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靜儀:謝謝主席還有本院所有同仁。非常高興也非常感動,我們終於要開始來修國定假日法
。有關國定假日、紀念日及節日法的部分,第一個事情是過去長期以來,我們現在所說的這些
國定假日,它主要精神都是為了調適大家的生活所做的,大家的重點都放在放假日,可是事實
上一個國家要訂定它的國定假日所代表的是,這些日子對於這個國家的人民有共同記憶或者是
重要的意義,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度,尤其是像新加坡等移民國家甚至會把這個國家中相關
移民的權益或者是移民的文化也納入國家的國定假日裡面去做思考。本席在上一屆就提出「紀
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也很高興在這一屆本會召委這次也提出來希望能夠修法。我認為
這次排審紀念日及節日或者是國定假日的相關修法,最重要、最主要第一個精神是共同來討論
哪些是這個國家的人民以及歷史上重要的角色跟文化,這是一個凝聚國人建立共同記憶跟共同
未來的一個重要過程,這是第一個部分。
本席辦公室提出的修法版本,在紀念日部分包含元旦、客家紀念日或是像言論自由日、解嚴
紀念日,因為中華民國臺灣經歷了 43 年,全世界最長的所謂戒嚴時期,所以解嚴紀念日是對於
中華民國、對於臺灣非常重要。另外,我也認為終戰紀念日是結束臺灣這塊土地長期以來,就
是在二次大戰以及當時整個社會跟國家被殖民等等的一些議題,當然每個委員都有不同的立場
,但是我也很樂見可以在這個過程中提出討論;本席的版本中還有國際移民日,因為我們是一
個移民國家,我們要重視這個地方有非常多不同的移民。
另外,在民俗節日部分,本席的提案裡面還有一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也就是俗稱的祭儀
假。祭儀假不應該單純只是為了特定的原住民朋友要放假回去參加祭儀,其實過去的祭儀假只
有 1 天,對於很多要回到部落去參加重要祭儀的原住民朋友來說 1 天根本不夠,所以這個原住
民族祭儀假不單純是給原住民朋友放假回家,而是應該讓全臺灣的人民都應該共同來瞭解不同
部落、不同族群的相關祭儀,甚至有機會參與,這才能夠達到族群彼此之間的融合以及共同的
瞭解。此外,本席的版本也希望一些相關的節日能夠跟國際接軌,將過去長期以來我們自己所
認定的一些節日比方醫師節,本席希望能夠跟國際上接軌,變更為 3 月 30 日;護師節也是國際
護師節 5 月 12 日等等。
我要再一次強調,這次有機會重新好好討論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法,第一個是賦予國定假日在
這個國家共同記憶、共同歷史及共同未來重要的角色跟位階;第二就是共同面對我們曾經有的
這個國家的歷程,而哪些是我們在未來應該要去記憶、應該要去了解、應該要去紀念的;最後
面才是所謂哪些日期可以放假,哪些時候才放假的道理、條件跟理由。我還是再次強調,希望
這次修法可以建立我們的國家歷史、國家記憶跟共同的未來,在這個過程中希望能夠好好的討
論,除了原來節日的討論之外,也能把臺灣歷史上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移民都納
入這次修法的考量裡面。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陳委員玉珍):謝謝林委員,不過你的解嚴日跟我的解嚴日好像不是同一天。
接著請內政部林部長報告。
林部長右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生女士,大家早安。首先向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心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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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國定假日法草案」、陳瑩委
員等 20 人所提「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陳玉珍委員等 21 人所提「中華民國國定紀
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林靜儀委員等 17 人所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廖婉汝委
員等 19 人所提「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賴惠員委員等 17 人所提「國定紀念日及節
日實施條例草案」、廖國棟委員等 16 人所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本部應邀前來報
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議題表達敬佩。
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其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等事宜,
目前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已訂有 11 個紀念日,6 個民俗節日,9 個
特定節日。本部前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於 91 年 9 月 26 日、94 年 6 月 20 日、99 年 5
月 24 日三度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因無共識,致未能
完成立法程序。
今天會議審查大院黨團、委員所提草案,本部意見分項說明如次:
一、立法主軸及立法名稱之擇定:
綜觀各版本草案之立法主軸可概分為二種,一以「紀念日及節日」為主軸,另以「國定假日
」為主軸。前者與現行實施辦法架構相似,而後者僅明列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將大幅刪減紀
念日及節日。何種立法主軸較貼近我國當前民情,有待討論,又法案名稱多達 7 種,亦待凝聚
共識。
二、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
各委員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名稱或增刪宗教性節日、各職業紀念日、國際性紀念日等
,見解不同,本部尊重委員會之討論。
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數:
大院 89 年 6 月 30 日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以實施週休二日政策,曾作成附帶決議,要
求本部檢討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使全年總放假日數介於 115 天至 116 天。
現行全國性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
(3 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及兒童節等,計 11 天,併計週休二日,全年總
放假日數已達 115 天至 116 天。此外,尚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勞動節及軍人節等,分別放假 1
