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其實這次會討論外役監條例的修正,不外乎是因為近期、當下有很多重大的案件的發
生,變成了這次修法的動能。我們就真的來看問題到底是什麼,問題是因為返家探視然後他未
歸,或是未歸之後再犯下重大刑案,是這個問題嗎?還是他在外役監作業的時候,就在裡面犯
規、犯法?還是說他在外役監作業的時候,直接從外役監脫逃,然後脫逃之後又去犯下重大刑
案,到底是哪一種呢?或者其實今天法務部在設定這次要修法的範圍時,你是把進入外役監的
資格,把它整個擴大,而不是只有限定在返家探視未歸進而犯案。
我們也來看一下近十年來的統計表,在外役監當中,直接脫逃在 49 件當中有 4 件,然後返家
探視未歸在 49 件當中有 45 件,所以問題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法務部要這樣去設定修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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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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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入外役監的資格。剛剛大家談到設置外役監大概有幾個目標,這個部分我稍後再補充
,可是也許現在法務部所想的,其實是在順應國民的情感,因為我國的國民或許有這樣的想法
,除了考量監獄的人力、物力,除了考量中間處遇、復歸社會,除了考量是不是有被遴選到、
有被賞罰到、有矯正功能之外,可能想的就是,會不會覺得你們是在呼應重大刑案的人就應該
待在一般監獄不應該去外役監,你們是不是覺得民眾在想這個事情?你們是不是也在想,民眾
老是不能接受,為什麼有些人有特權、不公平、不透明,又不能達到矯正的目的及功能,又不
能達到我們要做的這些目的,他去外役監好像比一般監獄的待遇好。外界對於從遴選到去外役
監,跟一般的待遇相較,有很多誤解有特權或詬病,是不是因為有這個疑慮,所以法務部也針
對這個目標,符應國民的法感情,因此設定修法的範圍?不然大家討論很多,回頭過來變成討
論原本的三個目的。
今天說要參考國外,我自己的研究室查到外役監最早應該是西班牙,有一個上校在 1834 年被
任命為瓦倫西亞的典獄長,問題是他要用十幾名監所人員管理一千五百多名受刑人,人力、物
力不夠,還有安全問題,所以他弄了一套受刑人自主配合秩序的機制,採低度戒護,受刑人在
週遭的社區勞動,收益的一部分還可以用於維持監所,一部分做零用金,一部分等釋放受刑人
的時候一次發放。那是為了節省人力、物力的外役監,那也是一個目的。
我們讀我國的法律,當然我不知道到底是外役監條例先,還是監獄行刑法先,但是外役監條
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定之」;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又規定「為使受刑
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
生活,得設外役監」。如果是這個目的,但是你又從資格上剝奪是否妥適?剛剛其實大家有討
論到怎麼遴選,你要不要回頭再從立法意旨到條文都一次修清楚,讓我們真的明白外役監是要
做什麼?否則如果以現在的條文跟立法意旨來看,比較像是要讓它成為出獄前重入社會之階梯
。1961 年行政院的提案就這樣寫,法務部今天在公聽會提出的書面也寫到,我們的定位、目的
就是中間監獄,而且外役監制度旨在鼓勵受刑人復歸社會。如果是這樣的話,除非你永遠不釋
放,否則反而是刑期越長的人越需要這一段才能夠回歸社會,不然你剝奪刑期長的人的資格,
說不可以去外役監,那他被釋放的時候是直接進入社會。我之前質詢法務部部長的時候,他回
答我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從來就沒有去過外役監,所以這一條刪去也沒有關係。你不去理解條文
跟立法意旨,在實務上用你的監獄行政剝奪受刑人的資格,他沒有去外役監的機會,還回頭用
這個回答立法院,實在是讓我們越讀越搞不清楚。
不過現在實務上就我們對獄所的考察,瞭解到外役監不是剛剛我前面講的那幾種目的,而是
變成目的三,就是有累進處遇,當然你現在要修掉累進處遇,改成在監行狀善良。它不外乎就
是一種賞罰,表現好的就給你去外役監,表現不好或是到時候你又違規就罰你。你是透過這個
做什麼?不是中間處遇,不是復歸社會,什麼都不是,你是在做監獄管理。你的這一套監獄管
理想誘使他們的秩序良好,但是有達到使受刑人改悔向善、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能力之目的嗎
?沒有。現在更糟糕,司改國是會議說應該要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你們現在的累進處遇制度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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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議中,現在又要刪除現行的累進級別。一方面這邊要改,另一方面新的制度沒有建立,現
在在這中間,你又說重大犯罪的長刑期受刑人不能去外役監。我還不敢說他有什麼矯正、悛悔
向善,說不定連管理功能都不見了。在這個時候你是要放空嗎?
