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德維:(10 時 4 分)謝謝主席。主委,請教第一個問題,這次 18 歲公民權的修憲複決公投
跟九合一大選一起登場,除了眾所周知的 18 歲選舉權,請問主委,18 歲的公民權是不是也包括
18 歲的被選舉權?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是的。
李委員德維:如果通過以後,需要做哪些配套措施?政府準備好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必須要等到這個案子確定通過或不通過,相對的……
李委員德維:沒有!主委,你這一定要準備好,通過以後,準備好就要去做,你不可以因為現在還
沒有結果,所以什麼都不做,中選會不可能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年齡的調整,要配合的相關選務除了選務部門之外,包括內政部等相關部門
都會因應,我想這方面的配套、因應沒有困難。
李委員德維:主委,我們現在對於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有 23 歲、26 歲、30 歲、35 歲及 40 歲等各
式各樣不同的,假設 18 歲公民權通過以後,有關被選舉權以中選會的立場,你們是不是也準備
下修 2 年或者怎麼樣,你有個想法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必須說明一下,如果這個案子通過的話,除了選舉權降到 18 歲之外……
李委員德維:被選舉權呢?重點是被選舉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被選舉權也是降到 18 歲。
李委員德維:所有都降到 18 歲?
李主任委員進勇:同時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就停止適用,但是通過條文的被選舉權部分還是有
一個前提要件,就是「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李委員德維:對啊,我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本憲法規定有什麼呢?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是 40 歲,這不會降到 18 歲;
另外,法律規定包括選罷法上的規定,選罷法規定一般的 23 歲以及縣(市)長、直轄市長 30
歲等等,目前有這一些規定。
但是原來這些規定是基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 23 歲規範所定的,現在既然有修改了,那選罷
法的相關年齡規定應該進行檢討。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們要去準備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在意見書裡面也提到應該要進行檢討。
李委員德維:主委,基本上您可以確認這項 18 歲公民權通過了以後,被選舉權就已經降到 18 歲,
但是怎麼樣修正那是另外一回事,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其中也包括立法院,因為這個案子也是立法院……
李委員德維:沒關係,立法院那是我們的問題,跟你無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檢討的結果是怎麼樣,我們都尊重。
李委員德維:主委,根據兵役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高中及其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可以申請兵役緩徵,
假如未來 18 歲可以參選民意代表、村(里)長,當選以後要入營服役,特別是未來役期要改成
1 年,那他要怎麼樣行使職權?會不會被解職?現任的軍人可以擔任民意代表或村(里)長嗎?
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想過要怎麼樣跟相關部會溝通?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可能相關部會必須進行協調……
李委員德維:我提醒主委,各國年滿 18 歲可以選國會議員、立法委員的只有兩個國家在試行,包
含美國、法國及日本這些民主國家都有一定的年齡限制。所以這一次的 18 歲公民權,我認為
2,300 萬人中絕大多數並不知道這裡面除了牽扯到你們不斷地宣傳的選舉權以外,基本上被選舉
權也開放到 18 歲,這個部分其實中選會沒有好好地講清楚,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特別把整個修憲條文都列出來,就是要讓大家看清楚,除了 18 歲的選舉權
之外,還有 18 歲的被選舉權。但是 18 歲的被選舉權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李委員德維:是,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想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應該好好來思考。
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關於行政院這個公投案的當然反方,主委你過去講過什麼?行政院是
當事人、不是第三者,還要提意見書,是當然的反方。那這一次呢?你原本要求行政院當反方
,現在行政院拒絕,它說它要當正方!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要說明一下,其實公民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案,
它的性質就是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該做的沒有做,而你做的我不滿意,所以他提出這
個公投案。也就是說這種公投案的性質,人民是提案人,跟政府機關包括行政院、立法院是站
在對立的位置。
李委員德維:你原本給立法院的文裡面也講到,行政院是當然的反方,請問有還是沒有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
李委員德維:這一次喔!我講的是這一次 18 歲的公民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到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各種公民投票案,它的性質跟人民提出
來的不一樣,這個是根據審議式民主所作的一個制度設計,也就是說……
李委員德維:主委你這種講法,我沒有辦法接受,我講得比較白,行政院想當正方,你就去支持正
方,行政院想當反方,你就支持它當反方,你現在不就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個跟公投案……
李委員德維:行政院現在是不是第三人?行政院現在到底是當事人還是第三人?現在!在 18 歲公
民權這個案子,它立場到底是哪裡?
