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0 時 2 分)秘書長好。我的問題主要是要請秘書長回答,其他問題在我問到的時
候再請其他幾位院長予以協助。我要問一下,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他們主要的職責是什
麼?因為在你的施政計畫重點、預期效應當中,你表示要強化辯護的制度、要保障被告的辯護
權,你寫的是實質有效的辯護,什麼叫實質有效的辯護?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當然就是為了被告的利益作完善的辯護,這個部分的範圍包括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就是指定辯護的案件。
江委員永昌:訴訟的過程有時候其實是很冗長的,裡面有很多細節需要去處理。但是我發現你們現
在的公設辯護人跟約聘公設辯護人,連書狀都不出,到底出書狀重不重要?出書狀的比例高不
高?書狀的品質如何?這應該也是一個指標,你們去統計了嗎?應該還沒有!但是我去看了,
應該不高。相較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或者地方法院跟律師公會請來的義務律師,在
幫當事人當辯護人的時候,他的訴訟品質、辯護的品質、出書狀,你們應該去做一個比較,這
跟司法院到底追求實質有效的辯護恐怕是有所落差的。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法院裡面的公設辯護人跟約聘辯護人都會出具辯護書。
江委員永昌:全部都會出?
林秘書長輝煌:對,每一個案件都會。
江委員永昌:好,那他們會不會上了法庭之後去勸被告直接認罪?這個比例高不高?
林秘書長輝煌:這在認罪協商的部分是有這樣的狀況。
江委員永昌:如果這個受辯護的人認為,天啊,公設辯護人、約聘公設辯護人老是來勸我認罪,他
其實不就是在法庭上過過水而已,讓訴訟能夠執行下去,讓法官能夠判決,相對於受辯護的人
來說是不利的。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有些狀況下,在辯護人個案的判斷裡面,去跟被告溝通,或許認罪是
會比較好的,能夠得到比較好的結果。但這個是個案判斷,我們無從去事先……
江委員永昌:我們不要看個案,請司法院去做一個通案的整理,到底你們有多少案件都在勸被告認
罪協商?你可以從大數據去做分析,因為如果去看一個個的個案,每個個案講起來好像有一些
道理,但是未必不是,我就怕沒有實質有效的辯護,而是淪為過水,也就是說,我們的辯護人
變成怎麼?變成勸罪人了,你知道嗎?我擔心這樣、我擔心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在法庭上的活動,我們很難做統計。
江委員永昌:很難做統計?那我問你,以前是公設辯護人,他本來就要受你們的指揮,現在約聘公
設辯護人受你們的控制更深,因為一年一聘。其實他在整個訴訟協助的過程當中,也會被列入
考核,這樣會不會讓法院的指揮過度?因為公設辯護人的部分,過去大家就對這個有疑慮,結
果現在的約聘公設辯護人,我覺得他們受你們的指揮更嚴重了,與司改會議的意旨、方向是更
違背的!你要怎麼去講?每年打考核,一年一聘,會不會太尊重法院、法官、法庭?你覺得會
不會受他的指揮?會不會?你怕不會?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法院會有約聘辯護人?是因為 1999 年的全國司改會議決議不
要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但實際上在偏遠地區或是夜間,我們通常就是需要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換湯不換藥,暗渡陳倉,公設辯護人變成約聘公設辯護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在我們的案件中,比較偏遠地方的案件,或是夜間的案件,我們通常
很難找到有律師或是法扶的律師來協助,這個時候法院的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就變得很需
要,因為被告需要辯護人協助。基本上,約聘辯護人還是律師,我們透過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一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的指定後,他就是指定辯護人,一年一聘其實是更具自由性,
如果說哪天他覺得還是想要回到他自己的事務所開業,這個是相當的自由,只是在短時間內他
跟我們法院合作,是這樣子。
江委員永昌:秘書長,你說偏僻的地方,這個部分比較有重重的困難啦,我知道現在有四個軌道,
第一個就是公設辯護人,然後約聘公設辯護人,然後律師公會來的義務律師,以及法扶基金會
的扶助律師。就教於高等法院,請問你們,剛剛秘書長講的話應該都有聽得很清楚,針對這四
種人,你們怎麼分配、指定去他接案?你們怎麼做?先請高等法院回答。
主席:請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說明。
李院長彥文:我們設定一定的輪次,目前的制度,義務辯護律師大概占二分之一……
江委員永昌:我幫你回答比較快,大家聽一下。高等法院編號 1 到 5 公設辯護人,編號 6、7、8 義
務律師,編號 9 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這個跟剛剛秘書長講的什麼偏鄉、哪裡的法律資源多
或不多,有什麼辯護人、沒什麼辯護人,都沒關係啊。
李院長彥文:秘書長講的是約聘辯護人,我講的是公設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但這些都納入在辯護人當中。
請教臺北地方法院,你們的辯護人跟法扶是怎麼派案的?
