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委員婉諭:針對代理教師的爭議,我想之前有非常多委員都曾經質詢過,尤其現在各級學校裡面
的代理教師比例不符合我們原本的期待,也有非常多爭議,其實很多早就已經超過了,而且代
理教師非常地普遍和氾濫。雖然現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班級編制的準則裡面是有,但是就因
為它只是一個準則而已,所以強制性及位階是有差異的,因此時代力量希望能夠把這些原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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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卷
第 4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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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母法,使其更加確定,避免現在代理教師各種混亂的現象。第二,我也支持林宜瑾委員所說
的,對於學校規模較小者,應該要保留增加教師員額的彈性比例。以上幾點希望大家可以一起
來支持。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為了節省時間,針對第二十三條,我也是把原來的條文版本恢復,因為院版後來把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後面的「學校規模較小者,得
酌予增加教師員額」這一句刪掉了,引起了一些誤解,可能也不好,所以我建議恢復,但是我
看提院討論版已經恢復了。
另外,為了避免縣市政府為節省經費而犧牲學生教育權益,第二項「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
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中的「得」,是不是可能改成「應」會比較
好?你們可以參考一下。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我也講一下我的版本。我的版本第十二條在剛剛大家講的「以小班制為原則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後面,增加第二款「二、教師員額編制應逐年調升至中央主
管機關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額數。」,是針對應該明定教師員額要逐年調升至合理
教師員額數,而且要明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的處理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要就是因為我
們看到前一波代理教師的問題,如果沒有明文規定的話,各縣市政府常常都不理教育部,也沒
有罰則,到最後變成學校明明明顯違反教育部的合理員額,可是都要求教育部補助才要改善,
就這個問題也一起處理。此外,我的版本第四款還增加「前款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
用於改聘之人員。」,第二項為「前項相關事項及違反規定之處理及罰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我覺得如果這次沒有把這些放在條文中的話,之前發生的問題可能會持續出現,
教育部又沒有法律文字可以處理。
請問還有沒有委員要針對本條發言?如果沒有,就請教育部先回應,大家再看看。
彭署長富源:謝謝 4 位委員。原來我們不是刪掉的意思,現在又補回來,是怕大家誤會、誤解。原
來我們是想因為我們已經用學生學習節數,不管有多少節數,只要帶到是用學生學習節數,所
有的事情都會處理掉,包含老師能上多少節、行政、減課等等,全部都會在學生學習節數這個
帽子下做處理,所以原來是想,既然這樣,我們就不要寫太多這種修飾性的文字。不過,委員
講得也很好,怕誤會,以為我們對小校沒有特別關心,所以我們還是覺得寫回來也沒有關係,
謝謝兩位委員的提醒,我們寫回來。
至於王委員及召委有提到很詳細的條文,今天召委也想要用一個附帶決議來做比較好的處理
。我想召委可能也是想有一些事情因為涉及地方政府,在今天之前,地方政府可能看到的是院
版的條文,如果加了一些比較強制性的規定,可能要有一點時間處理,所以召委是寫半年內,
讓我們有時間跟地方政府處理一下。
我先講兩點,跟大家報告個概念。第一個,現行只要縣市在正式員額內沒有聘的,我們在員
額準則都有要求要用於這些人員,所以它不會被挪用,就委員的觀念,現行我們就有注意到,
這是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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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委員們有注意到,目前我們補助的合理員額能不能夠用「應」的方式,變成真正的
員額。以現況來講,可能在地方政府的溝通上,是不是有一些在行政的措施上讓我們先行?這
些一下子要變成法律文字,怕地方政府在執行上,不管是經費或者整體後續的制度還要有一點
配套,能不能夠用「得」,然後用一些附帶決議,讓我們往前走?以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