天。
各委員對於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數之提案,少者 12 天,多者達 24 天,尚無共識,仍須廣泛
聽取各界意見,審慎衡酌。
四、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
對於補假之方式,現行實施辦法係於星期六前 1 日或星期日後 1 日實施,使之形成連假之方
式,有利於民眾安排觀光旅遊及休閒活動,於現行機制下,政府部門及工商團體運作尚屬順暢

五、上班日與放假日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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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委員提案將上班日與放假日之調整,納入草案中規範,惟考量各行各業之運作需要,尚
須彈性處理,且涉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仍待審慎討論。
綜上說明,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本當順應時代變遷適時檢討,使之與時俱進,但因所
涉層面甚廣,社會各界尚有不同意見與期待,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及凝聚共識。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人事總處陳處長報告。
陳處長月春:主席、各位委員及在座的各位先進,大家好。非常榮幸代表人事行政總處列席今天的
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本總處就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法制化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
教。
查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定,係依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該辦
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5 條之 1 已明定全國紀念日及節日名稱、放假天數,及放假日
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為利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及放假日之安排有所依據,並彈性調整放假日期
,行政院前於 102 年 3 月 5 日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範,
訂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在不變更全年應放假總天數前提下,明定放假之紀
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則星期一或星期五之上班日一律調整放假。農曆除夕前一
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外,以前一週的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有關委員提案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提高至法律位階,並明訂放假日之補假方式、彈性調
整放假之規定,因對國家總體經濟、國民民生活動影響甚鉅,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生活作息
,且攸關工商企業運作、產業營銷成本、民眾休閒活動、交通運輸調度及金融結匯股市交易等
問題,涉及層面甚廣,本總處將配合內政部審慎研議。
主席:還有相當多單位的報告,其他各個單位的報告請委員就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外交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有關大院審查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與本部相關事項為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
之放假規定。
為使駐外機構辦公時間與駐在國政府相結合,避免因辦公時間不一致而影響任務推動,並配
合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本部於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駐外機構服勤及請假注意事項,依據該注意事
項第 6 點及第 7 點,駐外機構依駐在國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及我國元旦、春節及國慶日放假,
其中依我國國定假日放假者,如逢當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不另予補假。
鑒於駐外機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均屬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第 1 項所規範之駐
外機構,爰林靜儀等 17 位委員所提草案第 9 條及廖國棟等 16 位委員所提草案第 10 條文字,建
議修正為「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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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國防部書面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審查「國定假日法草案」等 7 案,國防部意見如下:
一、「軍人節」為紀念抗戰勝利,國軍先賢先烈們英勇犧牲的愛國情操,義無反顧捍衛中華
民國與民主自由,軍人的使命,就是守護全體國人能安心如常的生活;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國定假日法草案」第三條條文所訂國定假日未列「軍人節」乙節,本部建議參酌「紀念日及
節日實施辦法」維持現行「軍人節」為放假節日。
二、本部為彰顯參戰官兵保家衛國犧牲奉獻的精神與志節,除每年 8 月 23 日辦理紀念活動,
並於每逢 10 周年時擴大辦理系列活動,以突顯八二三戰役之價值及其特殊意義;有關陳玉珍委
員及廖婉汝委員提案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乙節,本部敬表尊重。
三、有關「國定假日法草案」等 7 案所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乙節,本部現行均依原住民
族委員會公告各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據以協助具原住民族身分官兵實施休假,本部無新增建
議事項。
四、餘草案條文,本部敬表尊重。
