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主席、秘書長、次長、各位老師、理事長、各位在場先進、各位委員。我覺得在這個公聽會,首先第一個部分當然是涉及到我們為什麼要有審級制度,如果說要追求訴訟經濟,不用去顧慮、考慮到審級利益與審級制度的話,最快的方式當然就是判一次就定嘛!這是最簡單的。那為什麼要有審級制度?為什麼要有一審、二審、三審?其實大家都非常清楚,是人在判,不是神在判啊!你會判錯,那你判錯的時候,不管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判錯都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這也跟我們所追求的司法公平正義完全背道而馳,所以就這個部分,草案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在於它限縮上訴權,也就是刪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和「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這兩款事由。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就已經限制了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在上訴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其實剛剛林永頌律師也有提到,為什麼既有的規範效果不好?如果說限制當事人補充原本的攻擊、防禦方法,或者就算顯失公平也要禁止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難道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嗎?
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下第一審裁判維持率的問題,根據司法院從2011年到2020年的統計,大約有27%、將近三成的民事案件判決上訴到第二審之後被廢棄,也就是說,有三分之一是被全部廢棄,所以一審的維持率,你從它的數字就可以看得出來。那這些被廢棄的裁判,除了可能涉及到攻防方法有沒有適時提出之外,也可能涉及到一審的裁判品質或者訴訟照料的程度,在釐清相關的原因之前,不應該直接大幅度的限縮人民對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不然的話,可能會嚴重損害人民的權益,反而造成對司法的不信任。簡單講,我不知道秘書長知不知道一審在實務上進行的狀況,如果一審搞錯了或者是訴訟照料有問題,到了二審是不是能夠容許有一個重新再review的機會?
第二個,訴訟上確實有可能藏招,有「崁步」的狀況,也就是說,有一些當事人甚至律師會把重要的證據資料「暗槓」起來,等到第二審再提出,但是這樣的狀況到底是不是主流?有多少人是這樣做?事實上,到底有沒有一個理性的當事人希望自己第一審先輸,然後第二審再拿出來、後來再贏?那這個方式說實在的,以理性的人來講,是很難去說一般性的狀況之下確實是如此的,所以如何去限制?與其從限制當事人上訴權的角度,更需要的是建立一個闡明和差異式的文化,讓當事人在第一審的時候就知道要盡力的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與聲請調查證據。
再來,要讓整個第一審扎實,我們現在講的就是一審要先扎實,再去思考這樣的問題,如果你第一審根本都沒有扎實的情況之下,第二審的門又要關起來,到最後一審有判錯的狀況,到底要怎麼解決?那一審要怎麼扎實,不是靠通常沒有法律專業的當事人,而是要法院與律師一起來幫忙,這也是為什麼要去談強化法律扶助機制和律師強制代理,希望在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的同時,合理的律師費用也應該考量納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並且讓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的機制,合理去分配程序的風險,讓法律扶助制度可以良好的運作。
最後一個,我基本上是覺得非常遺憾,司法院又用為了避免延滯訴訟的理由,讓當事人在委任律師提出上訴的情況之下,不用訂相當期限補正上訴的理由就直接駁回,類似這樣的狀況,諸如此類的狀況其實有非常多啦!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這個草案的規定事實上讓臺灣社會負擔的成本是相當大的,如果說你要去談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覺得真的要從會不會判錯這個角度去思考。我覺得司法院對這個議題,對法官到底會不會判錯,好像都完全不在乎啊!好像完全都不在乎法官判錯的時候人民要怎麼去救濟,那受這些委屈的人,不管是民事訴訟,不管是刑事訴訟,到底受委屈的人能不能夠有一個審級利益起碼的保護?對這一點好像完全都不在意,好像覺得都不會判錯一樣,民事再審是非常、非常困難,比登天還要困難啊!所以你如果站在這樣的角度來思考的話,是人在判,不是神在判,就這部分應該要再三思,思考限縮上訴權在現在的制度下是不是合理。
最後,再提醒一遍,要限縮人民的上訴權,採取非常嚴格的續審制,一定要先確保第一審是堅實的事實審,如果第一審沒有辦法非常堅實、扎實的審理的時候,事實上就是犧牲了司法程序發現真實和實現正義的目標來追求效率。以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