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思銘:(11 時 30 分)秘書長好。就今天公證法的修正,我就三個部分來就教秘書長。首先
,就公證收費是否思考要調整的部分,蔡易餘委員剛才也有提到,我看這次司法院的意見,是
認為目前不宜,還要審慎的考量,但是公證法在 88 年定了之後,就有民間公證人來參與,到現
在也二十幾年了,當時是參考德國的公證制度,但是德國為了保障公證人,有採取收入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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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紀錄
,但當時這部分並沒有納入我們的立法考量,所以目前我國公證人是採取類似公職人員的管理
方式,但是在收入上卻無法有類似公職人員的保障。
而公證收費的部分,基於服務民眾的公益性考量,但是這樣卻無法充分反應公證人實際付出
的勞力與時間以及公證人日後對於他公證的案件,也很有可能會收到法院傳喚這樣的風險,比
如說遺囑一定要永久保存外,當然其他的繼承人可能就會質疑,而且他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這也會造成民間公證人的困擾,所以公證人目前只能按標準來收個幾千元,這樣的制度很容易
挑戰人性的弱點,畢竟公證項目所背負的辛勞與風險還滿高的,但是卻無法在收入上獲得等值
的補貼,這部分很可能會造成公證人的排斥心理。
所以本席建議司法院,利用這次委員提案修法,關於公證費用的收費標準,我看這次委員的
提案有參照非訟事件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標準來降低其起徵點,以及把第八款的 5,000 萬元以上
級距予以刪除,以免計算過於繁複,我個人覺得這樣的修正還滿符合時宜的,請問司法院,為
什麼你們還會認為要審慎評估呢?秘書長,為什麼你們那麼保守?這並沒有調很高,為什麼還
不願意調整?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國公證費用的收取,要考慮到民眾負擔的問題,而且相較於國內基
本工資跟消費水準而言,其實並不便宜,據勞動部的公告,111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
為 2 萬 1,250 元……
林委員思銘:公證人聽到這個,真的會覺得很心酸。
林秘書長輝煌:舉個例子,新北市新莊、樹林房屋課稅現值 100 多萬元的房子,如果附加強制執行
條款,公證收費是 6,000 元;不附加強制執行條款是 4,000 元,以同樣的條件,在日本的公證費
用換算成臺幣就只有 2,530 元。
林委員思銘:我剛才一直提到這個收費標準已經實施二十幾年了,而且我也提到了,其實我們提案
委員是參照民事訴訟法跟非訟事件法相關的收費標準,所以我個人覺得,我們真的要因時制宜
,如果已經施行二十幾年了,而且並沒有調很高,我希望我們是一個進步的司法,不要太過保
守,因為我看你的報告提到,這還要審慎評估,公證制度如果這樣去調高費用,可能會讓民眾
卻步。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保守的想法,因為委員會提出這樣的修法,一定是有它的時空背
景,或許是我們聽到了民間公證人的訴求、陳情,所以我們才提出,而且提出的數額並不會很
高,你要仔細去看,它調的數額不是很高,我個人覺得依照現在的人民所得,並不會很高,所
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可以往這個方向來思考、來立法。
第二個部分,有關民間公證人懲戒資訊透明化的部分,這次司法院修正第六十二條的立法理
由有提到,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為公文書,具有一定之法律效力,且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使
民眾於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前,能瞭解民間公證人之執業品德、受懲戒處分之真實原因等資訊
。參考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律師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等規
定,司法院宜於民間公證人懲戒處分確定後,將懲戒(含覆審)之議決書全文公開於司法院網
站,以保障民眾選擇公證人之權益。其實這個立法理由跟民國 88 年的修法理由,大概相同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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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民國 88 年針對第六十二條的立法理由是:民間公證人執行公證職務攸關人民權益,如受
懲戒處分為情節重大之停職或撤職者,關係尤為重大,為督促自律,並使民眾知曉該懲戒處分
之內容,爰參考奧地利公證法、我國建築師法、會計師法、律師懲戒法規,特於本條明定該兩
種懲戒處分之議決書應刊登公報,俾知警惕,並使民眾周知。所以我們比對這兩個立法理由,
我個人覺得,88 年當時就已經考量民眾知的權益了,司法院這次擬修法把有關公證人收到非停
職或撤職的罰鍰或申誡議決書也要公開,方能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此,我覺得很奇怪,民國
88 年你就已經有考量、有斟酌了,不管是律師法或其他各國的法制,你就認為應該公開的只有
停職或撤職處分的議決書,現在為什麼要把非停職或撤職的罰鍰與申誡的議決書也要公開?時
空環境有不一樣嗎?當初民國 88 年的立法理由就考量到,不要把其他一些比較輕微或因為一些
過失而受到懲戒的事實──為了保障他的名譽,所以你認為不應該公開,但為什麼現在你卻認
為要公開?時空背景哪裡不一樣?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就是委員剛剛講的,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面已經有提到,我們是參考公務員懲戒
法跟律師法的規定,確實如果民間公證人所受到的懲戒處分,只是罰鍰或申誡的話,我們公開
的時間就是自處分確定翌日起 5 年就下架了……
林委員思銘:其實我要瞭解的是,88 年一樣的時空背景、一樣的考量,我們認為不應該把停職或
撤職以外的情況列為應該公開、刊登公報的事項,可是現在你卻認為要公開,我覺得你的立法
理由其實說明得不是很清楚。我要跟秘書長報告,因為本席也出身司法實務,我個人認為,有
時候這些民間公證人會受到處分,即申誡或罰鍰的處分,其實都是很輕微的,有些是非故意為
之或者有些是初犯,所以是不是要給他一些保障?當初 88 年立法理由的用意就提到,除非重大
違規要停職、撤職的處分才要刊登,其他像申誡和罰鍰就不用刊登,結果現在又要刊登,我覺
得這是滿矛盾的。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最需要保障的是民眾的權益。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啦!民眾的權益當然要保障,但是……
林秘書長輝煌:因此,公布這樣的懲戒書,對民眾來講,這是他們有知的權利。
林委員思銘:其實我的想法跟你不一樣,民眾當然有知的權利,但是對於這種民間公證人,包含我
們真正從事司法實務工作者,如果他是無心的、過失的初犯,其實要給他們一些機會,我的意
思就是這樣,88 年你就已經這樣考量了,結果你現在又做不同的考量,又要去增訂這樣的法條
,所以請你們思索一下啦!到時審法條的時候,大家也可以再來討論一下。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