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椒華:(11 時 49 分)主委好。針對宜蘭的農舍,本席有召開過記者會。自 89 年修正農業
發展條例以來,有九成新建的農舍非農用,宜蘭地區更為嚴重,主要是宜蘭縣政府在 107 年自
訂自治條例及作業要點,修改了農委會農舍應臨側臨路的函示,而且增加了容許 40%的農舍加
農業設施,造成宜蘭新建農舍亂象越來越嚴重,可以說是全國最嚴重的,也造成當地房價飆升
。據此,農委會針對農舍興建辦法是不是應該明定農舍興建要臨路臨側,以及不可以允許 40%
的農業設施,如果有必要就要依申請,因為目前農委會的規定是依申請才能興建農業設施,譬
如曬穀場,就是有實際執行的需要才可以申請。因為農委會相關的規定是放在函示裡面,現在
是不是應該趕快納入興建農舍的辦法裡面?我知道農委會應該早就把辦法的草案會給營建署,
我在前幾天開記者會,營建署表示農委會還沒有定案,請問主委,目前農委會的函示放在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裡面,可以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好。向委員報告,其實法令規定得非常清楚,農發條例就規定農地農用,但
是限制 0.25 公頃以上才可以蓋農舍。再者,因為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在這個辦法裡面不
只是函示,剛剛委員講到的臨側臨路,這是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裡面,農民來申請的時候
,申請書的表格就直接寫要臨側臨路為原則……
陳委員椒華:對,但是這個可以放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裡面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相關規定都已經很明確,所以不只是函示而已,重點是什麼?我坦白跟委員講,
重點就是地方政府要執行到位,而不是法規要怎麼訂定,農地就要農用啊!
陳委員椒華: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盤點八十幾萬公頃的農地有多少非農用,其實我覺得目前的法制並沒有因為
這樣而不完備,我們也很清楚,全國所有地方政府在執行這個業務的議題上,大家都很清楚我
們的遊戲規則……
陳委員椒華:主委剛剛講的,我也聽到了,現在就是因為把必須農業設施使用放在函示裡面,還有
臨路臨側……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在函示,函示只是再次提醒地方政府……
陳委員椒華:申請計畫表格裡面……
陳主任委員吉仲:申請書的表格底下就寫得很清楚……
陳委員椒華:對,在表格裡面,本席是說你要去否定宜蘭縣政府自治條例的部分,所以請把表格裡
面的這些規定放在興建辦法裡面。
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這樣好了,我們來思考看看怎麼處理,其實我覺得比較重要應該是搭配國
土計畫未來要怎麼處理這些議題,我覺得會更完整。
陳委員椒華:對,那個是其他彙整的問題,但是現在針對農舍興建,如果以目前的函示,對於否決
宜蘭縣政府自治條例還是不足,所以重點就是把臨路臨側跟 40%使用放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農委會不需要修法律就可以做到這個嗎?
第 111 卷
第 109 期
委員會紀錄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跟內政部討論看看。
陳委員椒華:好,兩個禮拜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兩個禮拜當然可以討論,但重點是結果怎麼樣……
陳委員椒華:因為你們討論很久啦,討論好幾年,從 107 年到現在,不用再拖了吧?
陳主任委員吉仲:重點都不是法制有沒有完備,法制就是很清楚,現在就是執行面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就 1 個月吧,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