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0 時 29 分)我們先講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這樣一個法律精神裡面的鑑定人,我現
在不是在講修法的方向,我是說現下,他是比較偏向中立的第三人來輔助法院、輔助檢察官,
還是立於當事人,就是檢方或被告的一方,他是比較屬於哪一種角色?
主席(林委員思銘):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目前的限制……
江委員永昌:我講法律。
林秘書長輝煌:他是中立的。
江委員永昌:法律上應該中立……
林秘書長輝煌:而且它是證據方法。
江委員永昌:好,那問題來了,鑑定人還包括鑑定機關,其實我們現在有存在這兩種,一個在第一
百九十八條,一個在第二百零八條。我有去看兩種不同的鑑定制度,你們到底是選定自然人鑑
定比較多,還是選定鑑定機關比較多?你們有沒有去統計過我國刑事訴訟的實務上各占多少比
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可能我們還需要進一步……
江委員永昌:我講給你聽,其實你們有造冊,鑑定人跟鑑定機關的名冊。不過其實鑑定的東西有很
多,司法精神、醫事醫療以及包括數位證物、毒物、槍彈、刀械、爆裂物、金融、會計,甚至
到工程、廢棄物都有,結果鑑定的自然人部分都只有集中在哪裡?只有集中在司法精神鑑定的
領域,我看了你們的名冊,自然人鑑定沒有在其他領域。除了精神鑑定以外的領域,多半都是
鑑定機關了,所以你回頭自己去做統計,機關鑑定會變成是你們的常態,自然人鑑定其實只有
在精神鑑定上,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呢?我來講,第一個,法務部調查局的化學鑑定實驗室一年
要鑑定 7,000 件,檢品數要 4 萬件以上;它的文書鑑識實驗室一年要 1,300 件,檢品要 1 萬
5,000 件;影像鑑識每年要 80 案以上;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一年四千多件的死因鑑定;毒物化
學也有八千五百多件。可是它們是偵查機關的鑑定單位耶!剛剛我們講了,鑑定人的角色含機
關鑑定在內,照理說它是第三方嘛!它不站在檢方,也不站在被告那裡,可是我們常常慣用的
都是偵查機關的鑑定單位,你要說服人家說這不會偏頗,外界會有疑慮啊!您說明看看。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機關鑑定的部分如果委員照這樣的邏輯講下來,確實有缺那麼一塊,
因此我們在修正草案裡面,我剛剛也有跟林思銘委員報告,我們希望真正實施鑑定之人能夠到
庭來做言詞陳述,而且要接受詰問,我們才能夠減少錯誤。
江委員永昌:我等一下會講修法的部分,再跟秘書長做討論。現下其實就有這樣子的觀感是說,本
來它是中立的,它是補助角色、輔助法院,結果就變成我們用偵查機關的鑑定單位,會有這個
疑慮。可是這是法院給它認證的,法院如果要從名冊當中去挑選囑託的鑑定機關的時候,其實
你們也不會去想說要排除跟檢警高度相關、上從下屬的這種關係,你們也沒有排除它,以及在
你們很多的文件當中,用關鍵字去搜尋,還會去援引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刑事局的鑑定意見
,所以這個事實上也存在。那現在更嚴重的事情是在你們的鑑定名冊上,法務部在 92 年 9 月 1
日出了一個函釋,本來是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去囑託鑑定,其他人不行喔!被告也不行喔!否則
它會變成什麼?這叫私鑑定,它會變成傳聞證據,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務部說檢察官可以
事前概括囑託鑑定機關,讓檢調辦案的時候,送去給機關做的鑑定等同於檢察官囑託,你們高
等法院在 108 年的刑事判決還追認這個函釋,還認證它,說本來真的是法官或檢察官才可以視
個案的需要去選任,但你們自己講檢察一體,檢察官對於轄區內的案件,他可以概括式的選任
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便於轄區內的司法檢察官、司法警察可以即時去送請實施鑑定,然後
還說這個屬於傳聞證據之例外,這要有證據能力,你們還去這樣追認它,所以它就更偏差了,
你回答看看。
因為這不會是在你修法之後就改善的狀況,這不會。你知道這會造成什麼嗎?我今天講到第
三次,這不但會讓人家覺得偏頗,第一個,還會造成被告往往在審判時才發現原來前面有這份
