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2 時 14 分)感謝主席!延續剛剛前面幾位委員的議題,我們講了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條例有說,協助成交之後租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要去申報登錄;剛剛你又提到租賃業
者及包租代管業,反正他也是業者,所以你們規劃他也要登錄,現在我講的不是訊息公開,而
是登錄。你要知道,臺灣市場的房屋租賃大部分都是個人房東,現在業者要登錄,九成以上都
是個人房東出租,要不要登錄?你的想法。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是,這就是困難的地方,我們不敢貿然推動所謂的租金實價登錄,就是考慮到這個問
題。
江委員永昌:就是考量個人房東,這句話聽起來就是因為害怕,你們想不到好方法,所以不讓個人
房東和業者一樣去進行登錄。我在這邊跟你提出,你聽我講,你們會不會想得太狹隘?今天有
人提案,如果他不來登錄,你們的手段是要用罰鍰,房東怕不登錄會被罰鍰,到時候就把租金
加碼轉嫁到房客身上,你們會怕到時候租金又上漲;你也會怕一件事情,到時候房東與房客如
果都有義務、都不登錄、都會受罰,那我們兩個就合謀不要去登錄,所以有的委員提案說用罰
鍰,我覺得你們也會有所害怕啦!不登錄罰鍰是好方法嗎?
邱次長昌嶽:未必是好方法。
江委員永昌:你同意我剛剛的解釋,還是你還有其它想法?
邱次長昌嶽:對,其實我們最擔心的就是剛剛委員所提到那些問題,第一個,我們一定要保障到房
客的權益,其實在租賃市場,承租者還是最大的弱勢;第二個,房屋市場的提供,會不會助漲
租金的上漲,其實這個是我們最擔心的。所以說實價登錄這件事情我們從頭到尾都不反對,要
讓這個市場透明化,我們也正在努力,但是我們希望是漸進式的,先掌握到目前的資料,循序
第 7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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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地讓整個租屋市場能夠更加明朗,我們的想法是這樣子。
江委員永昌:可是我覺得這眼光很狹隘,只看到罰鍰會造成你們擔心的結果,其實世界的立法例其
它國家還有很多呢!義大利強制登錄的手段是什麼?登錄與否作為契約生效要件,它說如果你
不去登錄的話,這個契約對房東、房客互相都沒有保障,房東很有可能收不到租金,也有沒有
辦法去跟房客收;然後房客也可能說,他租了房子,但是因為我沒有登錄,所以契約生效要件
沒達成的時候,他也沒有受到繼續租屋的保障。這個也可以考慮啊!你覺得呢?登不登錄作為
契約生效要件。
邱次長昌嶽:委員講的這個當然是實際啦!當然國外我們有一些研究,其實他們是強制性租約登記
的制度,這個作法在臺灣是不是適用?我覺得要考慮到包括房東面、房客面和我們市場面的所
有因素。第二個,其實如果要處罰,你不登錄我就處罰,報告委員,我們在執行上其實有一個
大的困難,就是誰來執行這件事情,這個事情執行面上的作業成本其實滿高的,稽核的成本真
的滿高的。
江委員永昌:剛剛我們講了,一個就是契約會不會因為登不登錄而產生生效當不當要件,也有一些
疑慮,因為這個手段很強。另外一個就是懲罰,你也講到它的面向,其實還有方法呢!還有一
個方法,現在不是公證人都在推,我們也可以設計,假如他有登錄,到時候這個契約就可以拿
來公證,我們在公證上就給房東一個保障,到時候如果有違約了,房客就不能待在這裡了,經
由公證可以讓房東有一個強制執行的手段,公權力可以去幫忙房東,有效促進房東願意去做登
錄。你覺得這個方法怎麼樣?政府提供公權力強制執行的一個服務啊?
