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針對中選會組織法第九條是不是有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我們也認為中選
會在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及縣(市)設立選舉委員會,也依中選會所頒定的相關規定擬任主
任委員人選,通常都是由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依現行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也就是中選會的主管可以指揮、監督各級選委會辦理。但是罷免案之提出,相當程度是代表人
民對民選公職人員之不信任,而各級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如果由與
罷免案具有利益衝突之首長或其他需與首長一同進退之政務人員來指揮辦理罷免案的話,顯然
難以取信於民眾,並引發爭議。再者,選罷法就罷免案的提出、成立也設有提議人數跟連署人
數的要件,名冊的查對也都由選委會來做,難免會讓外界覺得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為確保各級選舉委員會公正辦理公職人員之罷免案,本席建議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九條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副首
長或其他由首長任命之政務人員、機要人員者,主任委員於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罷免時不得執
行職務,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轄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能不受政治干擾、專業運作,也避免讓外
界有「球員兼裁判」及利益衝突的聯想,以杜爭議。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報告,發言時間 5 分鐘。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會業務的支持與指導。謹將行政院
所提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后。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 98 年 6 月 10 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定
自 98 年 7 月 1 日施行。配合公民投票法之修正及政黨法之制定,本會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報經行政院於 109 年 8 月 20 日核轉大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 107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本會,負責法
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爰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本會掌理事項及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
項範圍。
二、依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施行之政黨法第 22 條規定,政黨補助金撥給之辦理機關,業由
本會改為內政部,本會掌理事項,爰刪除有關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本會全體同仁將戮力同心,在選舉、罷免及
公民投票業務上,持續努力推動各項選務革新及法制健全工作,並致力於順利圓滿完成各項選
第 112 卷
第 43 期
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任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早曰完成修法程序。以上報告
委員會紀錄
敬請各位委員
指教。
主席:其餘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錄之書面報告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重視與指導,表示由衷的
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個版本,謹就上開草案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針對本次行政院、大院委員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將政黨競選費用之補貼自該會掌理事項
刪除,切合現行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施行之政黨法有關政黨補助金預算編列及發放規範與實務
現況,以及配合 107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該會掌理事項,完備法制接軌,
本部均敬表贊同。
至有關大院委員提案增列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應至少有具原住民身分者 1 名、委員任職前 3
年不得曾任政黨專任職務、機關或公營事業以及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參與公職人員選
舉等資格,以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於罷免案對象為該首長時之利益衝突
迴避機制,因事涉該會委員以及地方選舉委員會之任用、組織事項,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
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