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委員婉諭:(10 時 57 分)部長,你好!我們之前曾經收到一個陳情是關於宜蘭的消防員在職場
環境當中遭到性騷擾這樣的疑義,在這邊先跟您解釋一下,我們瞭解到的是去年宜蘭縣政府發
生這起性騷擾的案件是在於有一名女性消防員在表定的備勤時間待在局內的備勤室裡面,結果
遭到同事的性騷擾,我們想先特別說明一下所謂的備勤時間指的是消防員必須待在機關內,受
機關拘束的,不能任意外出,要等待或隨時準備來執行勤務,是不能自主運用時間的,意思就
是他得待在這個空間裡面,在這棟建築物裡面,待在備勤室等待的,是不能隨意外出的情況之
下,但是這樣的事情發生之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認為雖然勤務表上是寫備勤,但是所謂執行
勤務的期間應該是要整裝,隨時準備出發,才叫做工作時間,所以當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它
認為不屬於性工法裡面所規定的執行勤務時間,所以想請教勞動部認為這樣的說明和這樣的解
釋是合理的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不認同這樣的說明,我們認為備勤的時候就算是在準備工作、執行職
務的期間,所以它有發生性騷擾還是……
王委員婉諭:適用於性工法。
許部長銘春:適用性工法。
王委員婉諭:是,但是在宜蘭這件案件,當時宜蘭縣政府的判定是它不屬於性工法,而是屬於性騷
擾防治法,所以我們想要特別請教勞動部的是,既然部長這邊和我們的見解是相同,它應該是
涵蓋在性工法裡面,可是實際上我們處理個案的時候,針對這個案件,多次的來回,甚至召開
協調會之後,才真正能夠認定它是工作期間,而消防署有回函給本辦是說執行勤務的期間、備
勤的期間、在長官的監督命令之下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也都應該是屬於服勤的時間,所以我
們是希望針對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勞動部以及部長非常清楚,它應該屬於性工法。
許部長銘春:是。
王委員婉諭:但是顯然其他相關單位,包含銓敘部、包含內政部的認定上面其實都有一些疑義,所
以才導致在個案的處理上,我們其實經過多次的來回,才達到這樣子的共識,所以我們希望的
是勞動部是否應該要針對這樣子的解釋做出一個清楚的說明,甚至是用函釋的部分,尤其是提
升這些在備勤又或者是必須有備勤工作的相關主管機關有更加清楚的瞭解,同時我們也希望勞
動部能夠會同內政部消防署一起積極調查宜蘭縣政府及消防局的疏失,並且予以督導和輔助。
許部長銘春:好,沒問題,我們會來處理,包括函釋以及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瞭解整個事件並予以協
助。
王委員婉諭:我們也希望未來的個案不用再這麼辛苦,經過多次討論和多次公文來回之後才有辦法
認定它是否屬於執行勤務期間。
許部長銘春:備勤本來就是在執行職務期間,針對這部分我們以前有通函,現在我們會再通函一次

王委員婉諭:我真的覺得很荒謬,老實說,我在處理個案的時候,真的覺得荒謬到我難以理解,因
為我認為這是一個很清楚的定義,沒想到要經過這麼多公文來回之後才有辦法定義備勤是屬於
執行勤務期間。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針對這個個案,我們會再通函一次。
王委員婉諭:剛才所提到的第二點訴求是針對個案進行瞭解及協助,除此之外,我們也希望針對未
來的通案及備勤狀況能夠有更加清楚的說明,包括以函釋的方式來解釋。
許部長銘春:好。
王委員婉諭:接下來是這個個案所衍生出來的問題,這名女性消防員遭受這樣的性騷擾之後有一些
身心上的反應,經過就診之後,醫師認為他必須住院休養,但不論是請公傷假或病假卻都不被
允許,雖然消防員適用的是內政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但是我們也想要一併討論的是,假設
這是發生在一般職場,也就是在勞工的場域當中,依照勞工的請假規定,勞工因為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屬於病假,或者根據第六條規定,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
害或疾病者,其治療與休養期間給予公傷假。在此請教假設這樣的事情是發生在勞工的場域當
中,是否能夠因為醫囑要求或建議其應該休養而請公傷假或病假?
