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委員婉諭:在座的各位委員、與會專家和民間的伙伴大家好。非常感謝召委排了這次的公聽會,
我認為社會救助法在前一次大修法之後,雖然社會救助的新制也在 2011 年上路了,可是當初是
期待修法能擴大照顧弱勢國人,而在這十幾年來運行之下,我們剛剛也聽到非常多的意見,的
確也衍生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我們現在必須面對的,所以我認為社會救助法的確到了
必須再次修法的時間了。以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的居住正義這個議題來說,我們看到在租屋黑市
的情況之下,有許多租屋者面對無法設籍的困境,然而包括社會救助法在內,我們有許多社政
的措施,都是要求人民必須在設籍且有實際居住的縣市,才能得到社會救助的協助或者是社會
福利的資源。因此我認為在目前認籍不認人的制度之下,其實是法律並沒有從社會底層的處境
來做思考,而是從國家怎麼便利行政的角度來思考。所以在這樣的制度下,導致包含弱勢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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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無家者等等,不僅無法被社會安全網接住,更有可能因為無法取得相對的資源或協助,
變得更加弱勢。
未來在社會救助法的討論上,我希望不論是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或者今日也有出席的戶政主
管機關內政部,都應該要思考如何正視戶籍制度無法充分反映居住事實的現況,具體討論究竟
是要強化落實戶籍制度,或是要讓社政資源的取得適度與戶籍制度脫鉤。重點在於制度應該是
要讓這些有需要的國人們得到適當的協助,而非成為阻礙,的確在衛福部的資料有提到,現在
整體制度都仰賴戶籍制度來落實,但實際上戶籍制度沒有辦法反映出居住的事實。因此我們提
到這兩個部分都可以是思考的方向,但重要的是讓這些人能夠得到適當的救助、適當的協助,
這才是我們的目標。
另外一個部分,我們看到許多國內外社會研究也指出「虛擬收入」不當的設定,過度基於防
弊的思維,排除了一些非典型就業或者是長期失業的國人尋求協助的機會。目前社會救助法條
文當中,對於無法提出薪資證明的申請者或家戶成員,是採用平均經常性的薪資來預設人民每
個月實際能取得的收入,然而不論是非典型的就業或者在就業市場競爭下無法穩定就業的人民
,其實都已不是少數,而且應該會越來越多。當這些人民需要協助的時候,政府卻預設他們每
個月有穩定而且具有國人平均經常性薪資的所得能力,其實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狀態,也需要
大家一起來思考。除了如何兼顧公平性防弊思維之外,更應該考量因為客觀事實而沒有辦法充
分就業的這群人,看如何能保障他們尋求政府協助的權利和機會。
最後,立法院剛剛完成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立法,在討論當中大家也提到,必須儘快完成及
推進的就是社會救助法,所以很期待透過這場公聽會能更實際的盤點出社會救助法必須檢討及
修正的地方。我們也希望能儘快看到衛福部推出社會救助法的修法版本,能更進一步落實推動
國人適足生活權利的保障,這樣才有可能讓我們社會安全網更加的綿密及完善。
主席:謝謝王委員,幾位委員都在現場,我們一起來努力。等蔡培元副教授發言完後休息 10 分鐘

請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王今暐專員發言。
王今暐專員: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民間伙伴大家好。我今天代表民間發起的社會救助法修
法聯盟發言,社會救助法已經十多年沒有大幅修正,而臺灣貧富差距惡化的程度也創 10 年來的
新高,這兩個事實之間其實是有密切的關連。我們今天來到這裡,對中央執政團隊和立法院提
出建言,就是希望執政者可以把握這屆任期的最後一年,做出人民需要的關鍵改革。
根據主計總處的資料,臺灣的貧富差距持續擴大,2021 年貧富差距已創下 10 年新高,所得最
高 20%的家戶,平均收入是所得最低家戶的 6.15 倍,如果我們不計算政府移轉收支,即社會福
利補助及租稅政策的影響,所得差距還會高到 7.63 倍。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年 1 月 31 日也公開表
示,去年九合一地方選舉的結果,反映出人民對於貧富差距擴大、生活經濟受到疫情衝擊的真
實感受,小型經濟體損失慘重,倒閉、歇業的不計其數,如果僅強調部分產業的榮景,其實會
