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委員治芬:(10 時 31 分)部長好。剛剛陳亭妃委員及楊瓊瓔委員都有提到中國宣布對臺灣發起
貿易壁壘調查,涉及 2,455 項商品,根據報載,這個調查應該會在 10 月 12 日前結束,特殊情況
下可以延長到 2024 年 1 月 12 日。剛剛部長有回答某些問題,我想另外再請教部長,在貿易壁
壘調查期間,對我們會不會有什麼實質的影響?
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美花:委員好。調查期間是沒有的,在調查之後,最後才會看結果是怎麼樣。
蘇委員治芬:所以調查期間對實質上的影響應該不大。
王部長美花:沒有影響。
蘇委員治芬:可是心理上會有壁壘,心理上會有障礙,對不對?今年是選舉年,所以它使出這個手
段,心理上的壁壘比貿易上的壁壘來得重要,對方是不是在走這條路?
王部長美花:如果以昨天公布的時機和目前中國對臺灣的這些軍演來看,確實會讓大家覺得這已經
是政治議題,整個對臺的政治情勢看起來都有掛鉤了。
第 112 卷
第 4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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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治芬:所以以後大概干擾也不只是這樣子,從航空界線、管制區的干擾,甚至延伸到貿易戰
,以後部長的事情會很多,但是不管如何,我們還是要有一些因應及反制措施,所以部裡最後
會不會考慮向 WTO 提起告訴?
王部長美花:向 WTO 提起告訴要有相對的事由,目前這件事情是針對我們有沒有對 2,455 項產品
產生壁壘,這件事情就變成是它會不會到 WTO 去,我們會在 WTO 的機制下跟它諮商,是這個
議題。
蘇委員治芬:對食品業或是有某些貿易障礙的臺灣產品來講,我們要提高警覺,但是對於實質上的
傷害,可能需要一些反制的動作,未來臺灣就是提高警覺,部長是這個意思嗎?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另外我再請教一個問題,以光電來講,設置屋頂型的光電是不是相對比較單純?
王部長美花:對。
蘇委員治芬:設置屋頂型光電要注意的有兩個部分,第一個,它是不是合法建物。第二個是牢固性
如何,大概有這兩個重點。除了這兩個重點,部長還有沒有想到第三個重點?
王部長美花:最主要就是這兩個議題。
蘇委員治芬:以這兩個重點來講,在縣政府的審核上應該也不困難吧?
王部長美花:我們認為過往其他縣市政府的審核都是不困難的。
蘇委員治芬:也沒有什麼必要去卡關的嘛!
王部長美花:對,對於屋頂型的光電,其實大家都認為這是好的事情。
蘇委員治芬:契約有甲方及乙方,如果是屋頂型的光電又蓋在公有建築上面,縣府審核卡關應該要
歸責甲方或乙方?
王部長美花:發生這種問題的時候,中央單位確實要來幫忙協調。
蘇委員治芬:如果幫忙協調不成,或是沒有進入協調,甲方就歸責於乙方呢?
王部長美花:這樣確實比較不適合說一定是……
蘇委員治芬:不是單方,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對。
蘇委員治芬:不應該歸責於單方。
王部長美花:應該再來看看這個狀況,但如果單純是政府單位部分的話,實在很難說是甲方或乙方
的問題。
蘇委員治芬:甚至也很難歸責於兩方,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對。
蘇委員治芬:部長,我們初步有一點共識,我 3 月 10 日在臉書有寫到這麼一段,監察院於今年 1
月 17 日發文糾正雲林縣政府,允能公司向縣府申請設置臺西陸上變電站,監察院報告也提到,
監察院於 111 年 11 月 14 日發函至雲林縣聽取雲林縣政府及允能公司簡報,縣府才在同年月 17
日發放使用執照,顯然是因為監察院去查才趕緊發照,這種事情還會不會再發生?已經有允能
這個案例,監察院也發文糾正了,部長,你認為這種事情還會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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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是希望能跟地方政府做好溝通,才能夠協助國家加速綠能建設。
蘇委員治芬:部長,你看一下右下角,彰化取得一個核發執照花了 3 個月又 10 天,你看看這幾個
案子,四湖跟臺西都在雲林縣,你看圖片最下面那一欄是允能臺西及達德,這一案花了 2 年 3
個月 25 天,部長是學法律的對不對?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OK,如果這樣卡關逼得人家不得不去行賄,那要怎麼辦?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我
們是鼓勵行賄嗎?