許部長銘春:如果是勞工的部分,像這種情況應該可以認定為職災,如果是職災的話,因為這樣子
而需要休養本來就可以請假。當然這會牽涉到職災認定,不管怎麼樣,在職災認定前,我們認
為雇主基於照顧員工健康的前提下應該要准假。
王委員婉諭:謝謝部長說明你的態度,其實我們也想知道公務人員適用與否以及勞工適用與否,因
為我們也知道職安法第六條已經規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可見不單單是指身體或生理狀況,應該要一併涵蓋心理的部分,所以病假很明確應該是可以請
的,包括公傷假的部分也應該透過職災的解釋而能適用,亦即不限於身體的傷害而已,心理的
部分也應該一併予以認定。
許部長銘春:是的。
王委員婉諭:非常感謝部長能夠有這樣的承諾和表態。
接下來要討論的另一個案件與美麗華企業併購有關,針對美麗華企業併購的後續執行情況,
在此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部長。其實這個案子我們討論過非常多次,我想部長應該非常清楚,
我們也曾召開過多次記者會,目前我們看到的是法院雖然已經認定美麗華的罷工屬於合法,也
判定美麗華事件的資方應該要與工會團體協約,而協約違約金是 600 萬元,但這只是就個案的
處理,我們希望法令疏漏之處或是相關法律也能予以補足,而不是每一次有個案發生的時候再
來處理。當時美麗華事件是同一家公司分割之後成為四個子公司,再由其中一個子公司併購其
他三家子公司,然後惡意進行勞工不續聘或不讓勞工繼續工作。根據勞基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其實仍然給予新舊資方有藉口,讓他們能夠透過事業單位的改組、轉讓或併購直接解僱勞工。
顯然像美麗華這樣的惡例未來有可能會持續發生,個案上的認定已經有法院的判決,但我們也
希望在通案上能夠透過法律的修正來補足。在此想請教部長,法案是不是應該予以修正?其實
我們也看到多位委員提出法律修正案,認為勞工在併購事件當中並沒有應該要負擔的責任,所
以應該要朝向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或轉讓時,以勞工全數留用為原則,請問勞動部是不是支
持這樣的方向?
許部長銘春:勞動部站在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這部分我們會支持,但因企業併購相關法律的修正
會牽涉到經濟部、金管會等,這部分我們會與他們溝通協調、共同努力,並蒐集各界意見以凝
聚修法的共識。
王委員婉諭:以大方向來講,我們希望在併購、改組或轉讓時都能朝著讓員工全數留用的方式來努
力。剛才部長也提到這部分可能還需要與相關部會討論,在此想請教的是,既然勞動部支持這
樣的方向,同時也認為應該儘快處理,那你們未來會不會提出因應的院版草案?預計什麼時候
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許部長銘春:關於我們是不是要提出院版,我剛剛講過因為這牽涉到跨部會,待我們與他們溝通之
後,再決定要不要提。目前已經有幾位委員提出相關版本,如果立法院先提出來的話,我們也
會配合。我們會視溝通結果,如果可以提的話,我們也願意提出來。
王委員婉諭:好的,瞭解。有幾項訴求我希望部長能夠承諾,第一個是關於我剛才提到的消防員事
件,針對個案及通案進行瞭解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給本席初步的回覆,說明未來是
不是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以及你們瞭解之後應該要協助的部分是哪些?
許部長銘春:好,沒問題。
王委員婉諭:其次是有關修法的部分,如果院版還沒有辦法提出來,希望能夠在立法院先行的情況
下加以處理。我覺得跨部會溝通必須先開始討論,請問什麼時候會進行跨部會溝通?是不是能
夠請部長說明清楚的時間?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們會後就來進行好不好?我們會開始邀請相關部會來討論。
王委員婉諭:「會後」就表示會很快,所以最晚一個月一定會看得到。
許部長銘春:一個月內沒有問題。
王委員婉諭:好的,謝謝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