檢察調查局送去做出來的鑑定,他後面才知道,他變成沒有辦法去準備或質疑,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現在即使修法,還要面對一個問題是解決不了的,有關機關鑑定,我們在第一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其實當事人可以直接詰問,但是機關鑑定時,你知道比方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
鑑定委員二十一個人到三十六個人共識決決議出來的,即使未來修法要在書面報告上具名,可
是到時候要行使詰問權時,第一,被告如果是機關鑑定又概括給警察跟調查局可以這樣去做鑑
定報告,當事人權利其實是受損,因為他不知道。第二,詰問的時候,到底要叫誰來?它是共
識決,共識決要叫誰來?針對這部分,我沒看到在你新修法制度的草案當中有去處理,請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新的修正草案第兩百零八條第二項,實施鑑定或審查的人應該在書面報告具
名是哪一位,主鑑定的那一位要具名,具名之後,接著我們在審判中就會請他來做言詞說明,
而且要接受詰問。
江委員永昌:所以共識決的這些委員們,到時候就是具名的那個人,請問誰要具名?是共識決的那
個主席,還是共識決的那個召集人,或者比方二十一個人到三十六個人的審查當中,每個人都
要簽名?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是要求要這樣子處理,根據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那個主要實
施鑑定的人要在書面報告具名,可能有一位或兩位,將來他們……
江委員永昌:一位還是兩位?還是三位?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希望最好是一位。
江委員永昌:你聽我講,最近為了……
林秘書長輝煌:那麼至於他們要……
江委員永昌:我打斷一下,最近為了防疫期間,朝野攻防,對不對?衛生福利部底下設那麼多有專
業知識背景的委員會,哪一個敢公然現身?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如果大院通過,委員會制的共識決,他們到底要怎麼去變
動?無論是調整成員或是決議的過程,我們就尊重。
江委員永昌:我認為你們可能還沒有把那一步想好,不過還有努力的空間趕快來處理。我就不知道
了!我們司改國是會議照理來講是建立兩種制度,一個是引進專家證人,改良鑑定;一個是引
進專家證人,廢掉鑑定。你們兩個都不選擇,你們現在走的方法是不引進專家證人,而用私選
鑑定,我就不明白了,你現在說被告當事人可以請求檢察官選任特定之人鑑定,或者在審判當
中可以自行委任鑑定,如你剛剛所講的,還可以到進行詰問,我就問你,本來鑑定是希望能夠
走到輔助的角色,是中立的角色,你現在去創設私選鑑定,你面對的問題是以後大家不覺得鑑
定是公正中立,可能會互相衝擊,而且私選鑑定的開銷誰要出?你要知道你們現在法院如果要
求公共委員會囑託的鑑定是免費的,如果引入私選鑑定,那個被告如果去要求要私選鑑定,這
不可能會有優待吧?一定會收費啊!本來刑事訴訟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罪,現在被告要花錢
來證明自己沒有罪,他的問題是什麼?問題是這樣,本來有一個鑑定,如果有專家證人的制度
引進,也許這個被告只是想在這個鑑定過程當中,有一些鑑定品質不夠好,可能學科普遍承認
的原理原則,他覺得遺漏了重要的因素這些等等,他並不是要跟你做鑑定比賽,你鑑定、我鑑
定、大家來鑑定,對不對?他不是要這樣,他只是認為鑑定要有品質,只是為了自己去提出有
質疑問題的點,大家再一起來看,可是你現在設計的制度卻變成大家鑑定互相來抗衡,這非常
奇怪,鑑定失去了它自己原本中立輔助的一個角色,照理來講,應該要由專家證人來處理。秘
書長可不可以回答?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研修委員會最後決定不引進美國專家證人制度,不過確實我們有
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引進當事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鑑定,就是私選鑑定,那麼這個費
用是由委任的人負擔,這是在第四項……
江委員永昌:是啊!就是比賽開銷大嘛!本來檢察官要證明他有罪,結果他自己要花錢,因為鑑定
昂貴,鑑定不是那麼簡單,本來我們司法訴訟當中,檢察官是國家公器,對不對?打擊犯罪啊
!國家要承擔,人家給你免費鑑定,其實也是公帑,現在變成被告自己去承擔,我就覺得很奇
怪,你用鑑定對抗鑑定,而不是用專家證人制度,那麼每個被告都要很有錢,才有辦法為自己
辯護了?這就是經濟地位不平等!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私選鑑定的目的是為了要達成武器平等……
江委員永昌:經濟能力不夠,武器怎麼會平等?