其實今天很多學者、專家、教授來,都講了非常重要的意見,有講到日本、韓國、德國。我
也有整理,像丹麥很特別,外役監是原則,一般監獄是例外;英國也說判刑的時候,可以先參
考警方或是檢察單位所送的評估報告,丹麥、英國說判刑的時候就直接判外役監。我國不一樣
,判刑之後要去服刑,入獄的時候看你的表現怎麼樣,對不對?前面剝奪資格的那些已經先剝
奪,受刑人要符合能夠去外役監的資格,第二層還要再經過遴選制度才可以去外役監。我只是
在形容,國外先以矯正受刑人為核心思考,但是如果要像丹麥或英國,考量什麼樣的刑就直接
到外役監,我們可能做不到,可是它核心思考的那個精神,至少我們要理解並拿來用,而不是
像現在大幅修法,我覺得完全脫節了。
不好意思,講這麼多事實上是因為非常重視這一次修法,現在的立法者也是非常徬徨無措,
到底你們這一次有沒有設定範圍?有沒有針對問題?要順應民意的時候應該要怎麼做?但是又
要符合外役監真正的立法目的,要怎麼樣進行?所以語重心長,做這樣的說明。以上。
主席:公聽會上午的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所有發言均結束為止,非常感謝各位在場的學者專家以及
登記發言的委員。所有法令的制定跟修正都具有滯後性,所謂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所以我們這
一年多來積極聆聽社會的意見,回應民意。
所有學者專家及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充分發言完畢,接著請政府機關代表發言,發言時間為 8
分鐘。請相關機關就所屬主管部分進行說明,並針對學者專家及委員提出之意見、問題予以答
復。
請法務部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大家好。感謝主席安排今天的公聽會,感謝委員的支
持、指教,並提出各種不同的意見,也感謝各位專家學者提出指教。對於所有發言者提出的內
容,法務部會回去深入討論再做研究。
首先,外役監制度誠如各位委員還有學者專家所提的,本質上是以為了讓受刑人重回社會為
導向,適應社會生活,同時兼顧他回到社區以後,使社會的治安能夠有穩定性、安定性。學者
專家提到更嚴厲的監禁不是最佳的收容方式,這一部分在一般監獄,當然在現行制度下,剛才
江委員有提到,一次就進來外役監,目前在可預見的短期內,臺灣大概沒辦法一下子走到那裡
,因為人力、物力及社會環境的關係,沒辦法跟北歐比較。但是受刑人進到監獄以後,刑期執
行到某種程度讓他能夠回到社區,便於他回歸社會,有激勵作用、鼓勵作用,同時也希望他能
夠回歸社區。當然因為某些事故的發生,社會上對於尤其第四條,今天的發言很多集中在第四
條的積極資格跟消極資格,在消極資格方面,各位專家學者提出各種不同的看法,我們會再作
深入討論;在積極資格的部分,過去有提到二個月就可以去外役監,事實上這是對法條的誤解
,不是二個月就可以去,剛才委員提到,還要配合監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級別,當然行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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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處遇條例,現階段矯正署是在研修中,還沒提出草案,這個部分將來怎麼配合,我們也會參
考各位的意見做深入的考量。
當然在普通監獄裡面,事實上我們也在推展教育刑,不是報復刑,不是應報刑,所以在教化
刑中以教化為主,不是以監禁、管理為主的理念之下,事實上我們也在一般監獄推動監外作業
,包括自主監外教育跟戒護的監外作業,並不是勞動或是把他關在裡面就好了。這個作業我們
在逐步的推展中。同時,這一部分就跟過去傳統外役監的理念是勞動農作不同,現在隨著社會
型態的發展,以八德外役監為例,就比較傾向具有高產值或服務性的工作,這也是外役監需要
再逐步改進的地方。
當然各位委員跟各位老師都有提到外役監第二個議題,有關外役監的遴選辦法、返家探視的
辦法,其中也有為人詬病的地方,事實上法務部也同步對這兩個辦法,在部長的召集之下提出
了內部的構想,當然這要配合母法通過以後,子法一併處理,朝向透明化、公開化並避免脫逃
、避免濫用來處理,這一點我們是同步進行。
也有老師提到希望能夠儘快引入科學實證化的風險評估,這部分盧老師上次在本部提過,矯
正署現在也針對這個工具做比較積極性的處理,將來希望能夠配合母法、子法的修正推動。在
沒有修法之前,我們內部事實上也對原先的評估基準表做了修正,以便做更精確的處理。剛才
各位老師也有提到國外的制度,我們也會積極的參考。
關於電子監控的部分,事實上外役監包括普通監獄的監外作業都有脫逃的可能性,或不回來
的可能性,但是因為電子監控,一方面剛才老師有提到把他標籤化是不是涉及人權的議題,不
過從防止脫逃的角度來看,因為以外役監為例,他返家探視,必須先向當地派出所報到,同時
現階段我們為了強化,已經用手機視訊接見,因為現在手機比較方便,家屬應該也有手機,沒
有的話,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提供他公用的手機,讓他帶回去,必要的時候,不是每個都這樣,
以這種方式來強化。比方說要回到中山北路 1 號,那就看他家裡,看他是不是亂跑、是不是亂
掰,因為有時候用電話,他說在臺北,但是事實上可能在臺東,很難講,我們就用智慧型的方
式來處理。
電子監控確實可以減少一部分監所人力、物力的耗用,但現行的監控設施是一次性的,用完
以後就要剪掉,不能讓他回到監獄以後每天還戴著手錶型或腳環型的電子裝置,因為這樣對他
也是一種人格上的傷害。剛才老師提到警大有發展 5G 的裝置,我們願意跟警大再研究,一方面
請教老師,如果有更輕便型的,出去用,回來就拿掉,這也是一個方法。因為受刑人出去外面
,就不在我們的監控中,算是自我監控,這種方式也是一個方式,監控的目的不是為了要限制
他,而是希望鼓勵他好好的利用外出的機會,把社會、家屬、家庭的支持結合起來,以後他出
去能夠融入社區,避免再犯。
同時我們也要說明一下,在外役監的制度裡面,並不是要讓當事人坐爽監,當然也考慮到風
險,有一些罪名或犯罪是不是容易造成風險,不過老師們都有提到一些意見,這個我們會再做
綜合性的考量,再來跟委員報告,跟委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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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風險對於處遇,當然有各種不同的,事實上外役監的脫逃,我們的報告裡面提到近 10
年來大概是 0.319%,英國、日本的外役監脫逃比率比臺灣高,這一部分我們當然不以此為滿足
,當然要以零脫逃為目標,所以我們現在要以鼓勵替代嚴格的管理,希望能透過修法,讓我們
的外役監制度能夠更加的妥善,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司法院行懲廳陳法官發言。
陳彥霖法官: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好,以下簡要進行本次的發言,首先是針對草案的外役監遴選條
件,草案使用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本院建議可以適度強化法明確性,譬如行政院版草案第