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說明。
黃院長國忠:我們跟法扶還有義辯有共同一起開會,開會的結果我們是 3、3、4,因為我們的公設
辯護人只有 3 位,所以我們用十分之三、義辯十分之三、法扶十分之四的比例來做派案。
江委員永昌:我查的比例跟不太一樣,是 1 比 3 比 1!請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怎麼樣指派?
主席: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院長說明。
陳院長賢慧:我們也是跟臺北地方法院差不多。
江委員永昌:你們跟臺北地方法院差不多?你們的作業流程明明寫的是,先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
就是無資力的那些先轉介,如果沒有尋求到的時候,後面依指定義務辯護律師跟公設辯護人,
然後你後面指定義務律師跟公設辯護人用 1 比 1 耶!我現在問你你居然說,你跟臺北地方法院
一樣?
陳院長賢慧:當然會再依照各個不同的情況來做適當的分配。
江委員永昌:依照各個不同的結果?難道我手上拿的是你們的要點跟作業流程資料,你們這個可公
開之透明資訊是隨便寫一寫?不會啦!秘書長,哪一種最好?你覺得哪一種方式?公設辯護人
、約聘公設辯護人、義務律師以及法扶律師,這四種制度哪一種最好?
林秘書長輝煌:法扶、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我們都需要,因為相當多案件我們都
需要這四類辯護人的協助,怎麼樣可以幫上我們的忙?我們都需要。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苛責,但是我覺得這個存在大問題。請最高法院吳院長。最高法院 102 年臺上
字第 3050 號刑事判決,裡面有一個內容說,如果被告律師所提供的辯護不是事實、不是有效的
辯護,是無效的律師協助,構成合法上訴之理由,以維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請問這包括受
辯護人,也就是被告,覺得這個辯護人沒有幫他出書狀,或者一直在勸他認罪,這包括嗎?我
剛剛講的,你們舉出說他沒有認真去辯護,被辯護人(被告)他自己就有這樣的感覺─一直勸
我認罪,一上來就說要認罪協商,都沒有好好的去幫我訴訟。那這樣構成嗎?你讀完這個刑事
判決之後的看法,這樣是不是辯護行為有瑕疵,未發揮辯護人應有的功能?譬如他不一定是對
這個判決不滿要去上訴,他是覺得在這辯護過程當中有瑕疵,沒有達到功能啊!對你們來講的
話,這個算不算是可以上訴的一個理由?
主席:請最高法院吳院長說明。
吳院長燦:謝謝!剛剛委員有提到實質有效的辯護,其實實質有效的辯護形式上,包括他在辯論過
程當中要提出辯護狀;另外有一個就是,他要為被告的利益來做辯護,這個所謂為被告利益辯
護的時候,必須要不能夠違反被告本身的意志,所以那個到底是不是一個實質有效的辯護?應
該就整個刑案審判的過程來做考量。我們在那個判決裡面有提到,如果不是一個實質有效的辯
護,那就是一個行為的瑕疵,而行為的瑕疵還有一個判斷標準─是不是對被告有利?所以實質
有效的辯護必須由這兩個來做判斷,是不是辯護的行為有瑕疵?然後是不是對被告有利?可能
要就個案的事實來做判斷。謝謝!
