以來申請低收入戶。因為這裡會牽涉到實務上的權限問題
,如果開放戶籍地又可以申請居住地,其實會造成各縣市大亂,所以要嘛就是戶籍地、要嘛就
是居住地,但我們會建議是否還是以居住地為主,因為我們所有低收入戶的審查標準及生活補
助金額都是以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來訂定的,所以應該還是回到居住地的縣市來做審查。如果他
無法設籍,我們去協助他設籍到居住地的縣市政府,這可能是比較現實而有效的方法。
第二個是虛擬所得部分,其實大家討論很久了,我們還是覺得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如果他
沒有設算虛擬所得的話,確實會影響到自立脫貧的目標及整體政策,並讓我們在就業輔導部分
有很大的障礙。所以我們會建議,依照實務經驗來看,是不是能增加第五條之三的無工作能力
範圍?剛剛有很多先進有講到,現在實務上對於沒有手冊的這群人,我們目前大概都是用診斷
證明書、暫核的方式去做審查。除此之外,就是要再加強脫貧的相關專案,包括學生打工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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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薪資要怎麼去設算,可能也會有一些特殊的設算方法。
第三個,針對遊民的部分,我們其實跟民間團體一樣,看能不能用專章或專法的方向去訂定
,不要太大幅度地影響到整個低收戶的審查,畢竟低收入戶跟遊民的整體生活型態和狀況有很
大的不同,如果因為遊民的部分而去修改社會救助法,可能會影響到低收的整體制度。
再者,關於 539 的部分,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也一直跟我們的社工員重申,我們不會建
議他們去做訴訟,539 其實就是社工評估的一個手段。
另外,大家都沒有提到的就是,大家都很希望能擴大協助、照顧低收入戶,但都沒有去討論
預算要怎麼辦、稅收是不是要增加或是要由中央補助?這個如果以地方的財力來看,沒有辦法
照顧到剛剛大家提到要擴張的所有部分,我們還是會建議,要用更精準的方式去協助最需要照
顧的人,以上。
主席:謝謝陳科長。其他縣市有沒有要補充的?
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郭股長說明。
郭股長宏昇:在座各位先進大家好。新北市第一次發言,我們先從街友的立場出發,剛剛提到街友
的部分包括安置、醫療、租屋、就業或者是申辦證件等等,目前都已經有一個在地化服務的形
式了,所以不會因為他人籍不合一的關係,而在他的露宿地受到一些福利照顧的限制,其實並
不會;但是如果回歸到要申請福利身分的話,就是否要人籍合一才能申請福利身分的情況之下
,未來不管是用居住地來匡限或是戶籍地來匡限,我們跟臺北市比較一致,這必須要有一致、
等資的作法來作為修法方向,不會因為他是街友就可以向居住地申請,而其他的民眾就必須匡
限在戶籍地申請,這必須要有等額、等資的看法。
其次,關於減免跟社工裁量部分,就新北市而言也一樣,不會一定要請民眾打減輕或是扶養
義務的訴訟,他才能進一步申請 539,這部分跟我們社工的裁量權是完全獨立劃分開來的,也就
是說,如果在申請 539 的當下,他受過社工的訪視評估,確實他跟原本的應列計人口是無扶養
、無互動的狀態,也沒有扶養事實,他不會一定要去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才能申請 539,這
完全是脫鉤的。這部分目前還是以社工的裁量權為主,不會因為要法判的關係,而對他的福利
身分有一些限制。以上就是新北市目前對於這二大議題的基本看法,謝謝!
主席:謝謝新北市。桃園跟臺中有沒有要補充?