財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陳委員瑩等 20 人擬具「國假
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陳委員玉珍等 21 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
」、林委員靜儀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廖委員婉汝等 19 人擬具「國家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賴委員惠員等 17 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廖委員國棟等 16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7 案,謹就上開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
簡要說明如下: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下稱
服勤實施辦法)規定,定有公務員法定工時、延長辦公時數、輪班輪休人員服勤等相關規範。
林委員靜儀等 17 人提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8 條第 1 款及廖委員國棟等 16 人
提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款規定,涉本部關務人事業務,經檢視與上開
公務員服務法及服勤實施辦法意旨相符,本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現行運作方式亦均依前開公
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尊重提案委員意見。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立法委員陳瑩等 20 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
實施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陳玉珍等 21 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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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委員林靜儀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委員廖婉汝等 19 人擬具「國
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立法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立法委員廖國棟等 16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本人代表教育部應邀列席,
謹提出本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生活作息,且攸關辦公時間、工商企業運作
、產業營銷成本、民眾休閒活動、交通運輸調度及金融結匯股市交易等各層面問題。內政部前
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制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全國放假之參據。
茲以本項議題涉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相關規範,爰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
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大院黨團及委員分別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國假暨
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條例草案」、「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紀
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等 7 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壹、國定紀念日及節日涉及文化傳承、社會工商運作、各級學校上課與政府機關服務等多面
向事宜,現制是依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運作施行。
貳、本次會議審查草案 7 案內容,主要係將年度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放假等相關事
宜明文規定,予以法制化,提升規範位階,就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經濟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今天邀請經濟部就「國假影響經濟層面及駐外人員放假及勤務調配事宜」提出
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委員不吝賜教。
一、國假影響經濟層面
雖然增加放假天數一方面可以使員工有更多休息時間,有助於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透
過休閒活動來刺激消費,提升經濟成長動能。以商業服務業來看,國定假日的實施,可促進節
慶活動的發展,以及觀光旅遊業的蓬勃,惟對如餐飲業及零售業者,遇到國定假日尤其連假時
,通常為銷售尖峰期,相較平時需要更多的人力。如果企業在國定假日要維持生產營運,則必
須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除須徵得勞工同意之外,還需加倍發給工資,這對企業的人
事成本與人力調度彈性都會有所影響。尤其我國製造業以出口導向為主,大多數企業的生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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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必須配合國外顧客的需求。一旦國定假日增加,企業為了準時交單勢必得藉由加班來因應,
造成成本及人力調配之壓力。
二、駐外人員放假及勤務調配事宜
目前經濟部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經濟部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
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駐外機構服勤
及請假注意事項」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
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不另予補假。
