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5 時 47 分)秘書長好!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日前才剛結束,9 位
國際人權專家總共提出 92 點結論性意見及建議,針對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請問國家人權
委員會打算怎麼做?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委員好!我看了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的重點,裡面提到希望我們對
人權教育要主動積極,調查要能落實,並希望我們能夠接受 GANHRI-SCA 的認證。
邱委員顯智:本席當然知道這份報告,只是想請教國家人權委員會對類似這樣的問題,在先後次序
上有什麼規劃?有沒有大致上的輪廓?
朱秘書長富美:這部分請國家人權委員會蘇執行秘書說明。
主席: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蘇執行秘書說明。
蘇執行秘書瑞慧:報告委員,在兩公約審查完畢後,我們已經在本月 24 日提請委員會針對兩公約
的結論提出策進作為,對於其中提到的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體制和各個人權部分,我們會依
照程序去排,它特別要求有些要急迫處理的人權問題,我們會一一規劃。
邱委員顯智:本席想請教的就是這個部分,因為你們應該要有一個優先次序,世界各國的國家人權
委員會也應該會在某個時間點上特別針對某一類型比如說反迫遷、比如說軍中人權、機構性侵
等等,即針對特定的領域去努力。這份報告裡面也提到我國歷經二十餘年的努力,才成立符合
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這是一直努力的 NGO 和其他團體都非常引頸企盼的,
今天我們之所以安排這樣的會議,是因為除了組織法之外還需要有一個作用法,俾能實際運作
,但在去年 1 月 12 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到本院不到 1 小時,秘書長就
把該案撤回了,現在已經過了 1 年,這次則是將其納入監察法中,可是並未將之前版本中的人
權會得就陳情事件進行調解、針對重大人權侵害事項聲請釋憲、對私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進
行裁罰和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的規定納入,請問在現在這個版本裡,國家人
權委員會在最主要的作用法中,它的職權到底是什麼?
朱秘書長富美: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決議後可以對涉及酷刑、重大人權侵害還有歧視案件進行調查,
我想這是非常核心的規定;另外還有第三十條之二,人權會非常希望可以就剛才講的這幾種事
情落實組織法的職權;第三十條之三則是規定希望能夠回應很多國際公約、國際上的作法,比
如建立系統性的詢查等等。至於委員關心的事項,第三十條之三已規定可請行政機關就其職掌
有關人權事項的政策法令、行政措施進行說明,作為我們提出憲法或法律修正案的參考。
邱委員顯智:看起來剛剛提到的系統性詢查是現在的重中之重,簡單講就是不是只針對個案,而是
第 111 卷
第 85 期
委員會紀錄
公開徵求這些人權受害者或是可能的受侵害人,進行系統性的訪談等等,看起來這就是未來國
家人權委員會一項非常核心的工作,秘書長提到這是參考澳紐的經驗,且其他包括英國、歐洲
許多國家等也有類似的經驗,本席想請教的是針對系統性的詢查,國家人權委員會打算怎麼做

朱秘書長富美:其實我們的委員現在已經在現行法律可以做的範圍內非常努力了,在現行條件下,
已經提出了兩個案件,包括移工在國內撫養其子女、校園及安置機構的性侵等,雖然受限於規
模跟經費,沒有辦法做到像國外那樣,但在現行法律允可的條件之下,我們的委員都很努力的
在合法的情況下推動。
邱委員顯智:這個狀況應該跟個案的狀況不太一樣,因為你之前一直在說明監察委員跟國家人權委
員有何差異,基本上應該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比較側重於制度性、系統性,強調的是大規模的詢
查,所以需要累積足夠多的案例而不是只針對個案,當一件件案例累積得夠多時,當然就可以
形成一個「這個國家裡面確實有人權議題」這樣的印象。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針對的普遍性跟系統性是比較大規模的,委員所言是比較制度性、結構性的。
邱委員顯智:本席最後要說的是,希望我們要當真來做這件事情,因為這確實是 20 年來大家都非
常期待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甚至被稱為是一個國家的良心,是一個政府裡面的自我糾錯機制,
因此本席也期待在有作用法的情況下,趕快大步邁前,讓臺灣的人權狀況能夠顯著的提升。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