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宋專員說明。
宋專員長政:主席、各位與會先進。桃園第一次發言,桃園的部分其實跟新北、臺北一樣,在 539
方面,我們也是透過社工訪視之後,依據他的訪視報告再由救助科這邊的承辦去做評估,並不
以他去訴訟作為唯一的判准。
其次,針對虛擬所得部分,剛才很多先進有提到是不是要用實際薪資設算,但我們就行政的
角度、立場,以及公所或是公務人員來看,要有一個很明確的基準去做審認,這樣的話會比較
符合;如果每個人都會有差別,我們還要個別去調查個人薪資、個人所得,這對於民眾的申請
其實需要一段比較長的時間;也有部分會是,有能力工作而不工作、福利依賴的人口,實務上
的確有這樣的人浪費國家資源。
第 112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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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關於街友的部分,我們認為遊民是一種生活狀態,並不是特別指一種福利身分,可以
有一個專法專章,這跟低收入戶其實是不一樣的,但是街友來申請低收入戶的話,我們其實也
會按照低收戶相關的規則,跟一般民眾一樣有相同的申請管道。
另外,在設算所得爭議當中,有關新住民是不是應該列入計算人口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列
進去,因為新住民本來就有工作權,但依照社會救助法,沒有設籍的部分其實都不算設算人口
,而我們這邊認為應該可以列入戶籍,因為他對家庭實際狀況是有幫助的,以上。
主席: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麗華:其實臺中跟其他縣市滿相似的,我想先提居住的部分,我們會遇到一個滿大的問題在
於,例如他的戶籍在臺中但是他居住在苗栗,這個到底能不能計算?後來我們跟其他縣市合作
,也就是透過社工去訪視,只要他符合居住陷困,我們就提供這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確實設算跟虛擬所得這個議題困擾我們很久,在這樣一個議題裡面,確實你也
會看到,雖然在年齡上或者是身分上面都會有,但關於遊民這個議題要如何來計算,放在社工
身分上的議題責任會加重!社工又要去鼓勵他復歸到這個社區裡面,變成這個責任就更為沉重
!這部分如果有設專法或專章,確實是可以更為──另外,在居住正義方面,各縣市都有自治
條例,但是要花非常多的時間進行跨域合作,如果設專法、專章確實可以解決協助這個議題。
再來關於 539 方面,事實上臺中市也為了 539 這個議題,針對這個條例明定各法規的部分授
權給社工,讓他們去訪視的時候有所依循,這樣可以降低社工的壓力,原則上,我們現在比較
明確的是,以有沒有陷困為原則,陷困是我們的一個重點,以上補充。
主席:所以也希望 539 能有一些評估的指標,可是原來 539 就是給社工還有地方政府的權限,依職
權來認定,所以沒有限定得那麼清楚,或應該是用實務上去判定。
錢的問題今天都沒有討論,但是主計總處也不用現在回答,因為真的要修正的話,錢就是要
去找出來,所以我今天就不特別再讓主計總處回應。
請問在座的學者專家或委員,還有沒有要補充的部分?我們就進行到第二輪,針對剛剛行政
部門的回應到底有沒有回答到大家的問題,大家有沒有要再補充的部分?剩下大概十幾分鐘,
每個人 2 分鐘的時間。
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蔡培元副教授發言。剛剛話沒有講完要再補充。
蔡培元副教授:不好意思!我剛剛占用比較多時間。最後有兩點想要再提一下,就是剛剛針對法院
在撫養義務訴訟的部分,因為我們在實務上常常看到很多案例,譬如這個子女跟父母也許分離
很久,等到父母可能已經生病或被安置以後,才被追討安置或其他的醫療費用。那可能就會鼓
勵子女是不是可以先去確認他的扶養義務,也許就可以避免之後不確定到什麼時候、會出現多
少安置或醫療費用。可是現在法院在提出這個訴訟時的見解可能會不一樣,有的會認為子女可
以提,有的認為子女不能提,所以就變成他們沒有辦法預先確定扶養義務的範圍,因此這個部
分希望司法院是不是有可能再看看能夠怎麼樣解決,這是第一個意見。
第二個,我想要再補充一點,這可能比較涉及到錢的問題,現在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的資
格,基本上應該都是低於所謂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可是因為現在各縣市生活扶助費的部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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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只有所得比較低的幾個類別才有生活扶助費,如果是比較接近貧窮線,比方說臺北市可能三
、四類就沒有生活扶助費。如果我們認為低收入戶就是低於我們最低生活費用的保障,那也許
應該考慮是不是應該不管他是哪個類別,全部都應該至少要補充到有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才能
確保他的最低生活水準。以上建議,謝謝!
