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還有各位法學先進。今天在討論
提綱當中,剛剛已經有先進提到,是否在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可以溯及失效的問題,本席為了關
心溯及失效問題的本旨,其實在於一個更高的層次上,所以本席針對第四十九條也提出了一個
修正案。本席關心的是什麼呢?就是憲法法庭可不可以就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宣告其為違憲?
這包括了既有的條文或是經立法機關、經公民複決後產生的憲法修正條文或是增修條文在修正
之後,會不會有可宣告違憲的情況?我們來看一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第四條,它包
括了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
無牴觸憲法等等,但在過去既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當中,有沒有宣告過憲法違憲呢?
有的,就是在第三屆國大代表任期,也就是 2000 年的時候,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499 號解釋
,那時本席擔任第三屆國大代表,那時國大代表為了選制改革,延長第三屆國大任期,所以引
起國大自肥的憲政爭議,大法官就宣告該次增修條文的修憲無效。所以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當
中,大法官是可以就憲政機關進行憲法增修條文或本文的修改進行無效的宣告。
現在憲法訴訟法定了之後,到底有沒有包含憲法法庭可以宣告判決呢?這裡規定了六款,第
一款是法規範憲法審查,問題來了,這個法規範的範圍有沒有包括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呢?按
照上個月 10 月 19 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公報初稿,在場的林輝煌秘書長曾針對本席所提出的
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等修正草案做了一個回應,這當中的第二部分他提到了,這裡的法位階
的法規範旨在排除規範效力低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但是效力位階高於法律位階法規範的憲法
條文和憲法增修條文,就算是未經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即沒有提及,但是在解釋
上,自得依該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法規範之列。如果這樣的一個答復代表司法院一個非
常具有權威性的見解,則本席對於要不要再提出相關的第四十九條類似的條文,我就可以持一
個稍微接受的態度,因為本席關心的是,在有了憲法訴訟法後,未來憲法法庭是否能宣告憲法
本文或增修條文無效一事,為什麼關心這個議題?因為緊接著在第七次修憲的時候,當時第四
屆的任務型國大,將憲法的修改門檻提高到幾乎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可以企及的程度,這個能
不能溯及既往呢?我們未來的憲法法庭可不可以溯及既往去宣告 2005 年第四屆已經被廢止的國
大代表、任務型國代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當中所律定的修憲門檻,除了由立法院提出修憲提
案之外,該修憲提案還必須經全民具有投票權、選舉權的公民過半數才能去修改,目前這個修
憲複決案、全民複決案將在今年 11 月 26 日去執行,目前民法成年已經下修為 18 歲,可是憲法
本文當中,對於已經成年的人民卻沒有賦予他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選舉權是 20 歲,被選舉權是
23 歲,如果未來在公民複決當中未能達到修憲門檻,該增修條文,立法院各黨派無異議一致通
過的增修條文修正案不能夠通過這樣的修憲程序來確認。那麼就 2005 年第四屆任務型國代所通
過的修憲門檻提高這個部分,是否有牴觸本席所說的,本席的主張是認為該內容違反了憲法第
一條所樹立的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等相關原則的方式
來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裁決、裁判,所以基於這樣的理由,本席那時候提出了憲法訴訟法第四十
九條的修正。那麼司法院認為無須修正,顯然肯認了兩項,第一,憲法法庭是足以去針對法規
範,包含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憲法內容進行違憲的審判;第二,因為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當
中,認為可以溯及失效,也就是在 2005 年所為增修條文的修憲內容是可以透過包括立法委員在
內來提出的,那立法委員可以根據第四十九條,以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譬如說我們通過了選
舉權為 18 歲,該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本文選舉權為 20 歲的規定?這是一個問題。另外,我們也
可以針對公民投票如果未達這麼高的門檻,那麼 2005 年所為的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是否牴觸了
國民主權原則,可以宣告為違憲,可以溯及失效。這一點我們希望在這裡透過公聽會,再來就
教於各位法學先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