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思銘:(9 時 46 分)我想今天排「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專題報
告的部分,法務部的報告有說明針對職權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制訂了相關的偵辦案件審慎
起訴應行注意要點,剛剛部長也報告說依照要點第四點規定,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總
共列舉了十六點,以及不宜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情形也列了五種。
部長,我想這個部分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我舉一個案例,我們先講告訴乃論的罪,當然這
邊有提到告訴乃論的罪一定要和解後才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處分好像也是說如果你沒跟告訴人和解,就沒有辦法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實際上我們在一些案
例裡面有遇到,譬如說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我們常會聽到,只是造成輕微的傷害,告訴人卻
要求得非常多,也就是俗稱的獅子大開口。比如說輕微的傷害,整個醫療費用可能是 1,000 元,
但是他卻要求了超過 1,000 元的數倍之多,當然精神慰撫金也是有一定的行情嘛,明明醫療費用
只有 1,000 元,其他不管是工作損失啦或是什麼的,怎麼加都不會超過 1 萬元,但是他卻要求
10 萬元。或者我們過去也看到一些比較重大的傷亡事件,被告都很有誠意,提出很大一筆金額
的賠償,大概會符合民庭法官用民事損害賠償判出來的數字,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跟告訴
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但是他還是不願意。
我還遇到過一種情況,副秘書長你也聽一下,這是桃園的一個案子,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被
告非常有誠意,也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所以願意給他緩刑的判決,但是被害人不服,上訴到
高等法院後就被廢棄了,廢棄就用很單純的一個理由──被害人沒有跟你和解,所以緩刑撤銷
。我剛剛提到的就是這種比較輕微的過失傷害的車禍案件,我們也常遇到這種情況,即便我們
移送調解,調解人也沒轍啊!遇到這麼刁鑽的告訴人,他就是要獅子大開口,像這種情況,我
先請教部長,到底我們能不能訂出一個準則?
我再舉一個例子,竊盜案件好了,我們常看到實務上超商的竊盜案件,或者是在大賣場,他
順手牽羊拿了幾瓶的洗面乳或洗手液,可能值個幾百元,當被告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願意把
東西還給超商,還給大賣場,甚至賠償同等的金額,但是很奇怪,這些超商的法務人員說:「
不行,我們規定要賠償 3 倍,即便你東西還我,也要賠償 3 倍。」像檢察官或者是法院遇到這
種情況的時候,對於這種輕微的竊盜案件,或者是侵占遺失物的案件,能不能制訂一個準則?
因為都已經賠償人家,也有誠意賠償,除了我們剛剛講的要點以外,對於這種無法達成和解,
但是被告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金額,甚至加倍賠償,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可不可以給他一個
微罪不舉的處分?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委員所舉的例子看起來案件都非常輕微,照理說實務上都會給他一個自
新的機會,用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判決處刑,這都是對微罪的一個處理模式。
林委員思銘:部長,你講的非常對,我非常贊同,但是我剛才提到的是,這個不符合要點裡面的情
節,比如說過失傷害非常輕微,但是告訴人就不跟你和解檢察官就沒辦法給他緩起訴處分了。
蔡部長清祥:要點是一個列舉,供參考啦,個案情節當然是由檢察官來認定。
林委員思銘:對啦,所以我才會希望法務部能夠制訂一個標準,是不是能在要點裡面訂定一種特別
例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犯罪的情節或者它造成被害人經濟上的損失很低微,而且他也有誠意願
意和解的話,比如說在幾千元以內的損失,他願意賠償或者甚至願意加倍賠償,是不是可以把
這樣的一個特殊情形也訂在裡面?有沒有可能?
蔡部長清祥:我想我們也是多方面考量,思考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
的目的是什麼?是要節省司法資源,讓這種小案子能夠快速處理、快速解決。
林委員思銘:是啊!
蔡部長清祥:但是被害人或是告訴人就是堅持不解決,如果強加給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他還是
會在意,還是會上訴,司法資源沒有節省啊!所以我們有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就透過鄉鎮市
調解委員會調解,花更多的心血、更多的心力來協調雙方,看看能不能使大家達到一個共識,
這樣司法資源才能真正做到節省。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也贊同你這個看法,所以我想這個就是變成在調解端可能要講得很清楚,讓
雙方都能夠瞭解,其實法律也有具有溫度的一個規定,所以可能要請調解這端發揮功能啦。
蔡部長清祥:是,因為……
林委員思銘:不要讓他互相傷害,等檢察官不耐煩就起訴了。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因為我們現在也開創了很多的管道來協助檢察官,發揮調解、和解的功能,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一種,法院的調解也是一種。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是認為如果我們有制訂這個標準,當檢察官依職權為不
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話,也可以教育這些告訴人不能無端地索取,法律還是有它一定的界
限,或者說如果院方給他緩刑,即便高院是維持原判決,我覺得某部分也可以產生教育的效果
,讓這些受害人知道,人家願意賠償你,你也不要再去打民事了,你打民事也是這種金額啊!