主席:請台灣社會福利聯盟劉威辰研究員發言。
劉威辰研究員:我再補充一下剛剛對於虛擬收入爭議的部分,其實我們這邊完全可以理解要維繫工
作倫理,部內有這個需求、行政團隊也有這個需求,我們需要鼓勵貧窮人口去就業,而不是僅
僅接受政府補助,我們可以明白這個補充性原則是維繫這個體制很必要的機制,但我覺得維繫
這個原則的機制其實可以更加細緻。因為我們這邊其實並不直接認為設算假定收入就是鼓勵其
就業,而非僅讓他們接受補助的功能,它現在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節省行政成本,有工作能力
直接用基本薪資,有工作能力、有就業就用初任人員平均經常性薪資,這樣的過程是直接把申
請者擋在門外。
其實對於維繫工作倫理,各國還有很多方法,這部分就是權利義務的思考,比方說香港就要
求其他的領取人參與他們的就業方案,就是不參與他們的就業方案的話就拿不到補助。也可以
設計比方說領取的期限,像美國的 TANF 就設計了 5 年的期限;或是設計工作時數的要求,就
是要求他要參與你們的救助的話,每週就要有 20 個小時的工作時數。其實有這麼多維繫工作倫
理的方式,但我們救助法卻偏偏選了一個最殘忍的、直接把別人擋在外面的方式。
剛剛其他 NPO 的夥伴也有提到,我們現在要看到的是就業環境的變遷、非典型就業的存在,
所以比較理想的狀況,我們還是會呼籲社政單位跟勞政單位要有一定的配合,在可以有部分社
會福利輔助之下,同時在勞政單位也要提供一些非典型工作上應該要提供的協助,比方說可以
有一些就業的補貼或是訓練等等。如果衛福部認為未充分就業跟未就業者都要設算虛擬工資,
假設你們覺得這個狀況真的不理想的話,其實真的可以考慮用自述收入來搭配勞政單位協助的
方式。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的學者專家跟團體要再補充?好,沒有。
我剛剛好像漏掉了勞動部,剛剛在講虛擬所得的時候,其實一直在講勞動部應該要有角色,
如果整個社會環境大變動的過程中,不是不工作,而是這個產業有很大的改變,根本也沒有機
會就業,勞動部要怎麼辦?
然後剛剛有特別提到司法院,司法院要再給我們回應一下嗎?
先請勞動部王專門委員針對社會救助、虛擬所得還有就業的部分回應。
王專門委員麗雯:主席、各位委員、專家學者及各部會代表。剛剛主席有提到,在今天討論的議題
裡面,主要我們看到的是有關遊民的就業協助,所以在遊民就業協助的部分,我們先做說明。
各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基本上都會跟當地的社政單位做一些合作,如果社政單位在訪視遊民或
有就業需求的話,基本上也會通報或是把個案轉介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我們看到遊民的分布
其實主要來是在都會區居多,所以在臺北、新北的就業服務機構,都有自己專屬跟我們就安基
金申請補助的遊民計畫,提供他們一些服裝儀容或是就業所需要的準備,我們也透過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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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跟地方政府來合作。最近我們署裡面也在檢討,如何針對長期失業者。
另外,剛剛主席有提到,在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有一些弱勢的對象可能會在尋職的過程中顯
得更加困難,這個也是我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直以來關注的社會議題。剛剛人生百味周研
究員還有洪委員有提到,現在以基本所得來設算收入或許是比較行政面的考量,沒有針對到每
一個人。還有剛剛委員有提到一些案例,當他初入社會去工作,也許就會變成他的社會福利資
格被取消,這些很多面向的問題都會影響到年輕人投入社會;還有剛剛次長也提到,我們現在
在第十五條之一確實是有保留一些 3+1 的規定,讓他在投入工作的時候,3 年內或是可以延長
1 年,可以不用納入所得,讓他有一個過渡期,可以因為工作的所得來改善家庭的經濟,甚至脫
貧。基本上這樣的設計目前在法裡面有,但是現在大家提到都是實務面上,每一個人會有他特
殊的情境跟狀態,可能是要在第一線工作或是有一些法律上的條款來協助,讓我們在實務面更
符合人民的期待,以及提供他脫貧的一些方法,我們會再跟衛福部還有地方政府一起來努力。
以上說明。
主席:讓司法院再補充 1 分鐘,剛才蔡副教授有提問。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徐法官說明。
徐法官淑芬:根據剛剛蔡教授的提問,我還是非常簡單地回應,這個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如同我剛
剛已經講過的,其實社會救助法 579 這個條款,它是規定其他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然後
社工或是主管機關可以去排除他的家戶計算人口,這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但是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八條之一的權利義務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跟受扶養義務者之間有一些事由的時候,法院可
以去判斷。所以從頭到尾,社工或是主管機關就不應該受到民法裁判的結果而影響他是不是要
減免扶養費,或是要不要排除他的家戶人口計算的問題,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至於進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案件類型,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本來就要看他
當時手上每個個案當事人原、被告之間所提出的訴訟資料不同,依法做成裁決,所以這個部分
我們是交由法院的審判獨立來決定,司法院是不會進行干涉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