讓許多失業勞工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他說這個時機點很重要,也是執政黨重新建構社會支
持基礎的關鍵,不然再漂亮的經濟數字對人民來說依舊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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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差距的現實及民意說明了幾件事情,第一,臺灣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疫情更使得中產階
級及貧困階層的人民生活陷入困境,但政府的努力還遠遠不足夠,人民無法有經濟生活的安全
感,而貧困人民比較缺乏因應風險的條件,因此不安全感會更強烈。第二,社會福利等這些政
府移轉性收支,確實是有減緩所得分配惡化的效果,但是現在的規模還不夠大,所以應該擴大
社福補助規模才能趕上所得差距擴大的速度,來平衡人民受到的生活衝擊。第三,經過 3 年疫
情,中產階級及貧窮階層的人民感覺生活過得比疫情之前更辛苦,這種真實的感受已經超過了
對政府抗疫成果的肯定,所以政府執政正當性遭到人民明確的否定。在人民普遍過得更辛苦的
此時此刻,如果政府還繼續堅持上個世紀的觀念,把沒有所得、沒工作的人用虛擬的基本工資
甚至行業的平均薪資來設算,而排除他們申請低收補助,根本就是違反今天大多數人民的常識

臺灣有 12%的人,其年所得是低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這是主計總處的資料
,也就是臺灣有 280 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年收入不到 19 萬 5,569 元,但其中只有 60 萬人有中
低、低收入戶的身分,還有 220 萬人被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之外。現在的政府已經執政 7 年,
在貧富差距創新高的現在,要怎麼說服這 220 萬的人民,把臺灣的下個 4 年繼續託付給現在的
執政團隊?如果今年中央政府沒有大開大合的改革行動,對這 220 萬貧窮人民來說,繼續執政
就缺乏正當性。
根據主計總處的資料,我們來看稅捐政策跟社福補助的重分配效果,稅捐政策的重分配效果
這 10 年來都只能縮小 0.14 倍的所得差距,相較之下,2021 年社福補助可以使所得差距縮減
1.34 倍,是前者的 9 倍之多,也就是說,要縮小貧富差距,與其減稅不如增加社福補助,更能
有效回應貧富差距惡化的問題,所以現在看來大幅修正社會救助法來增加政府的移轉性收支,
其實就是扭轉貧富差距惡化的關鍵,而且以目前來看,這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我們國家也面臨疫情、地緣政治或戰爭引起的通膨、貧困人口增加跟流離失所等
等這些複雜的風險及不確定性,需要我們強化社會韌性來因應,所以我們現在強化社會救助安
全網,還具有投資未來、面對未來風險治理的重要意義。
就法律來看,雖然衛福部一直用增加社會救助會降低家庭扶養責任這樣的理由來抗拒大幅修
法,但這種說法其實混淆了社會救助法跟民法親屬編在法律意義上的差異,社會救助法規範的
是國家跟人民之間的關係,民法親屬編規範的是人民跟人民之間的關係,兩部法規規範的對象
跟目的根本就不同,本來就不應該混為一談,修正社會救助法,就是修正國家與貧困人民之間
的救助關係,而不是去修改親屬之間的扶養關係,所以不需要修改民法,這在法律上完全是兩
回事,如果繼續混淆兩者,就是逃避國家對貧困人民的救助責任。
臺灣也已簽署兩公約,而且通過國內立法,國家有責任幫助每個貧困人民維持適足生活,如
果我們還用有家庭成員的人就排除他的救助機會或是延續上個世紀設計的限制條款,例如虛擬
工資等等,都已經違反了經社文公約的不歧視原則,所以在社救法應該要澈底的、系統性的修
正,重新聚焦在國家跟人民之間的救助關係,不要再混淆立法院跟社會大眾。
臺灣的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如果社會救助法不大幅修正的話,貧富階級會走向分裂而不是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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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因為一個讓 220 萬窮人沒有安全感的國家,不可能有真正的團結,臺灣社會就難以團結來
應對未來的風險跟外部挑戰,我們希望執政者可以承諾一個保障所有人適足生活的國家願景,
而且在現在還握有執政權力的時候,就用行動展現出決心,所以我們很殷切的期盼,衛福部在
下一個會期開議前提出大幅修正的社救法修正草案,包括延宕 6 年的無家者專法也以專章的形
