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委員毓蘭:(11 時 14 分)主委,您好。我知道您過去這幾年都在協助我們一起打詐。現在絕大
多數民眾如果遭到詐騙,都會打電話到 165 反詐騙諮詢中心報案,165 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
的財產損失,就會立刻把詐騙的金融帳戶圈存為警示帳戶,所以現在只要有警察機關啟動警示
帳戶的通報機制,就不用再經過檢察官及法官,沒錯吧?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是,檢警會通知銀行,銀行就列入警示帳戶。
游委員毓蘭:就列入了,對不對?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游委員毓蘭:然後同時也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這個人的其他帳戶也會被設定為衍
生管制帳戶?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游委員毓蘭:OK。主委,我請教一下,如果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一直到解除列管,
大概時間上要多久?
黃主任委員天牧:時間上、程序上,都要靠警政單位通知才能夠結束,也許要看辦案的時間。
游委員毓蘭:未必是警政單位,我知道好像是要檢察官或法院判決。
黃主任委員天牧:跟您報告,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
游委員毓蘭:最長……
黃主任委員天牧:不會超過 2 個月。
游委員毓蘭:不會超過 2 個月?
黃主任委員天牧:2 年。
游委員毓蘭:對不起,是 2 年,不是 2 個月。我為什麼會關心這個問題?本席最近接到很多陳情都
反映相同的案件,因為我們警察通常在碰到類似的案件,譬如在商業上有什麼樣的糾紛,可能
貨款稍微晚付一點,當事人就會到警察機關去報詐欺。我自己在研究性別犯罪的部分,性騷擾
也很好用,雖然罰得不重,可是對一個人的傷害可以即時地發生,可以有一些警示的效果。他
們告訴我,目前只要警察機關受理了詐欺案件的報案,就是循剛剛講的詐騙程序進行,可是案
件未必是真正的詐騙,因為有可能就是債務糾紛,跟詐騙不同,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可是一
樣是列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的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後,公司整個運作就會非常、非
常困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警示帳戶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解除管制,等到整個刑事訴訟終結
才能解除,主委,您認為這樣子妥適嗎?這家公司走完整個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可能就會因為
資金周轉不靈而面臨倒閉,您認為這樣合適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任何一個制度都會有一些特例或個案,重點就是如果的確不應該被列作警示
帳戶,有什麼機制讓他能夠去申訴、去解除這個警示帳戶的管制。如果委員關心這個問題,我
第 112 卷
第 23 期
委員會紀錄
會請同仁再跟警政單位去瞭解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游委員毓蘭:我在收到這些陳情之後,我也請教過很多擔任過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的同僚,大家認
為這邊的問題在於金管會訂定的「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之中
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所以本席就考慮,有關於涉及商業交易或債務糾紛而被列為警示帳戶的
情形,可不可能比照一些民事糾紛,讓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當的擔保提存,來解除這一類
案件的金融帳戶?舉例來講,如果這個帳戶裡面有 3 億元的資金,可是對方與當事人的債務糾
紛可能只有 1,000 萬元,當事人可不可以去提存 1,000 萬元保證,就先讓這個警示帳戶解除管制
?您覺得這樣可行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對於您提出的這個個案,我們要研究一下,因為目前來講,銀行是被動、
接受通知去做這個動作的。
游委員毓蘭:對,但是本席如果提出這樣子修法的方向,銀行局覺得可不可行?因為這個也是類似
假扣押等等,在民刑事的訴訟上面,其實都有類似的情形。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關於您的提示,我們可不可以……
游委員毓蘭:帶回去研議。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帶回去跟檢警調請教跟溝通。
游委員毓蘭:OK。因為本席知道防制詐騙、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受損,的確是我們國家現在重要的
議題,也是重要的社會公義問題。但是若是為了要達成公義目的,反而被有心人利用這樣的制
度,侵害了無辜的第三人或企業的財產權,我們就應該要思考這套制度的相關配套,才不會讓
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
所以是不是請金管會在 1 個月之內,把本席剛剛的建議做研議之後,給我一個報告,好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好,我們朝委員指示的方向跟相關單位研究,然後提出報告。
游委員毓蘭:好,謝謝主委。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