經濟部向來秉持經濟發展與勞工權益並重之理念,建議應兼顧勞工與企業的需求為原則,以
共創勞資雙贏。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交通部書面報告:
有關審查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就國定紀念日及節
日實施條例增加元宵節為民俗節日部分,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如下:
壹、元宵節背景說明
農曆正月十五即為元宵節又稱「小過年」,亦於全臺各地舉辦台灣燈會、北天燈、中(火旁
)龍、南蜂炮等慶祝活動,其熱鬧程度是國內最盛大之傳統文化節慶。
貳、全臺元宵節活動現況
一、各縣市元宵節活動
除了台灣燈會以外,全臺各縣市亦舉辦地區性燈會,如台北燈節、桃園燈會、中臺灣元宵燈
會、月津港燈節及高雄燈會,各地亦舉辦元宵特色活動包含新北平溪天燈、苗栗(火旁)龍、
臺南鹽水蜂炮及臺東炸寒單等,吸引遊客共同歡慶元宵節(詳附圖)。
二、台灣燈會
「台灣燈會」自民國 79 年創辦以來,交通部觀光局結合地方資源,不斷融入在地文化特色,
以本土化、傳統化、科技化及國際化理念,結合花燈展示與藝術動態表演,將提燈籠、賞花燈
的傳統民俗節慶活動,打造成國際型大型觀光盛會,至今已舉辦 34 年,經過不斷創新精進,已
成為臺灣規模最大、觀賞人潮最多的臺灣慶典活動,為全臺最具代表性活動之一。
三、台灣燈會效益
以「2022 台灣燈會」為例,吸引 1,155 萬餘人次,創造經濟產值達新臺幣 176 億元,顯見國
人積極參與元宵各項活動,並能帶動在地觀光產業發展。
參、結語
倘「元宵節」定為國定假日,將有助於吸引國內外遊客積極參與,並提高留宿率,創造觀光
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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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023 全臺大型元宵節燈會活動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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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本日召開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委員陳瑩等 20 人擬具「國假
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陳玉珍等 21 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
」、委員林靜儀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廖婉汝等 19 人擬具「國家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
員廖國棟等 16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之會議,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親聆各
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謹提供本部政策及法制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前開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係指內政部紀念日及
節日實施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所定放假日。
二、委員所提各版本,將內政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之節日、放假日法律化
,主管機關亦均為內政部,未來如立法通過,所定應放假之日,即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休
假日,復依該法第 39 條規定,第 37 條所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倘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
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權益仍有所依循。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環保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生、先生:
今天適逢大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應邀列席就時代力量黨團擬
具「國定假日法草案」、林靜儀委員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廖國棟委員
等 16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納入「地球日」及「世界環境日」為國定假日或
紀念日或節日報告,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家環境保護的關懷與支持,在此謹致敬意與謝忱。
壹、歷年配合辦理環保活動
本署自 76 年成立以來,歷年配合「地球日」及「世界環境日」國際主題及配合重要政策辦理
相關環保活動,許多民間團體、學校亦配合本署政策舉辦相關活動,共同鼓勵全民致力環保,
提升環境素養。
貳、現有法律規範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制定之「環境基本法」(第 40 條),為促使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深植
環境保護理念,共同關懷環境問題,訂定 6 月 5 日為「環境日」。
參、本署意見及預期成效
針對大院委員提案將「地球日」及「世界環境日」納入國定假日或紀念日或節日,因本署非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主管機關,本署無意見。不論是否納入國家紀念日及節日,本署積極配合
辦理系列活動,期能促進國民更為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
、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
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本案本署尊重大院委員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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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地球日(Earth Day)
訂於每年的 4 月 22 日,最早的地球日活動是西元(下同)1970 年代於美國校園興起的環保運
動,1990 年代活動從美國走向世界,成為全世界環境保護宣傳日,各國也以不同的方式宣傳與
實踐環境保護的觀念及行動。
