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以信:謝謝主席。我今天要提早發言是因為我的一些論點希望待會兒提供各位做一個參考。本席今天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召開公聽會的時候也聽了很多專家的意見,我發現社會上有滿大的歧異。我自己本身在看這個議題的時候,我覺得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來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方向本席是可以同意,但是我認為推動的進程必須要在能夠確保人民的訴訟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進行,現在是不是一個適合推動的時機?我覺得各界應該要三思而後行!
首先,我先提出第一個理由,目前事實審的部分是否已經堅實?我覺得這是第一個要判斷的因素。從我這邊所提出來的數據可以看到,目前最高法院在刑事部分撤回原判的比率仍然有12%左右,在民事部分有超過24%。這代表目前二審的誤判或者二審與三審之間判斷不同的情況比率仍然很高,表示在事實審的部分是否已經堅實是有疑問的!如果我們現在馬上限縮第三審,立刻就會升高讓二審誤判也好,或者是二、三審不一致的狀況定讞的可能性會升高,對於人民要求追求司法真實的權益會受到影響。如果我們現在進行金字塔型訴訟改革,限縮上訴第三審的條件,我們看目前的法律規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形式上面的審查,一種是用實質上面的審查。形式上審查是什麼?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規定一定的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譬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也包含表列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都不能夠上訴第三審,這是形式的審查。另一種是實質的審查,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針對民事簡易訴訟上訴第三審的法律理由有進行實質審查,這個條文規定要上訴第三審,必須要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所以在實務上,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的實質審查要件。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從民國79年修訂到現在,我們看到民事簡易訴訟原本要提出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根據我的非正式統計有一千多件,結果這三十幾年來只有三十幾件最後能夠上訴第三審。換言之,平均一年只有一件能夠上訴到第三審,有高達一千多件、可能超過97%的比率都遭駁回。所以,民事簡易訴訟因為採取實質審查的結果,導致原來的三級三審實質上變成二級二審。
我們今天從民事訴訟採取民事簡易訴訟三十多年的實務運作可以看到,未來如果我們將全部民刑事上訴第三審都採取實質審查的許可上訴制,未來很有可能會只剩下百分之個位數的案件得以上訴第三審,在實質上會變成實質廢除三級三審,而變成二級二審。所以我說今天我們要做這個變革的時候,司法院必須要充分考慮,國人也必須充分瞭解。
我現在必須提出具體改革方向供大家參考。我認為改革方向應該要以法益受損大小做為形式審查的理由,剛才我舉民事簡易訴訟實務運作結果,實質上變成二級二審,可是事實上並沒有引起民怨,這麼多年來我們採取民事簡易訴訟嚴格上訴第三審的狀態並沒有引起民怨,為什麼?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採取民事簡易訴訟的要件是標的在50萬元以下,亦即受損法益較小,拿受損法益的大小跟有限的司法資源做權衡時,民眾可以瞭解,不會反彈,也不會認為上訴權益受到影響。好,這是民事簡易訴訟,刑事呢?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以及名列違法性比較低的各種罪名為限制上訴第三審的形式理由,實施多年以來,其實也沒有反彈,證明什麼?證明民眾也認同重罪可以上訴第三審,這是合理的,輕罪如果不能上訴第三審,則沒有關係。就目前實務上來講,有限制上訴第三審的案例,某種角度而言,我認為這是成功的案例,也就是說,我們要從這兩個成功的案例出發,並加以延長,所以今天我的具體建議是,第一,在民事訴訟上,可以擴大民事簡易訴訟的認定標準,大幅的提高民事標的作為上訴第三審的限制,50萬元可能太低了,可以提高,提高多少?大家再來討論。第二,在刑事訴訟上,可以依照違法性的程度,將允許上訴第三審的罪名改採正面表列,正面表列哪些罪名可以上訴第三審,我認為在民眾已經能夠接受的基礎上,推動金字塔型的訴訟改革,相信應該可以兼顧金字塔型改革與民眾訴訟權益上的衡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