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0 時 5 分)就教於秘書長,今天要討論的是要把 3 項罪名限制上訴,我先討論我
看到的另外一個問題,國安法去年也大修,有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行
為人犯罪要連帶併罰到法人,先講這個部分,當然不只這個啦!我們的勞動、環境、衛生和食
安也有很多這種法人的刑責。現在問題來了,假設一個案子一審判決行為人有罪,然後併罰法
人,也就是說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聘僱人等等犯罪,法人連帶被併罰了,一審行為人被判有
罪,行為人可以上訴、被告可以上訴,那法人能不能上訴?可以啦!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可以。
江委員永昌:那二審的時候,行為人又被判有罪,行為人可不可以上訴?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會跟我說還要看一下他有沒有第三百七十六條……
林秘書長輝煌:上訴三審法人就有……
江委員永昌:就是今天要修法的第一項第一款那些東西。我是說假設他的本刑其實都是三年以上七
年或幾年以下的,那法人能不能上訴?
林秘書長輝煌:法人如果是專科罰金是沒有辦法。
江委員永昌:對,問題就在這裡。我看到你們在 89 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這是刑議字第 2 號
,其實本來有兩說,一說是罪刑要合併一起看,這個行為人犯了罪,但是因為要連帶去併罰法
人,那法人不能科刑,對不對?可是你要看原來行為人犯的這個罪,如果是第三百七十六條以
外可以上訴的,那法人應該也可以上訴,有這一說。另外一說是行為人、自然人犯罪會被科刑
,但是法人沒辦法,只能被科罰金,所以源於同法的哪一條去科罰金,就是你剛剛講的專科罰
金,專科罰金落入第三百七十六條的時候就不能夠上訴。有這兩說啦!後來我看最高法院或是
相關的法院在實務上或決議上,對於法人因為行為人併罰的專科罰金,都不讓它上訴。
我今天就是要從這裡開始講,其實有時候你要加重他的罰金到很鉅額的時候,我非常同意喔
!這樣才能產生處罰或恫嚇的效果,不過我們現在說第一審是堅強的事實審,第二審就可以早
日定讞等等,早日獲得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這件事情很重要;可是另外一件事情是窮盡努力去
獲得司法審判最終的公平正義,我覺得這也很重要,而不是快就好啊!其實我們當年在訂定的
時候,就是把三審拿掉,過往都說因為三審太多,法官不堪負荷,你去看當年修法的立法理由
,天啊!公平正義要看三審法官是不是不堪負荷,這實在讓人家覺得不知道該怎麼樣去講!其
實包括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385 號刑事判決,這是犯了食品安全衛生的,它也說這是法人
科罰金判決,所以上訴都被駁回了;然後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727 號刑事判決,這個是有
關排放污水破壞環境,都是以行為人十倍以上的罰金來併罰法人,都不能上訴第三審。
所以有時候回頭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這都是為了訴訟的經濟目的啊!我就覺得法
官的不堪負荷跟司法正義窮盡一切去努力有時候真的有差距耶!你要不要回答一下?法人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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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期
委員會紀錄
的那個罪的內涵,事實上跟行為人的內涵是一樣的,可是行為人可以上訴三審,而法人變成專
科罰金不行上訴。我認為加大併罰的罰金是不是要考慮一下?罰得越重救濟程序要越完備啊!
你請說。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思考得非常周密,不過我們為了要合理分配訴訟資源,所以這一條線要切分在
哪裡確實是很為難的,所以我們一再地斟酌,當然也跟大院一再地溝通、跟法務部溝通,這是
很為難的事情。
江委員永昌:你聽我講,有兩個問題,有時候 10 倍以上的罰金,可能動輒上億元甚至好幾億元,
我非常支持重罰,但我也很怕整個審判過程最終的結果是這樣還是不是那樣?動輒好幾億元卻
沒有三審的機會,這是其一。其二,還不只是法人,因為這條文唸起來,法人之代表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當然代理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就是那個行為人,有
時候行為人也會找代理人,自然人也會聘僱行為人,自然人也會找行為人來代理,我是說那一
個自然人喔!不是行為人,而是自然人,他也一樣要科 10 倍以上的罰金耶!你以為科公司幾億
元沒關係,我也接受,但假設我們兩個都自然人,我去聘僱你,結果科你 10 倍罰金,萬一真的
有點冤枉呢?而且 41 部法律當中有這樣的條文,所以如果是鉅額罰金的情況真的要考量一下。
當然我知道你說很難切,如果你講很難切我還接受,但講是法官不堪負荷──每次實務上都是
怕不勝負荷,對於我們這種要求公平正義的人就會覺得幹嘛要委屈接受?即使你以後預算多編
一點我都支持。
回頭來看今天的議程,條文列入過失致死、傷害罪、聚眾鬥毆助勢罪,其實我知道原本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中竊盜罪是處 5 年以下、侵占罪也有處 1 年至 7 年、詐欺罪 5 年以下、
背信罪 5 年以下、恐嚇罪 5 年以下、贓物罪 5 年以下,本刑都超過 3 年,這個就直接放在不得
再提起上訴三審的規定。原本過失致死、傷害和聚眾鬥毆助勢罪,本刑 3 年不能提起,但變 5
年以下時又可以提起三審上訴,所以比照我剛才唸的那些罪刑,放到第三百七十六條。我還沒
有時間去查剛剛唸的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法官都判多少年,我還沒有去查。但是我今天有
看到一件事情,請問 2019 年 5 月三讀通過修正這 3 個罪的法定刑,傷害、聚眾鬥毆、過失致死
,拉到最高法定刑 5 年而非 3 年以下的時候,最近判決都判多少年?有沒有這樣的統計數字?