世界環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
訂於每年的 6 月 5 日,係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 1972 年 6 月 5 日至 16 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
,會議通過每年的 6 月 5 日為「世界環境日」,並於 1974 年首次舉辦環保行動,呼籲全民共同
保護我們的地球。
文化部書面報告:
壹、前言
人權是普世價值,保障及促進人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是當前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
。過去的臺灣社會曾歷經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當權者用國家的力量控制人民的思想與行為,
致生許多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為促進當代社會面對人權受害的歷史,我們應反省過去、記取
教訓、展望未來。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草案」涉及本部部分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時代力量黨團版):「世界人權暨美麗島
事件紀念日:十二月十日。」本部意見如下:
一、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份文件有 500 多種語言版本,
是世界上被翻譯最多的文件,亦是人權向前邁步的重要里程碑,宣告不論種族、膚色、宗教、
性別、語言、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都具有不可剝奪的權利。而聯合國大
會自 1950 年 12 月 10 日起,明定每年的 12 月 10 日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彰顯人權宣言所倡議的普世價值。
二、美麗島事件(或稱高雄事件)是 1979 年 12 月 10 日發生於高雄的一場重大衝突事件,以
美麗島雜誌社成員為核心的黨外運動人士,於 12 月 10 日組織群眾進行遊行及演講,訴求民主
與自由,終結黨禁和戒嚴,為臺灣自二二八事件後,規模最大的一場警民衝突事件,此事件對
臺灣社會的民主化過程有著重要影響。
三、考量上開事項,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權及民主發展歷程之重視,以及國際人權價值之接軌
,本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將十二月十日訂為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本部無修正
意見,敬表支持。
參、結語
「人權」可說是當代社會中具重要而有影響力的觀念之一,不僅呈現人權觀念對整體社會發
展的重要價值,同時,也可以從人性內在發展角度,呈現人權所展現豐富的人文精神與生命價
值的重要意涵。本部長期致力於不同態樣的人權發展,以弭平文化落差,達到平權真諦;同時
,本部並隨著各類人權議題的國際化與人權規範機制的強化,使人權成為當代世人不可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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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紀錄
基本課題,故明定 12 月 10 日為紀念日,可喚起大眾對人權的珍惜與重視。
陸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謹就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二)委員陳
瑩等 20 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三)委員陳玉珍等 21 人擬具「中華民國國
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四)委員林靜儀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五)委員廖婉汝等 19 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六)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擬具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七)委員廖國棟等 16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
案」涉及本會業務部分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本會為統籌處理香港、澳門事務,設香港辦事處及澳門辦事處,由派駐人員或當地雇員處理
駐地業務。本會駐港澳機構人員之放假,係準用駐外機構相關規定,均依當地政府公布之公眾
假期及我國元旦、春節及國慶日辦理,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案內委員林
靜儀等 17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9 條及委員廖國棟等 16 人擬具「國家紀念
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第 10 條與現行實務運作相符,本會敬表支持,至國定假日之日期及放假
規定,本會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客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大院時代力量黨團、陳委員瑩等人、陳委員玉珍等人、林委員
靜儀等人、廖委員婉汝等人、賴委員惠員等人、廖委員國棟等人分別所提國定假日、紀念日與
節日法案草案,至感榮幸,謹提出本會業務相關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壹、全國客家日之訂定與調整
為彰顯全國客家日應具備當代精神與意涵,回應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大院附帶決議,突顯客家
族群發起公民運動,爭取語言發展,影響 90 年代對於本土語言之重視,本會前於 111 年 1 月 6
日公告調整 12 月 28 日「還我母語運動日」(背景請參閱附件 1)為全國客家日,至農曆 1 月
20 日「天穿日」係客庄沿襲已久民俗節慶,本會仍持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節慶活動。
99 年本會以「天穿日」具有客家文化獨特性、無族群排他性以及國際發展性,擇選作為全國
客家日,惟「天穿日」原為民俗節日,並以北部客家認知度較高,南部客家多無此習俗,致使
全國客家日在臺灣客家內部,產生南北意見歧異情形。
107 年客家基本法修正,該法第 20 條對於全國客家日之意旨,於原條文「彰顯客家族群對臺
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前,增修「促進各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至大院附帶決議則略