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社會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的遴選條件
,還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妨害外役監安全或秩序的行為」,然後還有第二十一條也是
使用「在監行狀善良」的文字,這些立法模式可以瞭解到是考量受刑人在監所的行為態樣、情
狀比較多種,而且涉及比較長時間歷程的評價,難免必須要統括式的涵蓋,但是我們還是建議
應該要提升一定的明確性要求,使獄政機關可以準確的依照立法意旨來確保其決定的正確性,
也可以使司法在後續的爭訟程序中,建立比較一致和可預測的審查基準。因此,除了法條文意
的明確程度之外,我們也建議在授權辦法中要明確化和類型化遴選的審查基準,可以使遴選決
定在決定的過程中有所依循,也使受刑人可以預見,最後也使司法審查可以比較明確的判斷。
這樣的比較明確的外役監條例適用基準,比較會符合憲法上明確性的要求。
主席:請衛福部心健司諶司長發言。
諶司長立中:謝謝主席,本來這個案子跟衛福部的關係並不大,但是其中有一條,我先講一下整個
的看法,其實整個外役監的作為都是為了重返社會的目的,不應該因為一個逃脫的案件、一個
例外而因噎廢食,我想這個觀念應該很清楚,其實沒有任何一個制度是百分百的,能夠做到這
麼少的逃脫率,其實已經是很難得的,至於大家擔心權貴的問題,我想那是制度的問題,我們
從制度上去解決就可以了。我們衛福部心健司擔心的議題反而是現行法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要
去外役監必須是身心健康,但「身心健康」這四個字太模糊了,因為據我所瞭解,現在如果你
有精神病就是被排除的,基於保護弱勢的角度來看,我們建議這個人即使有精神病,但是他病
情穩定,也規則服藥、接受治療,為什麼他不能到外役監去?我覺得這就是值得我們來討論的
。另外也有一些委員提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全部都禁止,我覺得這也有點疑問,因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內容有很多種,犯罪的樣態也有很多種,有些是因為他吸毒,今天被判刑,
但是如果能到外役監去,對他來講也是一個回歸社區很好的過程,不應該因為這樣就全部予以
禁止。整個來講,我們覺得如果要考慮到哪些人該去、哪些人不可以去,重要的是風險考量,
對社會的風險考量,以上是衛福部的意見。
主席:今日公聽會的發言到此告一段落,感謝所有與會者從不同面向提供諸多寶貴的意見,今天各
位所有的發言內容及書面意見及委員林思銘等所提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並製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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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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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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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書面意見:
1、林文蔚常務監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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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盧映潔教授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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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景欽教授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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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羅傳賢前局長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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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瑋婷專案研究員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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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鍾志宏常務理事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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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許華孚教授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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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慧菁系主任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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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惠敏理事長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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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思銘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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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2 時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