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12 時 4 分)先就教部長,你先看一下 4 月 24 日早上的新聞「傳中國策動臺商金援
滲透臺灣大選,調查局立案追查」,那是早上的新聞,然後下一則,晚上的新聞是「調查局失
火!反境外勢力駭侵『資通安全處』受損」,所以很多委員要求你要說清楚,不要引起人家的
揣測,可是我要說的是,你在這裡只是說初步排除人為因素,調查局是這樣講,現在我們真的
很擔心,擔心這些東西怎麼會這麼剛好、湊巧,希望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但是如果這個是真
的的話,問題很嚴重,一件單純的電線走火,或是什麼樣的狀況會燒成這樣的熊熊烈火?公部
門的辦公室硬體是最齊全的,你會讓它延燒這麼久,而不知道燒成這種狀態嗎?老實說我不相
信啦!之前是弘仁會跟明仁會在土城開槍的社會事件,之後就傳出這個,接下來 4 月 25 日臺鐵
曾經在 5 天裡四度被恐嚇要放炸彈,要求釋放弘仁會的成員,結果所有的文字平面媒體的新聞
都被你們處理完了,4 月 26 日當天我們不斷地看到,可是今天你再去搜尋「恐嚇法務部部長」
,事實上新聞、平面媒體都沒有了,因為你們處理過了,但是還有影像,我現在在這裡要說,
這些宵小已經到你們高檢署的檢舉信箱去恐嚇法務部部長,要求釋放黑幫,否則要炸臺鐵。部
長,所有的事情這樣子一連串發生,你覺得整個社會的觀感是什麼?你自己覺得人民的觀感是
什麼?然後我要問你一件事,針對恐嚇法務部部長,你做了什麼回應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沒有恐嚇到我啦!他是不是在哪一個層級……
林委員淑芬:他恐嚇要在臺鐵放炸彈啊!
蔡部長清祥:對,沒有恐嚇到我個人。
林委員淑芬:沒有恐嚇到你,但是他到你們高檢署裡面恐嚇,爬到你們法務部的系統裡面耶!你覺
得這些宵小、黑幫、不法勢力,甚至是這個組織犯罪的人,我相信這是組織犯罪,是一連串的
,不是個別、個人的,你覺得對社會、對人民來講,我們的觀感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好,雖然不是恐嚇我個人,但是這個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
林委員淑芬:既然不容許,你做了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們當然也是把這個訊息立即提供給相關機關注意防範,但是我們也要對這些來源進
行查證。
林委員淑芬:調查局都泥菩薩過江啦!我剛才講的人民觀感在這裡,我反映給你聽好了,人民的觀
感在這裡啦!你們調查局是不是自己都泥菩薩過江啦?你們法務部就這樣子悶著,人家到你們
高檢署的網站上去留言,都沒在怕你們的,然後行政部門躲起來沒回應,只說你們會去查。所
以我告訴你,人民從這一連串的社會事件,再加上調查局、你們行政系統的反應,讓我們覺得
很不安,老實說我們覺得很不安、很害怕!如果這種勢力連結的是境外的、敵對的國家的,從
中國來的、從共產黨來的,現在就已經這樣子了,到選舉的時候要怎麼辦?
我們現在來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今天我們委員會排審查的是第三條,可是大家想要討論的
都是第二條。今天這些組織犯罪在勾結境外的敵對勢力,你們有沒有辦法控制?你們有沒有辦
法因應?不要說軍事國防上,連在內政上,內政、治安、社會的維持,這一個禮拜以來,這幾
件事情一連串發生,我們的內政、治安、社會不安定,然後再加上外在軍事、國防上的攻防,
我們好像在飄搖動盪一樣,我們絕對不是這樣子,但是行政部門要展現出你們採取的霹靂手段
和作為,如果人家到高檢署的信箱去恐嚇,整個法務部都沒什麼反應,對於調查局的事件,你
們用「初步排除人為因素」這 8 個字就要對社會交代,我想是交代不過去的!
