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1 時 21 分)林秘書長,有兩個問題,第一題是有關行政訴訟法的修法,現在就司
法院的規劃,本來在各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之後會移轉,變成在北、中、南 3 個高等行政
法院設立一個專庭。但是,秘書長可以想像一下,未來民告官,或者是被官告的時候要使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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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期
委員會紀錄
政訴訟法庭,這樣會造成人民有很多的不便。比如有位雲林人跟雲林的監理站發生訴訟,現在
是在雲林地院,而將來是在中高行,設計上應該是這樣嘛?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是,沒有錯。
邱委員顯智:如果是嘉義的話,他會到高雄嘛!新竹的話,現在在新竹地院,將來可能就會到……
林秘書長輝煌:北高行。
邱委員顯智:北高行,到士林。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變革,我覺得真的要再仔細思考。另一個部
分是,我舉個例子,比如有新竹市民與新竹的監理站之間由於罰單問題發生爭議的時候,兩造
都在新竹。如果你們改了這個制度之後,兩造都要在士林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當然就造成他
們有很多的不便。司法院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叫做巡迴法院,還有遠距開庭的部分,就巡迴法院
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過去臺灣似乎也沒有這樣的制度。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草案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設有巡迴法庭,講像剛剛委員的舉例,比
如本來案子是在新竹地院,現在如果改到北高行,對於人民要告政府機關是不是會造成不方便
?一點都不會。只要線上起訴就可以達到起訴的效果;如果要開庭的話,我們會尊重當事人的
意願,若他還想在原來新竹地院的法庭開庭,沒有問題,由北高行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指
定時間、大家約好時間到新竹地院的法庭去開庭,都不會有所影響。
邱委員顯智:想確認一下,你說的這個狀況是一造不便利,還是兩造不便利?這不一樣。比如機關
在臺北,人民則在新竹尖石的山上,到底這是一造不便利、兩造不便利,或者兩造都不便利才
可以這樣?差異很大。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
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您剛剛所舉的例子是原告在新竹,機關在臺北,按照現行法他本來就要到
臺北起訴。我們現在還有一個配套的措施,可以透過遠距審理的方式來彌補這樣的差距。
邱委員顯智:所以就變成將來可能是用遠距的方式嘛?
張廳長國勳:是。
邱委員顯智:假設狀況是這樣,原告為新竹監獄的收容人,被告則是新竹監獄,很多假釋的案件後
來都是透過地方行政訴訟管道去處理。如果兩造合意,是不是可以在新竹地院開庭?
張廳長國勳:如果雙方合意的話,這部分會列為我們要不要行使巡迴法庭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我
們定的子法當中會特別強調這一點,要尊重當事人合意的意願。
邱委員顯智:如果機關及人民也合意,我們是建議能夠在法規範裡面寫清楚。
張廳長國勳:好。
邱委員顯智:也避免機關的代表舟車勞頓。另外一個狀況是,比如人民在嘉義山上跟林務局發生爭
議,連到嘉義地院都要花費非常久的時間了,你要再讓他到高雄,那是不是可以在兩造合意的
情況之下做這樣的考量?
秘書長,前幾天民團也開了記者會,是針對監獄收容人的部分。因為監獄收容人的所有資訊
都掌握在所方,也就是對造那邊,如果他提起訴訟,本來可以就近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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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比如他在新竹,然後又要把他提到臺北,當然更加造成不便,而且把他提來的恐怕是其對
造,有這樣的狀況。因此制度的改變也應該要考量到監所收容人的應訴或者是提起訴訟的部分
。
第二題,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我們提出了有關法庭錄音、錄影的部分。現在是裁判
確定後保存兩年,跟提出法官評鑑的確定期間 3 年的部分有所衝突。我們的草案是希望能夠改
為 4 年,司法院的立場是同意改成 3 年嗎?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我們比較贊成委員葉毓蘭等 16 人的版本,延長保存期間為 3 年。如果是時
代力量黨團的修正提案,延長保存期限至裁判確定後 4 年,我們認為超出其必要程度。
邱委員顯智:這部分也請司法院再做考量。為什麼是訂 4 年而不是 3 年,主要是因為如果當事人在
第 3 年的最後一天請求評鑑,結果錄影、錄音當天也銷燬,法官及評鑑委員就連調查的證據都
沒有了,所以制度上是應該要留一個調查證據的必要緩衝時間,我們主要的考量是在於此,這
個等一下司法院可以再考量。
林秘書長輝煌:等一下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