你還不願意,還硬要打,這個某部分也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建議有時候我們可能要
堅持我們的想法,這不一定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大家一起努力,這
真的是我常常看的,我就提出來與二位互相研究。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林委員思銘:第二個問題是針對衛福部長薛瑞元的案子,他提出了掮客說,對於這個部分,我想瞭
解一下法務部的意見。薛部長說疫苗掮客這些人做不成掮客所以挾怨報復政府,我們要求他公
布掮客名單,他又說公布掮客名單太幼稚,當多位立委質疑他為何不將掮客移送檢調偵辦的時
候,他的理由是對方尚未著手實行詐欺。請問部長,對於薛部長這樣的說法,他基於職務知有
犯罪嫌疑而未提出告發或移送法辦,這樣是否失職?
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是不是屬於他的權責、他有沒有法定義務要去做這樣的事情。
林委員思銘:有關他的法定義務,部長,我告訴你,他的法定義務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
條,該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又依照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2290 號判決,這是公務人員的義務,並無裁量權。所以當衛福部長知道有掮客在進行不管是關
說或是意圖要從中牟利,只要知道有這樣的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要提出告發,他怎麼會說對於
這個部分衛福部沒有偵查權呢?
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他是如何說啦,不過我們可以去瞭解真正的實質內容。
林委員思銘: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他應該要提出告發,但他竟然說掮客名單不用公布、公布太幼稚
了,我想……
蔡部長清祥:因為公務機關如果有涉及到犯罪或是可疑為犯罪,還有政風單位可以去瞭解嘛,誰對
這個機關會做一些傷害,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權限。
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個對於衛福部長來說,其實他這樣已經構成失職了,依照我們相關的法條
以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他沒有去告發,顯然已經失職了,他竟然還說不公布、公布太幼稚
,他自詡自己有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的人居然會講出這麼不專業的話,我覺得真的是有失我
們律師的顏面!
再接下來我想請問部長,如果我們的檢察官依照衛福部部長的講法或報章媒體、電視等公開
這個事實說有掮客介入疫苗的採購,我們的檢察官是不是也要依法、依職務去主動偵辦?
蔡部長清祥:可以先行瞭解啦,瞭解後如果認為涉嫌犯罪的話,當然就會依法處理。
林委員思銘:你們有沒有去瞭解?
蔡部長清祥:初步要看各轄區的檢察官有沒有就這件事情要做個案上的瞭解,因為法務部本身不辦
理個案。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要跟你討論的就是,其實我剛剛提到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2290 號案判決
,針對公務員以及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均應為告發,沒有裁量的權限喔,所以這件事情很
明確,是衛福部長薛瑞元自己爆料的嘛,他說有掮客介入疫苗採購,所以這件事……
蔡部長清祥:檢察官是負責刑事偵查,這個情況是不是已經要動用到檢察官去瞭解……
林委員思銘:這個掮客是誰?
蔡部長清祥:還是透過政風去瞭解,都是可以來處理的。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希望你們還是要去確實的瞭解這個情況,不能在看過以後就好像船過水無痕
,檢調好像沒有啟動任何偵辦、調查的機制,你們要去查掮客是誰,你們要去問啊!我甚至覺
得你們有需要傳喚衛福部部長。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案件的需求,要由檢察官來判斷。
林委員思銘:這是他講的,他爆料的,他已經失職了。
蔡部長清祥:到底有沒有失職,這有時候是行政責任嘛!對不對?
林委員思銘:對啊!也要查有沒有行政責任。
蔡部長清祥:如果有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檢察官當然才會啟動。
林委員思銘:當然,我現在不是要你們辦他,我是說要找他來問掮客是誰,要約談他,就是要進行
查證,因為他說他不公布嘛!法務部應該要主動依照相關的法條偵辦,如果你知道有犯罪嫌疑
、有前科存在……
蔡部長清祥:那是刑事責任。
林委員思銘:對啊!所以檢察官應該要進行偵辦。
蔡部長清祥:也可以瞭解有什麼行政責任。
林委員思銘:是啦!要去瞭解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
林委員思銘:謝謝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