李主任委員進勇:雖然它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中被擬制為反方……
李委員德維:它拒絕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雖然被擬制為反方,但是它可以不以反方的身份來參加辯論會,就像……
李委員德維:那它可以擔任正方嗎?它可不可以擔任正方?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不會讓它擔任正方,因為正方就是立法院,過往民眾所提的公投案,我們
也是通知立法院擔任反方,是否要派代表來,立法院也從來沒有派過,所以其實當事人是可以
決定要不要利用正方、反方的身分出來講話。
李委員德維:所以主委的意思是,在一般人民提的公投案中,行政院是當然的反方,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李委員德維:但是這一次的修憲案由於是立法院提出,所以性質不相同,雖然你認定行政院是反方
,但是它可以放棄當反方的責任,可以這樣講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也不是一個責任,我們擬制它為反方,它可以決定要不要派代表,就像立法院
一樣,立法院也可以決定不派代表。
李委員德維:下個問題,入境自主防疫者可不可以投票?現在政策是 0 加 7,可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
李委員德維:好,沒問題。請教確診個案方面,因為確診現在不能投票嘛,那跟他同住的家人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同住家人就是居家隔離者,居家隔離者現在有兩種模式,一個是 0 加 7,如果有
打三劑的話就是 0 加 7,就跟入境者一樣沒有限制,另一個是 3 加 4,前面 3 天還是希望大家能
夠遵守規定待在家裡,後面的 4 天就沒有問題。
李委員德維:這個部分也請你們要加強宣導,這個要麻煩加強宣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李委員德維:另外一個問題,報告說投票程序採「領、領、投」,先領選舉票、次領公投票再來圈
票,這項作法某種程度也被人質疑說是強迫民眾投公投票,跟之前公投與大選合併的時候好像
不太一樣,你們現在是怎麼考量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邀集各地方選委會自行協調,地方選委會都認為這樣的方式對於投票過程的
順暢是最好的一種安排,我們沒有其它考量,就是要讓它順利。
李委員德維:再請教一下,這個是個案,請您請聽聽看,直轄市的議員候選人有 745 人登記,不符
合規定有 3 人,縣市議員候選人有 941 人登記,不符規定有 4 人,其中新竹縣的議員候選人劉
珈愷因為投票行賄罪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這個案子於 91 年 5 月 31 日判決,
這次審定他不可以當候選人,但是 103 年中選會通過審查他有新竹縣議員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當年度抽籤號次是 11 號,得票數 2,326 票,主委,這是很嚴重的選務疏失,請問是誰的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有去瞭解,並不是選務機關沒有掌握資料而沒有把他列為不得參選,而是
我們必須要向查證的機關譬如……
李委員德維:所以查證的機關有疏失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查證機關沒有給我們這方面的資料。
李委員德維:本席建議中選會,你要去跟查證機關說他們查錯了,要懲處啊!他們亂搞啊!還有彰
化縣議員洪本成登記挑戰連任,中選會也以 92 年犯貪污罪免刑確定,但是屬於有罪判決,認定
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法院現在有不同的意見,請問主委,洪本成議員如果這次不符合資格
,為什麼還可以參選擔任議員十多年?法院也質疑中選會這次的資格審查為什麼跟以前不一樣
?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也真的是一個特例,也是因為我們的選務機關沒有掌握這方面的資料。
李委員德維:主委不能說因為沒有掌握資料,這裡面真的牽扯到非常大的個人權益,有錯就要改!
如果不是你的錯,是人家的錯就要去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應該要跟查證機關加強聯繫。
李委員德維:對不對?人家當了十幾年的議員耶!結果你現在突然對他說抱歉不能選了,誰都會不
服氣啊!主委要是當事人是你,你也不會服氣!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瞭解。
李委員德維:所以這一點真的要很實際地講,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疏失,假如是中選會的責任,當
然中選會要負責,但假如是查證機關的責任,我們建議中選會不能輕輕放過,否則不會嚴!是
你在這裡被我罵,不是他們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會加強聯繫,看看這個機制應該如何做調整。
李委員德維:最後一點,剛剛前面的民進黨委員講很有道理,就是選舉投票那一天的問題,建議中
選會趕快研究,真的要趕快決定好,因為怕有候選人藉由宣傳公投來夾帶自己的選舉,本席也
是認為應該要絕對禁止這行為,請中選會好好思考,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