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員碧玲:(11 時 4 分)副主委好!與這次釋憲案有關的吳若韶小朋友相同情況者總共有九萬
五千多人,這個規模若用一個數字來比較就是,與我們原住民同胞從 96 年到現在,這 14 年當
中成長的人數是九萬六千多人差不多相當,也就是差不多相當於原住民同胞 14 年的人口成長數
,不可謂少數,所以才會這麼慎重。在釋憲過程中,原民會的立場還是比較傾向原來的法律合
憲,站在現行法的系統去抗辯,最後釋憲結果出來了,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個釋憲文的幾個重點
,第一個是,他們認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享有的優惠措施不相同,身分取得所需的認同表徵
有很多種,應該要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其實很多國家也都在原住民身分取得時
採用這種方式,就是由他們的族群或他們的部落來給予證明或接受之後才具有原住民的身分,
這個就是不以血緣做基礎而是以文化認同為中心的一個方向,比如澳洲和美國就是採取這種制
度,請問你們現在也是朝這個方向去修法嗎?
主席(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好!是,就是依據這次釋憲的意旨進行修法。
管委員碧玲:其實把這個權力交給部落自主來決定,我認為是很好的方向,大法官會議之所以對現
行第四條朝這個方向解釋,是因為現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跟第二項採取的是不一樣的邏輯,第一
項是以血統為中心,所以父或母具有完整原住民血統的時候,你們就不在乎他繼承的到底是漢
人的姓氏,還是原住民的姓氏?這時候是血統中心主義,可是到了第二項被認為違憲的部分,
你們採取的是認同中心主義,所以到底是要採文化認同中心主義,還是血統中心主義,現行法
其實採用了兩種不同的邏輯,請問你們將來修正時,要不要把它變成同一種邏輯?譬如你們會
不會也要求第一項所涉及的部分需要被部落認同?這個是你們要一併考量的。對不對?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對。
管委員碧玲:我們還是先看看其他國家的作法,美國的各個族群或是部落就有很多不同的規定,第
第 111 卷
第 74 期
委員會紀錄
一個 Navajo 族認為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族群血緣即可申請成為部落族人,但族內小部落還各有其
他條件;第二個 Minnesota Chippewa 族則是認為需有四分之一以上的 Chippewa 族血緣、需在出
生一年內提出申請,且申請人不得有其他部落族群的身分;第三個 Little River 族的條件是擁有
四分之一以上之印第安血緣,有八分之一以上某種族群血緣等附加條件者也可以等等,其實有
很多不同的規定,非常的多樣,非常的多元。澳洲也是一樣,必須具有原住民血統、自我認同
為原住民,而且被居住的原住民社群所接受,即使有第一項的血統還不夠,還要滿足第三項條
件,這就涉及我們第四條第一項,光有血統是不夠的,還要被原住民社群所接受,但即使各國
有各種不同的立法例,基本上他們都把權力回歸給部落跟族群,你們也是朝向這個方向去修正
,對不對?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管委員碧玲:其實今天大家沒有解讀到釋憲文的另一項釋憲內容,這裡面提到促進原住民認同的方
法有很多種,姓名只是其中之一,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未必真能顯現對原住民
文化之認同,這樣一來 2 年內修法就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不修正,讓它失效以後,唯一的認
同系統的表徵不見了以後,其他的認同系統還沒有發展出來,就沒有認同系統的判別了,就沒
有了。認同到底重不重要?很多身分的取得是認同中心主義,甚至不是血統中心主義,譬如國
籍就是,要成為一個國家的國民,歸化都可以,與血統無關,對不對?所以我還是認為認同很
重要。
現在的原住民文化絕對是非常需要保存的,如果在姓名的時候能夠有一個認同的表徵,我不
認為說它沒有意義,其實它也有很深的意義,譬如說如果你改姓你就可以是原住民的身分,但
是你無論如何,寧願不要這七十幾項的優惠,你也不願意改,那個不願意改的過程、那個不願
意改的意念,其實就是認同的強度的意思,認同的強度沒有強烈到要掛原住民族的傳統形式。
所以認同其實是什麼?是一個光譜,是一個量化的概念,不是認同跟不認同,而是認同的程度
其實是有深淺,這個是這一次釋憲文很重要的另一個要旨。所以根據這個要旨,他做了什麼樣
的釋憲文說明呢?譬如我們來看下半段「仍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比如要求在從非原住民父
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之名字」,可以這樣修喔!可以喔!