江委員永昌:事實上被告,也就是受辯護人,哪有辦法能夠知道這麼多?他也沒有辦法再尋求其他
的救濟!我在這邊要問,原來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者是原住民、或弱勢,就必須要有辯護
人,這個訴訟才可以繼續進行,是吧?
吳院長燦:對。
江委員永昌:我在這裡跟你講,我要的是辯護人品質,你們現在公設辯護人一年平均要接二百多件
案子,對吧?司法院知道吧?這負荷很沉重耶!這個品質會好嗎?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一年
是規定 24 件呢!法扶基金會對吧?
第一個是辯護的品質;第二個,法扶基金會因應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將來審判時間是更
冗長、卷證不併送等等很多事情,檢察官那邊現在是組織準備來打國民法官訴訟庭的專業團隊
,整個團隊在準備籌劃了,那司法院這邊對於辯護人的制度,還是要讓辯護人單打獨鬥嗎?法
扶基金會那邊至少在國民法官要去支援的辯護律師,他們不管是每一件訴訟費用,也去提高加
給,雖然我也覺得這個不夠多,2 萬元至 3 萬元變成 4 萬多元至 7 萬 5,000 元,那個負擔太大,
可是至少他們這樣做了,司法院在面對國民法官上路了,有關於辯護人這一方面的改進跟準備
,能夠提升辯護人的品質,就是實質有效的辯護,你們做了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今年我們法扶已經跟刑辯協會,辦理公辯及義辯的國民法官專業教育訓練,內容包
括國民法官辯論的理論與模擬實作,這個模擬實作包含案件的理論、開審陳述、交互詰問與辯
論,目前辦理了三個梯次。原則上所有的公辯、義辯都要參加,將來我們也會持續要求約聘辯
護人、公設辯護人接受國民法官的相關教育訓練,而且會列入考核。另外有一點我要跟委員報
告,我們跟法扶一起檢討法扶律師報酬,即關於國民法官法案件……
江委員永昌:你以後有關於國民法官……
林秘書長輝煌:最高一個人可以到 7 萬 5,000 元,然後我們可以給複數辯護人,最高可以給三個,
只要分會會長允許或是總會的會長許可就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的意思是說,以後遇到有國民法官法庭的時候,全部都不用公設辯護人,都交給法
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你是這個意思嗎?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這樣。
江委員永昌: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跟你講三點:第一點,你剛剛講的四軌制,你還覺得是各有需
要的時候,就是違背了司法國是會議。第二點,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他們負擔的量太大了
,我很擔心他們的辯護品質。第三點,且不管現在上路的國民法官,你說加強專業訓練,難道
現在在做扶助的律師、在做義務辯護的律師、在做辯護人的專業訓練都不夠嗎?我跟你講說,
他不可以再是這樣子去單打獨鬥,整個負擔非常大,以前的案件分量就很多了,現在每個案件
又更沉重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有複數辯護人。
江委員永昌:複式辯論?
林秘書長輝煌:複數辯護人三個。
江委員永昌:好,人力要增加,然後碰到的案件要減少,來提升辯護品質?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錯,我們會做這樣的調整。
江委員永昌:但是我沒有聽到說,國民法官的部分都完全丟給法扶基金會,剛剛這個沒有啦?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
江委員永昌:沒有,所以我們辯護人、約聘公設辯護人在面對有國民法官法庭的時候,也會有複數
的辯護人去應付這樣子的一個訴訟?
林秘書長輝煌:可能會有共同的組合,反正就是一個辯護團隊。
江委員永昌:敬請司法院努力,我相信立法院一定會很樂意去配合司法院各項有效的舉措。
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秘書長,本席本來也想發言,你跟江委員說明一下,互相提醒,也不是很清楚啦!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