這會有兩個現象,一個是 2019 年調高刑度之後,法官判決都沒有判到 3 年以上,都還是判在
3 年以下,而在這種情況下你說不用給他上訴三審的機會,這是一種道理。雖然刑度被調高到 5
年,法官也沒有判 3 年以上,所以你們說跟其他的罪一樣,也不用給他上訴三審的機會。另外
一種是 2019 年調高到 5 年的時候,法官還真的有判到 4、5 年耶!而你們今天的修法一樣不給
他上訴三審的機會。這兩種道理不太一樣喔!你們有做過科學上的統計數字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確實沒有去統計……
江委員永昌:如果你沒有去統計……
林秘書長輝煌:刑度上是有,不過沒有仔細去分析修法前、修法後的變化。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是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我還有第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每一次我們加重
刑法等的刑度之後,你們在裁判時,法官是不是基於案件事態嚴重、情節重大,所以依照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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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正,判刑也都有跟著調整?這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這個連動的話,我們一大堆的法律提
案都加重刑度,我不知道這是打假球還是什麼,我不是在批判,但科學數據一定要有,這裡加
重刑度那邊就會加重審判,這要有連帶,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們想看到,你們預計可以減輕多少法官的工作量,這是第二件事情。我唸給你聽
,如果以過失致死案件來算的話,2019 年有 33 件到最高法院,但有 11 件被撤銷,這比例不少
喔!撤銷發回或自為判決,比例是三十三分之十一喔!2020 年有 44 件過失致死的案件到最高法
院,其中有 14 件撤銷發回或自為判決;2021 年 53 件當中有 7 件,所以光列入一個過失致死就
是在減輕這些法官的工作量嗎?但是你要發現這兩個是父子騎驢喔!算起來都沒有到最高法院
的,其實你也不用修啊!反正都沒有來最高法院。但問題來了,不但有來最高法院的,而且當
中還有好幾件,這比例不低,都會被撤銷發回和自為判決,而你今天一修會把它都沒收掉耶!
如果說這些撤銷發回或自為判決是正義,你今天就是沒收這正義審判的三審途徑,如果它是不
正義,那這些判決怎麼回事?要說一個道理啊!你們都認為這幾個罪,像過失致死罪上訴到三
審是不對的,奇怪了!你這是父子騎驢,這樣講會有問題耶!請回答。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 111 年傷害罪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總計 319 件,駁回上訴就有 296 件,撤銷發回
的只有 22 件,比例上撤銷發回的是 6.92%,這是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可是秘書長,就是有啊!你認為這些撤銷發回、自為判決的這些法官,不覺得底下有
判決違背法令、違背經驗法則、違背論理法則嗎?這些做了撤銷發回、自為判決而沒有駁回的
最高法院法官們,難道他們都錯了?你提供這個比例是要告訴我這些法官錯了嗎?而駁回的法
官都對了嗎?是這樣嗎?有九成法官對了,而一成法官錯了,也不能公開這樣講,這樣你進退
失據啊!所以我就看不懂了,最終還是變成法官不堪負荷所以減輕工作量,而不是我們對公平
正義的最高訴求。您請說。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補充報告,如果是普通傷害的部分,總計是 226 件,撤銷發回的是 10 件,
撤回 1 件……
江委員永昌:還是有啊!
林秘書長輝煌:撤銷發回的比率是 4.89%,是還有沒有錯,不過這個是立法政策選擇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立法政策選擇?所以你要交給我們選擇?你是要說服我們還是要交給我們選擇?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我們希望能夠說服委員。
江委員永昌:你知道有些人會認為既然九成以上都駁回,幹嘛浪費這個訴訟資源?可是也有一些人
總是希望最終的時候都是最好的公平正義、最高的公平正義實現,這個追求是不一樣的。待會
兒審查條文的時候,請你們提出更好的理由或怎麼樣的方式來說服啦,不要說只有丟給我們選
擇。以上,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