蔡部長清祥:還在查證中,不管任何一件事情,我們都很重視,而且很嚴肅地看待……
林委員淑芬:可是社會的觀感就形成了!
蔡部長清祥:我們絕對不受這些犯罪集團所……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受犯罪集團所恐嚇,但是你們有什麼辦法?我來問你一個問題,弘仁會有沒有
被認定為犯罪組織?它是法院已經判定沒有認定耶!你知道是哪一年、哪一個案子嗎?弘仁會
的會長是誰?部長,你知道弘仁會的會長是誰嗎?
蔡部長清祥:這個我們檢察官起訴過了,而且後來有到法院判決……
林委員淑芬:他叫什麼名字?
蔡部長清祥:但是還在救濟、上訴中。
林委員淑芬:我們來看下一個組織,竹聯幫仁堂下面最兇的 3 個會是明仁會、弘仁會、旭仁會,弘
仁會會長叫小阿閎,連媒體都知道辦案的價格有收費,開槍 500 萬元起跳。我們現在講 111 年 5
月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本來是弘仁會擄人勒索,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 3 名中只有 1 名是
以剝奪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 5 個月,而 4 月 20 日去開槍的弘仁會會長,本來檢察官以指揮組
織犯罪提起公訴,但是在 111 年獲得法院判決無罪,弘仁會在去年剛被法院判決無罪啊!部長,
你告訴我真正的癥結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雖然法院判決無罪,但這是一審判決,我們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了,還在請求救濟,
我想我們也會檢討為什麼會判無罪,如果是證據蒐集得不夠齊全,我們就要更齊全地來蒐集證
據。
林委員淑芬:106 年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把真正要緊的構成要件定義大幅修正,大幅修
正以後,組織犯罪的起訴人數從修法前 104 年 17 人,到修法後 108 年起訴了 5,798 人,起訴率
從 1.45%增加到 86.9%。但是我要問部長,這裡面電信詐欺占幾成?黑幫、強暴、恐嚇、脅迫犯
罪又占幾成?你們當然會說起訴率已經大幅增加了,組織犯罪起訴的人很多很多,對啊!很多
,但是也包括遊民、街友,像剛才委員質詢的。那我現在要請教,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在起訴的
五千多人裡面,除了電信詐欺的一類,黑幫、強暴、恐嚇、脅迫的比例是多少?
蔡部長清祥:我們再來分析一下。
林委員淑芬:對,我現在就在問你啊!
蔡部長清祥:但我手邊沒有這個數字。
林委員淑芬:今天要審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然重點在第二條,可是今天審的第三條也很重要,你
要來接受答詢的話,這些資料理論上應該都要知道啊!你不知道,司長也不知道,所以你們連
你們掌握的起訴率中電信詐欺占幾成,黑幫、強暴、恐嚇、脅迫等真正的暴力犯罪占幾成都不
知道,來這裡接受答詢都不知道,這樣我要問什麼?
