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書:(9 時 30 分)部長好。校園霸凌的情況大概是每一年、每一年更加嚴重,教育部要
提出一些對策,當然我們要檢討現有的機制。2019 年兒福聯盟曾經針對臺灣的家長對校園霸凌
的認知跟態度做調查,有 9 成的家長擔心孩子被霸凌,8 成認為臺灣的校園霸凌問題嚴重,4 成
的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曾經有被霸凌的經驗,1 年內曾經遭遇霸凌的孩子有高達 2 成 4,這是兒
福聯盟在 2019 年的統計。2019 年教育部也提出 1 年只有 159 件的統計數據,也就是說 2019 年
在教育部的統計數據裡只有 159 件霸凌事件成立,這裡恐怕有非常多黑數是沒有被正視跟被處
理的。教育部在 110 年也成立了反霸凌專線,110 年 3,545 通,隔了 1 年之後,111 年有 6,160 通
,1 年增加了 73%。目前來看校園霸凌的問題的確越來越嚴重,臺版的黑暗榮耀在臺灣正式上演
,我們怎麼面對這些問題?為什麼會有這麼多黑數沒有正視及處理呢?好,我們來問幾個問題
,有幾個案例,國中女生遭同學狠甩耳光算不算霸凌?有人為了要捉弄同學,就在他的飲料裡
頭加料害同學中毒,竟然都不被定義是霸凌,為什麼?因為他們沒有持續性。我想問一下教育
部持續性的定義是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特別跟大會委員報告幾個法案的意思是,因為我們還有管教的面向,所以……
黃委員國書:我了解。
潘部長文忠:當然還有一個也是過去外界比較熟悉的叫體罰,當時總要對霸凌做一個不同的界定,
所以當時在討論這個法規時,霸凌的定義是比較持續性的,如果以委員關心的,像在中部發生
的案例,當然還在調查過程,如果是接二連三地發生,就會比較以持續性的概念來做整個事情
的了解,但是我覺得綜整下來,還是需要以個案真實發生的情形來界定。對於剛才陳委員及黃
委員所提到的,因為法制面大家已經這麼努力了,在執行面,如果有一些模糊的,或個案發生
的過程跟目前法規之間確實有些疑義,教育部這段時間正在檢討這些……
黃委員國書:再檢討精進好不好?
第 112 卷
第 39 期
委員會紀錄
潘部長文忠:對。
黃委員國書:我們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這個準則定義了持續性,但就是因為這個持續性,造成非
常多家長認為是霸凌事件,可是在處理的時候卻不被認為是霸凌,為什麼?因為準則裡頭很清
楚地寫了要有持續性才叫做霸凌。有幾個縣市就訂了不同標準,比如說臺南的標準,霸凌要有
持續行為,但只要行為嚴重,一次也算霸凌。這個是不是符合教育部部長目前的態度?就是只
要嚴重,一次也算霸凌,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我覺得還是要個案去整理,因為……
黃委員國書:高雄市也有一個判定要件,不管他們的判斷要件符不符合各界期待,但是他們總有一
個判斷基準,每個月 2 次到 3 次以上為判斷的原則。我也同意霸凌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你要用一個解釋或一個準則來定義當然不容易,可是如果沒有一個裁量基準的話,各縣市政府
很難有清楚的依據,所以教育部應不應該建立一個裁量基準,除了持續性以外,什麼叫嚴重呢
?嚴重一次也算霸凌,所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裡頭可能也要有一些清楚的定義,這點給教育部
參考。
剛剛我們談的是生對生,接下來我們要面對師對生的問題,有很多案例,現在每隔幾天就有
案例上新聞,脫學生內褲打屁股,老師遭投訴,這個算霸凌、體罰還是不當管教?新北也有一
個老師要學生自賞巴掌 100 下,請問這是體罰、不當管教還是霸凌?老師霸凌學生近 3 年,通
報大概有 649 件,可是確認的案件只有 35 件,為什麼會這麼少?我想應該不至於是不實通報或
不當認知,而是同一個事件重複檢舉,學校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所以怎麼處理呢?霸凌有霸
凌防制準則,可是體罰、不當管教就如同剛剛部長說的,樣態要如何區分?家長要如何區分呢
?適用的法規都不一樣,霸凌是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可是體罰跟不當管教適用的法規是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調查處理的機制也不一樣,霸凌的部分是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可是體罰、不當管教是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對學生和家長而言要如
果區分什麼是霸凌、什麼是體罰、什麼是不當管教?這樣態太複雜了,常常會面臨多軌的現象
,學校可能用霸凌去處理,結果不符合持續性的定義,所以不成立,怎麼辦呢?這個事情就沒
了;如果用體罰、不當管教來申訴的話或許會成立,所以變成很多家長可能透過霸凌的申訴,
有的可能會透過體罰、不當管教的申訴,或者有的家長就乾脆全部途徑都申訴,可是學校會疲
於奔命,學校要怎麼處理呢?要成立一個霸凌因應小組來處理還是要成立一個校園事件處理會
議調查小組來處理?現在非常混亂,所以我建議教育部跟地方政府教育單位共同研擬一個調查
的預判機制,讓學校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有一個比較有效率的措施,這樣對家長也好、對學
童也好,給你們一個建議。
另外我再問一下,在高雄發生了隔宿露營值星官的問題,大家都有看到這樣的問題。其實小
學生去參加露營活動已行之有年,可是這些所謂管教我們學童的值星官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
他們有沒有經過什麼樣的訓練?完全都沒有!就是看包商邀請什麼樣的工作人員來,然後對他
們也沒有什麼規範,因此常常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所以我建議教育部應該將戶外教學的管
理機制也納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是不是也應該把這些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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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的廠商跟人員也納入這個管理規範?這個部分總是要進一步來處理嘛,如果有發生過
隔宿露營然後造成問題的這些廠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黑名單的機制?這樣對於這些管教不當
的廠商才可以有一個嚇阻的作用,對於這個部分,也請教育部參考。部長,你要不要簡單回應
一下?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委員剛才前段所提到的這幾個部分,因為都是有法制做基礎,而且委員剛
才也一直在提醒,確實這幾年我們應該整理,再來做一個綜整,不管是對家長端或是對學校端
,也應該要走出一個方向,並且來做處理。這二、三年來,我真的很感謝大院的全力支持,讓
我們把幾個最難的法制作了修正,往下就是執行面部分怎麼樣可以更到位,我今天一再表達這
個立場,而且也開始在著手了,這是要跟委員報告的。
至於戶外教育部分,這是我們一直在推動的重點,有關高雄市所出現的這個個案,我想高雄
市的態度非常清楚,而且也很明快地去處理了,因為它不像某校的那種情況還需要比較詳細的
調查,對於這個事件,我也跟國教署彭署長做過討論,我們推動戶外教育本來就有很多規定,
因為戶外教育是屬於正式教育教學的一部分,怎麼有可能把所有教育該做的事情統統委外,這
個部分先不要說要不要再去把關,我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起教學的任務、教學的部分,如果以這
個個案為例,交通車、住宿部分委外,這個是必然的,因為學校可能……
黃委員國書:對。
潘部長文忠:但是最核心的教學不可能假手外人,這個是我們目前的態度,未來也會以這個方式,
對於推動戶外教育、隔宿露營等相關方面再去做比較明確的規範。
黃委員國書:好,以上,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