王部長美花:這是我們最不樂見的事情。
蘇委員治芬:中央的機制是哪裡出了問題?我們的機制會逼著廠商行賄,它不是撤案就是離開這個
縣,到其他縣市去尋求發展,不然就是被逼著去行賄,你怎麼看待這種現象?
王部長美花:我覺得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法治國家,我們要儘量把它透明化……
蘇委員治芬:如果某個縣市是個人治的縣市呢?
王部長美花:我們真的希望臺灣一直往好的方向走,往對的方向走,這對臺灣長遠來說是很重要的
。
蘇委員治芬:監察院今年 1 月 17 日發文糾正雲林縣政府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允能離岸風場向雲林縣
政府申請設置臺西陸上變電站以用於接收風力發電的能源,但縣政府直到監察院到現場勘查後
才發放使照,前後花費了 2 年 3 個月 25 天,整整 844 天,而同樣大小規模設計的四湖變電站申
請使照僅花了 1 個月 15 天,到底是行政有疏失還是怎麼樣?還是因為廠家的問題?是以廠家有
沒有行賄作為發放執照的基礎嗎?監察院的報告同時也點出幾個問題,同樣設置風電的彰化縣
申請陸上變電站所需要的時間約 2 個月到 3 個月,唯獨雲林縣臺西陸上變電站耗時 2 年 3 個月
25 天,縱然設置上有違誤也未予駁回,顯然未依正常的行政程序來執行,允能公司於 109 年 7
月 23 日送案申請使用執照,監察院於 111 年 11 月 14 日到雲林縣調查這個案子,雲林縣政府於
111 年 11 月 17 日核發使用執照,耗時 2 年 3 個月 25 天,總共花了 844 天。
如果向雲林縣政府申請使用執照,其依使用執照的標準作業流程就算日期全數加總,所需最
長的時間也應該不會超過 1 年,但是縣政府於臺西變電站申請使用執照的核發程序花了 844 天
,顯然是有違其自行訂定的標準作業流程,所以我覺得它自行訂定的標準作業流程跟中央、地
方的行政指導還有法律的規定不一致,這部分我們要怎麼去面對呢?允能還表示因為雲林縣政
府說收到漁民抗議以及承辦人員職務的異動所以辦理的時間較長,但是縣府要求補件及相關程
序的部分,允能早就在 110 年 12 月下旬完成一切的要求,但雲林縣政府仍然擱置未予審查,直
到監察院關注後就隨即發照,是真的有漁民在抗議還是縣政府在蓄意阻撓?我提的這個還是過
往的問題,算是過去的問題,我現在再舉一個案例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是。
蘇委員治芬:部長你看一下簡報上的圖,這個是公有建築,我們要在這個三角形的屋頂做太陽能光
電,得標廠商就在水公司,就是在雲林縣林內淨水廠做屋頂型太陽能,但還是受到百般阻撓,
這個公司已經要被弄倒了,這樣好嗎?公文的往返確認就要耗費五個多月,這還是公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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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求人家在籌設期間就要開地方說明會,但是法律上的規定是要施工階段才開說明會,不是
籌設階段就開說明會啊!我意思是它在利用這個公文的往返找人家麻煩,請問部長,甲方跟乙
方一個是得標廠商,一個是自來水公司,這要歸責於那一方?甲方還是乙方?公文就擱置在哪
,你知道嗎?
王部長美花:這個部分我們來瞭解一下……
蘇委員治芬:業務單位跟廠商說所有的文件都已經齊備都沒有問題,就是放在縣長的辦公室,就在
縣長的桌上,就講得這麼明確,部長也跟縣長一對一接觸過,你身為部長,以這樣的身分在跟
他接觸的過程中,你心裡的感受是怎麼樣?我們要將心比心、要有同理心,你面對他就像是在
面對貿易障礙、那種無厘頭、蠻橫的人,那你要廠商怎麼辦?你要廠商怎麼自處?你要逼它行
賄嗎?我們的機制是不是要逼人家行賄?請部長瞭解一下這個案子好不好?
王部長美花:好,我們儘量讓它透明化、讓它可以往前走。
蘇委員治芬:不是,到底要歸責於哪一方?甲方跟乙方求償,這樣有道理嗎?
王部長美花:我來瞭解這個個案的問題。
蘇委員治芬:好,請部長關心此案,謝謝。
王部長美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