式包裹提出,相關的財政跟效益評估也應一併提出,請立法院審議。以上,謝謝。
主席:我更正一下宣告,尚未發言的專家還有三位,洪申翰委員也要發言,所以我們就一併發言完
之後再休息。
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蔡培元副教授發言。
蔡培元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跟先進。我是政大社工所蔡培元,很高興、感謝大家給我機會來做
一些報告。我今天最主要談的大概就是設算所得的爭議,另外就是 539 條款的一些議題。
第一個,關於設算所得或虛擬所得的部分,其實前面先進都有提到,我們現在對於虛擬所得
的規定,會導致很多經濟弱勢者,因為他實際上沒有收入,但是又得不到我們社會救助法的支
持。
第二個,目前我們虛擬所得的標準,其實並不見得很合理,比如說,現在對於有工作能力未
就業者是以基本工資核算,如果他年紀比較輕,比方說 16 歲到 20 歲或者 60 歲到 65 歲,是以
70%核算;如果是身心障礙者,可能是以 55%核算。我想大家都知道,每一個人的工作能力其實
不見得相同,像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每一個人的工作能力不見得就是 70%或 55%,所以這個
規定其實是有一些問題的。
第三個,現在的工作能力是規定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即現在是以這個個人的狀況來認
定他的工作能力,但是工作能力這件事情其實滿複雜的,涉及的是更多因素的影響,比方說他
的所在地區的產業或者工作機會,不見得因為他是一個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其工作能力就一定
比輕度的差;像單親媽媽也是一樣,他有小孩要上小學,但也不見得他就一定能在那個地方找
到短期時間的工作,所以這個部分目前是比較缺乏彈性的。
再來是現在的工作認定,雖然有一些可以排除的規範,但是在認定上其實常常會遇到很多的
困難,比方說有一些人可能沒有達到身心障礙的程度,但是他在取得醫師診斷證明的時候也會
有一些困難,這個就涉及到不同專業之間整合的問題,首先,因為我們現在有設定,他是有一
些因素導致不能工作,這時我們可以認定他沒有工作能力,但是很多的醫師在開診斷證明的時
候,可能只能認定他是傷病的狀況,可是沒有辦法去判斷,他得了憂鬱症是不是不能工作,所
以在這個時候,他可能就不願意開立這個證明;就業服務人員的部分,也許可以知道他實際上
的工作能力或狀況,可是沒有辦法去開立他到底有沒有傷病,所以我覺得在這個部分,其實也
會需要有一些專業的整合,而目前這部分是比較缺乏的。
再來,現在有一些照顧者有 6 歲以上的小孩,我們假設小孩上學以後,他可能可以去工作,
但是現實的狀況是很多的家長,尤其單親家長,可能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適合的工作,然後因
此常常會受到解僱。針對現在一些虛擬所得制度的設定,我覺得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我個人
比較建議,也許可以考慮取消虛擬所得的制度,直接由申請者他實際的所得來做認定;如果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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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取消這個制度,可能會降低社會救助領取者的工作誘因,也許我們可以考慮參考國外一些工
作福利上的設計,比方說我們的第十五條本來就有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該要提供一些相關的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和以工代賑,甚至如果他們不願意接受這些服務或者接受以後不願意工作,其
實是可以取消對他的補助,當然我知道這可能在實務上認定會有一些困難,不過我覺得可以再
討論。總之,我們後面其實已經有這些機制了,為什麼在前面就要把這些人排除在社會救助之
外?
關於 539 條款,剛剛幾位先進都提到了 539 條款認定的問題,我在此想要再補充幾點,第一
個,現在 539 條款之所以造成很多扶養訴訟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我們有一個未履行扶養義務的
要件,我是建議也許這個要件可以考慮取消,也就是說,我們只要認定他是生活陷入困境、有
需求,也許就可以用這個 539,但即使不移除這個規定,我現在看到的問題是,各縣市對於這個
未履行扶養義務其實也有不同的見解,比方說法官只是減輕這個子女的扶養義務,判子女要付
3,000 塊,就我所知,有些縣市就會認定這個不符合未履行扶養義務,因為有付了 3,000 塊嘛!