林秘書長輝煌:經濟能力如果不夠,他還是可以用我們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的後段,跟法院來聲請
選任鑑定人,他一樣可以走這條路,一樣可以聲請法院來選任,聲請法院選任就不能指定特定
人,不過法院來選任……
江委員永昌:法院又去選任偵查機關裡面的機關鑑定,法院本來有鑑定人跟機關鑑定,因為這個被
告又要求法院選任,所以法院要再去選一個跟他會抗衡,還是怎麼樣的?這搞不清楚啦!你知
道日本、澳洲他們過去有所謂圓桌鑑定、會議鑑定、多方意見的鑑定,就是擔心單一的意見會
偏頗,所以有兩位以上的鑑定人,現在你也不是走這樣,然後現在已經有鑑定機關、已經有證
據能力了,可是這個被告經濟能力不行,他又不能自選鑑定,他又找法院,法官又幫他選任,
選任到什麼?如果不幫他選任,以後出來的判決,人家會說這個沒有讓檢察官去證明他有罪,
你是靠他自己無法證明他無罪,所以要判他罪,又會落於這種情況,不是又這樣巡迴嗎?因為
專家證人的用意就在於我們現在的證人只能就親身見聞做見證,對吧?我們現在的證人是這樣
,可是專家證人有專業的知識,而且特別可以針對評鑑當中萬一有遺漏的因素,就只要出來講
述那一段就好,可是你們卻不引進,我就覺得很不能理解這樣的改革,又不遵照司改國是會議
提出的,這樣會衝突。我是有疑慮,我也沒有最好的方法,可是我認為你們應該可以可以循著
司改國是會議的這個目標再前進,如果不這樣走,一定要充分妥適的告訴我們,到底……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即使是採用私選鑑定,那麼它造成的狀況就是剛剛委員講的會有複數鑑定的
狀況,在第二百零七條就允許複數鑑定的存在,複數鑑定就可能存在不同意見的情況,怎麼去
過濾複數的專業意見?也就是專業意見跟專業意見衝突時,法官怎麼過濾?基本上我們是假定
法官只是法律專業人士,沒有足夠的能力過濾這樣的專業,所以才需要鑑定,因此我們所採的
方向是要透過詰問制度,也就是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實施鑑定自然人或機關鑑
定裡真正實施鑑定的人,應該到法庭做言詞陳述,然後接受詰問,我們以這樣方式來發現鑑定
的可信性。
江委員永昌:主席,我再講兩句話就做結論,因為時間也到了。第一,你還是要謹慎去看看,到時
候就機關鑑定以及審查共識決的部分,要找誰來書面具名,然後出面接受詰問?我認為這還有
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秘書長好像覺得一蹴可幾就會達成,我是認為這很困難。第二,我要再
重申一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 13-2 就是「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
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跟存廢問題。」至少我覺得鑑定制度是中立的,是輔助法院的角
色,而專家證人可以各占二方,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好的架構,還是希望司法院再審慎考慮有關
法律互相衝突、重疊的這些問題,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的意見慎思,然後做出最好的法律修正。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