邱次長昌嶽:其實今天房東最怕的是,我為什麼要登錄?登錄完以後我的租賃所得……
江委員永昌:如果你沒有登錄,將來發生糾紛的時候,拜託你再去訴訟,而且你這個訴訟還不一定
能成功,因為你沒登錄,可是你有登錄,國家就保證這個公權力,有關於強制執行的部分可以
執行啊!
邱次長昌嶽:我要登錄就要繳稅啊!
江委員永昌:對啊!但是你可以換得國家公權力的服務啊!你不繳稅的話,到時候產生糾紛的時候
,我剛剛講的是強制執行,但是不到這麼強的還有一個服務可以提供,剛剛前面大家都講調解
、調處,講了一堆,消保處、內政部、法院判決好像莫衷一是,你們現在要統合一個說法。可
是我再講,你就可以想到,糾紛解決機制很重要,有登錄的國家來提供公部門服務的紛爭解決
機制,沒登錄的很抱歉,你還是自己去救濟,這也是一個誘因。對,我登錄、我繳稅,萬一有
糾紛,房客與房東的公部門服務紛爭解決機制,所以不弱於剛剛公證的那個力量,但是這個服
務機制也是不錯,也是個誘因,也會變成我使用者、我登錄的就有保障啊!要不要考慮看看?
邱次長昌嶽:是,委員,這個也是滿好的想法,就是有登錄跟沒有登錄的,在糾紛解決,甚至在獎
勵、輔助制度是不是有一些區隔?我們我們來評估一下好了,給我們花點時間來想一想,謝謝
委員的意見!
江委員永昌:好,我之所以會論到紛爭解決,就是現行法當中有很大的問題,是內政部被法務部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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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地打臉,其實在立法之初我們就有講,租賃專法第十二條很體貼,租賃契約消滅時,房東知
會租賃當事人要點交,如果一定期間房客沒有來會同,視同點交;再經過一定期限,房東告訴
房客要把他的東西搬回去,如果一定期限房東通知房客仍不取回,視為拋棄。聽起來好像法條
設計得很好,法務部說,不好意思!它不承認,到時候房東真的這樣做,視同點交、視同拋棄
去處理的話,到時候被房客提告,說不定訴訟要輸呢!法務部跳出來打臉就說,不行,我們還
是按照民法相關的規定,必須去打完訴訟才可以,那在這一點上的紛爭處理,我看這次修法最
大的問題在這裡。
邱次長昌嶽:沒有特別提到這一點。
江委員永昌:對,法務部不但這樣講──說房東還要先去打訴訟,不是租賃專法第十二條可用;法
務部還跟房東講說,當你視同點交、視同拋棄的時候,租賃當事人還有沒有住在房子裡面你也
沒區分。雙打臉!在這種狀況之下,租賃專法就發揮不了,能夠讓大家促進、進入這個產業也
好或者對大家的紛爭釐清有比較快速解決,而不用再訴訟救濟,那個誘因都沒有,當然成效會
打折扣啊!
邱次長昌嶽:是,委員所提的這件事情,我們會後提供一些資料給你,事實上我們有一些處理,是
不是能夠更好,包括……
江委員永昌:本席認為可能修法,然後法務部找來一起好好研究怎麼弄,然後最後法院的判決對租
賃當中相關紛爭的解決是有效的,我覺得這個才能夠解決,不然都是空談。
邱次長昌嶽:我們也找法務部來談一下,把我們目前對這樣爭議的作法,我們先有一些處理的機制
,也順便跟委員做報告。謝謝!
江委員永昌:至少你去想,依照租賃專法當中的事項,透過公證人把這個契約去約定說,到時候如
果你違約或幹嘛的或租約到期,如果透過公證,能不能產生強制執行的力量?我覺得你們可能
要跟法院、法務部共同探討一下。
邱次長昌嶽:好,這個我們來評估。謝謝委員!
江委員永昌:OK,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先休息,下午 1 點鐘繼續開會,開始宣讀條文。
休息
繼續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