所以他可能還是會把這個子女的家戶所得,或者全部把它加進來,這個部分我建議之後也許可
以來協調。
再來是 539 條款的適用,這可能對社工來說壓力會比較大,所以這部分我也建議,也許地方
主管機關可以組成一些委員會來進行審查,即可以由專家學者來做決定。
還有在實務上,剛剛有提到身心障礙者的身權法有希望修法,這部分我是很肯定的,但是事
實上我們現在還是會有很多的狀況,比方說有些醫院可能還是會向扶養義務人求償醫療費用,
這個部分我是建議也許可以再跟司法院協調,這包括了兩個問題,第一個,目前扶養訴訟判決
是被認定為形成判決,所以基本上要等扶養義務訴訟結束以後,子女的扶養義務才會取消掉,
可是之前的費用還是要付,這是不是可以做一個調整?還有就是是否可以允許子女主動提起免
除扶養義務的訴訟,目前看起來各個法院的見解不太一致,所以有的子女運氣好,他就可以提
前先確認免除,但是有些可能就沒有辦法。因為時間到了,所以我先報告到這邊,謝謝。
主席:謝謝!等一下如果有時間再做第二輪發言。
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朱芳君主任發言。等第一輪講完,我們再休息。
朱芳君主任: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朱芳君律師,現在正是臺灣社會在
調整對貧窮觀念跟策略的關鍵時候,因為國發會之前已經發布過了,2070 年的時候每一個工作
人口就要扛一個扶養人口,這個負擔是滿大的,剛剛很多先進都很關心法扶的扶養案件狀況,
這確實是一個指標,在 102 年的時候才一千多件的扶養案件,到現在已經是三千到四千件之間
上下,當然其中包含未成年人的扶養還有成年人的扶養,但是扶養案件確實已經成為法扶案件
的第一名。之前我們有機會跟法院家事庭庭長們座談的時候,譬如臺北地院的庭長就有提到臺
北地院每年就有四百多件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案件。以我們從事司法工作的人來看
,貧窮線的嚴格造成的成本是非常明顯的,包含當事人本身需要耗費時間、行政救濟、社工的
陪伴跟協助、司法救濟、法律扶助,如果真的要算,應該要全部算進去,這是所有前端也許看
起來比較容易認定的方式,但是後來衍生出來的問題,除了協助不了這些貧窮的人以外,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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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整個社會極大的負擔,這個連鎖效應是很大的。
我們今天提出來的幾個問題,第一個是戶籍地與實居地不同而導致申請福利身分的困難這件
事情,其實法律上像債務清理條例,就規定以住所地來清理他的債務,一開始法官們也會習慣
就用戶籍地當他的住所地,但是法律上處所地本來就不等於戶籍地,戶籍是一個很方便、過於
清楚的概念,因為它登記在那邊,但是法院後來也都可以接受民眾提出一個租屋證明、工作地
點,看一看就會知道實際狀況,譬如戶籍在桃園,但不住在桃園,因為工作就是在臺北,我想
這個認定沒有這麼困難,當然跟戶籍地登記比起來是麻煩一點點,但是這在司法上已經行之有
年,並不是從來沒發生過的事。
設算所得的爭議跟替代的解決方法,我想剛剛大家都有提出建議,我站在實務工作者的立場
,以現行的狀況來說,我們看到會有一些非典型工作者,或是他工作能力就是比較有限,他的
所得就不到基本工資,但是很多縣市政府的核定還是用虛擬所得、推算所得,而沒有用他實際
上提出的證明,證明他現在賺多少錢,甚至要求看他去年的財稅證明,看的是舊資料,即使現
在真的沒有辦法工作了,但是去年的財稅證明有工作,就會變成他好像還是有錢,以致他現在
的貧窮其實沒有辦法被處理、被解決,這一點我們在司法案件上都看得到。
另外,關於有工作能力的認定,現行社會救助法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範圍的法規命令,
我想要做一個小小的建議,就是我們現在已經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施行法,大家都知道國
際上對於身心障礙者並不以證明為必要,但剛剛講的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範
圍的法規命令,仍然是以障礙證明為前提,是不是有可能在這個法規命令上加一個概括條款?
可能還是需要身心障礙,但是身心障礙這件事情是可以有另外一些具體的行政標準來認定的,
而不是只看身心障礙證明。譬如我們剛剛看到無家者有這麼多人,可是可能只有 25%的人有身
心障礙證明,剛剛有先進提到,那是不是真的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有身心障礙、有精神障礙?恐
怕是他們不願意配合去做障礙鑑定等等,像這樣的一些人如果已經長期的無家,譬如我們有列
冊,當然不是非常精確,但是我們有一些朋友已經被列在無家者的名單上,並且已經達到譬如 5
年以上,那這樣是不是可以某種程度做一個推定?我們都可以理解行政的彈性就是第一線工作
者的困難跟責任,大家都是可理解的,但是這個社會要進步,司法人員也一樣,他們也很辛苦
,因為法條沒有辦法包山包海,一切都要有一個大家比較可以共同認同的價值觀,然後再做一
些裁量,我想我們儘量做到不要碰到一點特殊案例就去歸責第一線社工說哪裡沒有做好,然後
在媒體上大書特書去抨擊他們。我個人是覺得處理社會福利案件一定是偶有濫用的人,但我們
不能因為那些濫用的人就認為所有的人都必須以防弊為第一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