好,沒關係,請問法務部認為組織犯罪打擊黑幫的困難點到底是在哪裡?為什麼人家都說你
們舉證困難?第一個,最大的困難大概是內部管理結構的集團性要件;然後要證明分會跟主要
幫派有關係也不容易;第三個要證明常習性也有困難,這是過去的情形。所以我們修法了,修
法以後,我們就以弘仁會林聖閎(小阿閎)111 年因為組織犯罪、擄人勒贖等暴力脅迫被你們起
訴並到法院去審查來看,檢察官主張實施強暴、恐嚇為手段,但法官的判決卻說確認檢察官引
用證人說詞都是聽聞他人轉述,屬於傳聞證據,是否可信已有疑問。
今天刑事廳廳長也在這裡,我們新的法律、法條是這樣寫的,因為有舊法跟新法,新的法條
就是「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
持續或牟利性之有結構組織。」第一項大概沒問題,因為他的犯罪結果犯了才會被抓嘛!現在
爭點是第二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
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但這個個案要審判弘仁會的會長林聖閎
到底有沒有組織犯罪,我把判決書調出來,法官就這樣講:第一個,證人都是聽人家說的;第
二個,法官又以賭債糾紛當事人李聖偉證詞沒有加入弘仁會、也不清楚該會的事,否認委託被
告出面喬事或處理賭債,均表達不清楚案情,所以法官再以證人之證詞並無親身經歷或實際見
聞有委託或教唆被告處理債務或出面喬事情形,無法作為不利於被告知認定。
另外一個證人甲 4 則是在警詢及偵查中證詞原稱是被小阿閎指使,但是到法院審理的時候,
他否認在檢警偵辦當中有說過這些話,到法院翻供了,所以法官說證詞前後尚有不合理之處,
已難遽信。法官又認為小阿閎僅為不詳的綽號,是否等同於被告,無法排除可能性,而且切結
書上寫的買兇傷害對象為「小阿宏」而不是林聖閎的「閎」,所以法官以證人甲 4 並沒有實際
看到被告有在現場指揮其他人對其為妨害自由之行為,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所以也不採認
,認為小阿閎沒事了。看起來好像法官都在幫被告開脫、找理由,但是老實說我們也不得而知
。
證人甲 5 是被綁的人的岳父,同樣是聽家人(被綁的人)說主使者是小阿閎,但證稱有與小
阿閎碰面談判贖金,所以證人甲 5 還跟小阿閎當面有握過手、有碰面,但談判贖金是他請朋友
幫他講,他沒有親自跟小阿閎講。因此法官認為證人只有跟小阿閎握手,後續是委託朋友談判
,所以親自碰到小阿閎非常短暫,是否能確定辨識出是否為被告,並加以指認實有可疑之處。
被綁票的人的岳父要去談判贖金,跟小阿閎都握過手了,只是派另外一個人去談贖金的金額,
這樣法官都還可以說是否能夠認出是林聖閎嗎?能夠認得嗎?指認尚有可疑之處,無從認為當
時與甲 5 談判的人就是小阿閎。老實說,廳長啊!我們看到之後也不禁在想,這位法官到底在
想什麼?但是法官的意思是,檢察官移送上來的都無法舉證,都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證言。然後
有一個少年證人承認加入弘仁會,但他是聽從胖哥指示開槍,並沒有提及跟被告有何關聯;唯
一被判妨礙自由的被告己某某,否認加入弘仁會、否認受被告丙教唆指使,也並未證稱被告與
弘仁會的會長或發起人,所以法官都不認為有關聯。
法官最後還講到一點,請部長好好聽一下,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說明弘仁會的組織有何特定
入幫儀式、儀式內容及地點、組織幫規、戒條及嚴密之控制關係或有任何組織犯罪應具備之歸
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等內部管理結構。部長,你覺得就我講的這一點,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
說明弘仁會組織有何特定入幫儀式、儀式內容及地點、組織幫規、戒條,你覺得他這個講法有
問題的地方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就已經明白規定,這種結構性的組織不以具有名稱、
規約、儀式為必要。
林委員淑芬:所以這個法官講的是 106 年修法以前的舊法規定,結果就是他判決所寫的理由,他不
知道法律已經修正了嗎?還是他故意要侵犯我們立法院的立法權?廳長,你覺得呢?你覺得他
在判決上寫這一段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說明。
李廳長釱任:就個案我現在不便多做評論,不過剛剛委員所指教的對,的確法律有修正,是不是應
該做新的解釋,在本案是否需要……
林委員淑芬:這部分是法官最明顯、最為人所質疑的地方,其他到底是不是幫被告開脫,當然還得
再仔細的閱卷,雖然我們也閱不到。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我們來看一下辦事價目表,開槍的
收費 500 萬元起跳,廳長,一個法官如果給他定罪了,你覺得法官有沒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法
官可以這麼放心就給他定罪嗎?毫無畏懼、無後顧之憂、都不用害怕,弘仁會來開口也不要緊
?
