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以信:我認為今天我們針對憲法訴訟法召開公聽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我今天要在這邊談的並
不是直接針對目前已經提出來的部分條文修正案的內容,而是可能我要再另外提出一個修正案
的討論。我所要指出來的是,在現行的憲法訴訟法當中可能存在著立法疏漏,這個立法疏漏可
能是針對關於統一解釋法令的問題,今天我在此提出以提供各界作參考。首先,我們可以根據
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具有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在運作上,我們
原來適用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七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
請統一解釋。同條第二項也規範,人民、法人及政黨也可以就終局裁判來聲請大法官作統一解
釋。後來改成憲法訴訟法後,在第一條第六項也明文授權,憲法法庭可以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的案件。
當初在立法時,立法理由就清楚寫明,就是依照憲法第七十八條的授權,以及原來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如何執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呢?規範在憲法訴訟法
第八章,第八章第八十四條敘明,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這個條文的關鍵在於它能夠授權發動
統一解釋法令的只剩下人民,原來的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當事人資格不見了,在憲法訴訟法第六
條也明定,當事人的定義當中說明,第八章案件當事人是指聲請之人民。
本席認為這樣的訂定是立法上面的疏漏,所以我曾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向司法院
提出這項見解,司法院的解釋是認為在機關之間有上下關係時,下級機關應該要服從上級機關
的解釋,這一點說明其實沒有錯,可是問題是機關之間不是一定只有上下關係,機關也有獨立
行使職權的關係,甚至機關也有平行的關係,包含不同的院際之間,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
及立法院,彼此院際之間如果解釋統一法令時,這些機關彼此之間就沒有上下從屬關係。換言
之,當憲法訴訟法將機關作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當事人資格取消後,在院際之間產生對統一
法令解釋有所不同時,就欠缺統一解釋法令之法律授權。所以我今天在此要提出這個問題,就
是我認為在我們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為憲法訴訟法時,出現了一項立法疏漏,而這項
立法疏漏就是在各機關作為聲請統一法令解釋的當事人資格消失了,而這一點要請各位法界前
輩來共同研究,本席也會在本會期當中提出修法提案,希望能夠矯正這樣的狀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