我還是可以修法,要求你要並列一個原住民傳統名字喔!大法官釋憲是承認可以這樣做,這是
侵害較小,可以這樣做。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管委員碧玲:就是我留住了漢姓、漢名,可是我可以修法要求在後面並列一個原住民的傳統名字,
你們會不會考慮?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這個也是一個會被考慮的修法方向。
管委員碧玲:所以把權力回歸給原住民的族群跟部落,這是一個方向。如果你們要快,怕來不及,
用小修的方式,就是這種修法,回歸到部落或者族群,如果真的技術上很難,那麼我可以把它
改成並列原住民傳統意義的名字,這個就是小修,你們一併下去考量,好不好?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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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還有,這個意旨甚至還怎麼說?他甚至認為你們的優惠措施其實是屬於政策的裁量,
而這種政策的裁量,甚至於你們以身分取得的不同,認同的不同層次、程度,依優惠措施的性
質作適當的區分。他也認為這個是合憲的,認同將原住民身分跟原住民所得享有之優惠措施,
依優惠措施之性質作適當的區分,就是不同的身分,然後可以在優惠措施上作不同的區分。欲
以族群文化認同強度作為具原住民族血統者,所得享有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之高低準據,尚屬
立法裁量範疇。我為什麼會提這一段?當然我反對我們在現有的原住民上面,我們再去區分他
不同的認同,然後去做不同的優惠,譬如你有用姓的,我的優惠就多少,我沒有用姓的,我的
優惠就多少,我是反對那種立法啦!我比較贊成的是他剛剛講的,就是我並列一個具有原住民
傳統意涵的名字,但是這一切都還是要尊重原住民同胞們的族群共識,好不好?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這個部分解除了原住民身分法懸而未決的承認平埔族身分的問題,我們就不必擔
心平埔族如果取得了原住民身分的時候,我的優惠措施必須完全比照現有的原住民,我就不必
擔心那個部分會被認為危險,就是以認同的強度作為各項優惠措施之高低準據是可以的,是你
們的立法裁量。當大法官他們的價值體系、他們的思考是主張這樣的時候,我認為平埔族的身
分認同你們不要遲疑,還是要積極面對,因為他的優惠措施是可以不一樣的,不必擔心一年要
增加幾百億的預算去處理平埔族,因為量實在是太大了,大到最多的估算有一百多萬,事實上
絕大多數也是漢化,所以我認為在法律上以他的認同強度不一樣,跟我們現有原住民身分的原
住民同胞,他們對於原住民文化的認同,在強度上有所不同,譬如西拉雅族的強度非常強,當
他是平埔族而群聚,然後族群的認同非常強烈的時候,這個就可以比較多一點我們現有原住民
的優惠。但是如果已經完全是漢化的,認同的強度已經不是那麼百分之百絕對強烈的,我們區
分不同的優惠來讓政府的預算在可以支應的範圍的話,那平埔族的這種身分的取得,我覺得你
們要積極地面對,不要再迴避、再拖延,好不好?因為今天我們在修身分法,然後卻不談平埔
族身分問題的話,我會覺得心裡會有相當的慚愧,我們提到身分法,我們卻不提它。事實上在
這一次大法官的釋憲文裡面,已經提供了非常多我們在制定政策時的依循,所以你們不要再迴
避,好不好?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管委員碧玲:好,謝謝。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