李廳長釱任:以我們的經驗,基本上法官是依照證據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林委員淑芬:請問法官會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嗎?
李廳長釱任:我想法院相關的維護,還有法官的人身安全……
林委員淑芬:法官如果被開槍了,或者有什麼社會糾紛,所以給他開槍,然後變成這樣子的話,請
問他有什麼撫卹?以社會糾紛為名,像車禍的時候雙方弄得很不爽,一個小弟就拿起槍來對其
開槍,這要怎麼辦?法官敢判嗎?你覺得有沒有這種人身安全的疑慮?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
所有的結構都在告訴我們,不要說法官、檢察官,連警察都知道,這種組織性犯罪的成員有沒
有所謂的組織、內部結構,社會大眾都知道,警察也知道,檢察官也知道,但是不敢判也很難
判,因為沒有足夠的事證、無法舉證,但哪裡沒有舉證,結果犯都有所謂的「證」,但真的敢
判下去嗎?比如說調查局真的被放火,這怎麼敢說出來,所以都是不能說出來的。對此,我們
真的很害怕,綜合上面的判決來看,到底是檢察官舉證能力的問題,還是司法院法官自己個別
見解的問題?所以在這個判決中,弘仁會不是一個組織犯罪?弘仁會會長沒有涉及組織犯罪?
在無罪判決的狀況下,我們真的很訝異,他在判決書裡面仍然提到要求要有入幫儀式、要有歸
屬性、指揮性或從屬性等,而這兩邊的歧異在哪裡?所以問你們要不要一起開會、一起討論的
時候,你說會就犯罪事實來做判決,但現在在見解上,他說檢察官沒提出事證,而檢察官說這
些都是事證啊!
現在修過第二條的法律條文,只有結構性組織這件事情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又修法把以
前規定的連續性、常習性、有指揮、有入幫儀式、有幫規、有幫戒等等東西都拿掉了,所以我
們當時立法院是有這樣的法意,可是你們的法官卻還這樣子判決,其實我也不忍苛責這位法官
,因為他的確很有人身安全上的疑慮。
但我現在要問的是,如果這樣不行、那樣也不行,請問如何讓人民感受到政府有能力打擊黑
幫,而且有決心打擊黑幫?警方以組織犯罪移送,到時雖然有起訴,但是又判決無罪,最後的
結果是什麼?就是司法的威信蕩然無存,人民就毫無安全感,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所以大家
都可以看到這些宵小在猖狂,你看一下這個價格,開槍買命就要 500 萬起跳,我們也是很害怕
啦!請部長告訴我們應該怎麼辦?你們的調查局我們也是很擔心,因為這種黑幫,如果再加上
與中國敵對勢力結合在一起,那該怎麼辦?
蔡部長清祥:這部分我一定會跟調查局再深入地了解,不能夠輕易的以為沒有人為疏失就讓事情輕
描淡寫的過去了。
林委員淑芬:怎麼火會燒成那個樣子啊?
蔡部長清祥:我一定會轉達,謝謝。
林委員淑芬:問一下消防專業,如果真的是電線走火,要燒多久才能燒成熊熊烈火?如果是人為放
火,多久就可以變成這樣?你們內部到底是怎麼管理的?這件事情若無法弄清楚,我們難以心
安啦!然後整個組織犯罪從起訴到定罪都遇到這麼困難重重的狀況,你們司法院刑事廳有沒有
討論過,要不要給大家再多一點什麼樣的保障?而且若要審理這種案件,要不要給予什麼樣特
殊的待遇或特殊的保障,就是對於審判的法官,要不要匿名、要不要有什麼措施、要不要有特
殊保險等等,讓他們可以在真的毫無生命安全威脅之下,可以進行合理公平的審判,老實說,
這個是不是應該也要研究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