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委員萬堅:謝謝主席,本席所提的版本是幼教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在 107 年的時候本席曾經
提案將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納入幼教法禁止的事項,並訂定罰則,審查的時候也得到朝野
一致的共識,讓我們順利完成三讀。現在幼兒園對幼兒的體罰大概是處以臺幣 6 萬元到 50 萬元
的罰款,性騷擾大概是 6 萬元到 30 萬元,不當管教是 6,000 元到 3 萬元,然後會公告上網。這
一次當然很多同仁都提出要加重的部分,行政院的版本大概也統合了兒少權法,將金額提高到 6
萬元到 60 萬元,可是針對這些不當對待的樣態,我們怎麼樣來決定處罰的金額?因為到目前為
止,我們發現每個縣市的作法都不一樣。
在針對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裡面,教育部在去年 5 月 25 日也公布了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園的注意事項,明定幼兒園疑似發生不當對待幼兒
時的處理流程,注意事項也規定必要時得成立調查小組,作出調查報告之後送主管機關來裁罰
,並交認定委員會來判定是否構成免職、解聘、解僱或廢止教保機構設立許可或更換人員等情
事。
然而我們看到像體罰、性騷擾或者不當管教的行為,樣態非常、非常的多,輕重程度也不太
一樣,導致罰款的裁定不易。現行各地方政府在行為樣態的裁罰標準不一致,導致同樣的體罰
或不當管教的行為,在不同縣市會有不同的裁罰,這也凸顯現行法令是不周延的。即使調查小
組成員中具有兒少保護專業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還是很難確保主管機關後續的裁
罰是否妥適,甚至有些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時都是處罰最低罰款,但最低罰款之後還是會遭到被
處罰人的申訴,最後還依據行政罰法的規定來減半最低罰款。這樣的作法對於家長、幼生、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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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1 卷 第 62 期 委員會紀錄
所、教保人員,甚至地方局處的承辦同仁來說,根本都沒有保障,也不利於維護幼兒園接受教
育照顧之權益,更無助於幼兒園身心健康的發展。所以本席提案要求中央機關應該訂定明確的
行為樣態跟裁罰標準提供地方政府依循,避免造成輕案重判,或者是重案輕判,或者是同一行
為卻有不同裁罰結果的情況發生。同時也希望能夠依據這樣的裁罰標準,明確告知何種行為樣
態是屬於體罰、不當對待的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這個其實是也在解決在現場、第一線的教保人員他們的困擾,因為現在很多虐兒事件爆發出
來之後,都是讓大家非常困擾,家長認為是,但園方認為不是,老師認為不是,但家長認為是
,我想這個部分還是有必要做個釐清,這樣我們提高裁罰才會有意義。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