以,鑑於天穿日訂為全國客家日爭議未決,等同無法透過全國客家日訂定,以成功凝聚全國客
家族群意識,爰請本會檢討當前全國客家日推動的爭議,將 12 月 28 日「還我母語運動日」、6
月 14 日客家委員會成立日列入主要討論選項。
經本會於全國辦理 3 場次全國客家日公聽會、全國客家日調整方案諮詢座談會,復徵集全國
第 112 卷
第 24 期
委員會紀錄
各地不同年齡層及社會背景公民,透過公民審議,探究當代全國客家日應具備之元素及適宜日
期。與會公民最終提出全國客家日應具備元素為包含「時代性」、「共識性」、「傳承性」及
「共享性」,普遍認知相較民俗傳統背景的「天穿日」,12 月 28 日「還我母語運動日」更能夠
代表當代臺灣客家族群之精神與價值,爰建議在此條件下最合適的全國客家日為 12 月 28 日「
還我母語運動日」。
本會調整以「還我母語運動日」作為全國客家日,以展現復振客語不僅是當代客家族群最為
核心關鍵議題,亦呼應世界各國對於保障少數族群語言之重視。
貳、國定假日、紀念日與節日立法政策考量
本會先前辦理全國客家日公聽會所蒐整之意見中,亦有民眾建議將全國客家日列為國定假日
予以放假,以便於當日各界辦理紀念活動,促進其跨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之影響力,
然重要節日放假與否,涉及工商營運、企業競爭力、勞工權益等整體社會運作成本,本會尊重
大院及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
另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20 條第 2 項:「國家之各種紀念日、地點、地景及其他文化象徵,應納
入客家族群之文化與記憶」之規定,本會建議應將「全國客家日」及同屬客家族群重要記憶與
跨族群共同保衛臺灣之重大歷史事件,將 1895 年乙未保臺戰爭最大戰役八卦山之役紀念日(8
月 28 日)訂為「乙未保台國殤紀念日」(背景請參閱附件 2),並建議可放假一日。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會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以上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承蒙您,恁
仔細。
附件 1:還我母語運動日
政府於 1949 年起推行國語運動,除校園內禁止使用客語、閩南語及原住民族語等臺灣本土語
言外,亦限制於電影及電視節目中播放本土語言,並規定各公家機關(包含公營事業)僅能以
國語(華語)進行溝通,引起黨外運動人士反對聲浪。
1988 年 12 月 28 日由《客家風雲》雜誌創辦人及客家社團共同發起「還我母語運動」,號召
全臺近萬客家人參與,由國父紀念館出發遊行,輪流於國父紀念館與立法院發表演說,並帶領
群眾至行政院、行政院新聞局及總統府等處進行和平遊行,以「和平、奮鬥、救客家」、「修
改廣電法」、「建立開放多元的語言政策」及「全面開放客語電視節目」等訴求,爭取客語平
等發聲權利,捍衛客家的話語權,係臺灣客家人第一次為族群語言權益和平走上街頭的重要社
會運動。
「還我母語運動」讓一向被視為「隱形」的客家族群集體現身,這場不分朝野黨派的社會運
動也成為日後推動成立客語廣播電台、爭取客語電視節目、推動母語教育的重要原動力,為客
家運動開啟先聲,並間接促成行政院設立全球第一個中央層級的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客家委員
會,也促使立法院通過首部以客家族群權益為主體的《客家基本法》,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
一,以保障客家語言、文化及族群集體權益。是以,「還我母語運動」不僅是客家族群甦醒的
起點,更是臺灣母語運動接軌國際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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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乙未戰爭與八卦山之役
清朝政府與日本在甲午戰爭一役中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1895 年日軍接收臺
灣之初,引發臺灣各地抗日行動,不分族群紛紛組成義勇軍保衛自己的家園,是臺灣史上最大
也是最為壯烈的一場戰爭,也是臺灣人第一次集體用生命保衛家園、抵抗外侮的戰爭,「乙未
保臺戰爭」對臺灣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當中也展現客家人對臺灣的歷史與土地,有極大
的貢獻,這不僅是客家精神,也是臺灣精神。
乙未戰爭是臺灣史上戰鬥地域最廣、參與及陣亡人數最多的戰役。1895 年 5 月,日軍於澳底
鹽寮(今新北市貢寮區)登陸,自此客家族群與臺灣各族群展開一連串不分族群、不分男女,
全民參與的武裝保臺抗爭,從基隆瑞芳、桃園、新竹、苗栗、中彰、雲嘉南、屏東步月樓及火
燒庄等大小戰役,展現臺灣人民以生命護衛臺灣土地的決心,福、客、原跨族群先民們視死如
歸,為後代子孫慷慨就義,天地同悲可歌可泣。
八卦山之役,是乙未戰爭最大的正面會戰,也是臺灣史上最大戰役,其傷亡人數估計在 2,000
至 4,000 人間。1895 年 8 月 28 日客家民軍在彰化縣城被破後,撤退至八卦山上繼續周旋戰鬥,
在雙方戰力懸殊,民軍不敵,最後八卦山失守,此役雖無法抵擋日軍的南下,但日軍歷經八卦
山之役亦受嚴重打擊。身為客家的子弟自不能忘,生長在臺灣這片土地的每個人亦不能忘,因
為有先烈流下的鮮血,才有現在我們的家園。考量先賢先烈對臺灣家園土地之忠義精神及其慘
烈犧牲,國家迄未予紀念,實有不當。
海巡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政府與
民間企業運作,影響同仁的權利義務甚鉅,本署針對《海岸巡防機關涉及警消放假及勤務調配
》進行書面報告,以下謹先就人員之休假型態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
一、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輪班輪休人員及部隊型態軍職人員: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每年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訂放假日,併同同仁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具休(慰勞)假天數,分批實施排休。
二、海巡署機關型態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所訂休息日休息,同仁可視需要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休(
慰勞)假。
三、有關於渠等人員除機關型態人員採每日上下班方式辦理外,餘均按照勤務編排採輪、排
休方式實施勤休,且遇特殊節日(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均能配合辦理。
有關各位委員提案,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改以法律規範,本署均能配合辦理並支持各位委員
提案,藉此以兼顧同仁休請假權益,提升整體辦公效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