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委員蕙禎:(16 時54 分)部長好。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有規範到優先採購的
部分,我想這個叫優採的義務機關。另外,在同條第三項也有授權主管機關,那時候應該叫作
社福主管機關,訂定優先採購的辦法,其辦法立意很好,幫助身障就業,但這些身障團體為什
麼會怨聲載道?因為本席有接獲陳情,不肖業者「掛羊頭賣狗肉」,未僱用身障員工來從事生
產,僅利用身障團體或是庇護工場的名義,以低價優先承接政府的標案,然後再將生產外包給
代工廠商,用這樣的進貨轉售方式謀取私利,因為政府每年會釋出5%的標案給身障團體投標。
我們看到106 年3 月,社家署當時訂頒的優採辦法,從第三條就知道應由身障者,在其所屬
依法立案或指派服務之場所為之,並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商品。或
是我們看到第五項,地方主管機關為瞭解身障團體之生產情形,應定期派員查核及輔導。而在
身障權益保障法對於主管業務的定義,主管機關應該還是以前的社福主管;而勞工主管機關是
關於身障者的就業促進與保障。所以我們看到派員查核輔導,我們認為應該由勞工主管機關去
做查核,是不是比較合適?請部長回答。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答復。
許部長銘春:(16 時57 分)報告委員,其實現在關於身障、庇護工場的查核,就是由地方勞工主
管機關,即勞動局或勞工局(處)查核,一般他們會針對這些承辦的庇護工場整個營業狀況,
是不是符合其設立目的,他們會去查……
湯委員蕙禎:瞭解一下。
許部長銘春:如果沒有符合的話,他會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就會廢止許可。
湯委員蕙禎:對,庇護工場我們瞭解,但不曉得優採在執行之後,是由社福機關,還是由勞動機關
去查核?不曉得有沒有?
陳部長時中:工場的部分,就是由勞工局的單位去處理,對於合約、契約的部分是我們在監督,如
果他違背這樣的契約行為,我們就會解除合約,公告名字、名單。
湯委員蕙禎:因為在優採辦法中,我們看到義務機關在採購的時候,要查驗機關的相關文件,但只
有查文件,很少針對投標團體進一步地去瞭解,不肖業者會用低價取得優先採購規範下的標案
,沒辦法真正照顧到身障團體與身障者就業權利。因為聽到這些身障團體告訴我們,這些都叫
掛羊頭賣狗肉,所以我們認為優採辦法之義務機關,除了要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之外,還要向勞
工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來查證優採投標的資格,經過查證之後,比較可以過濾掉不合規定之團體
。
另外在義務採購機關決標之後,還要將得標的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函知勞工主管機關,要
去查核跟輔導,過去在執行上,不曉得效果如何?如果有執行這些查核,應該不至於讓這些身
障團體這麼地抱怨。你同意嗎?
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我所理解的是,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每季都會做實地查核,現在全
國有160 家庇護工場,目前查核情況沒有像委員所說的轉包牟利,如果委員有接到陳情,具體
個案為何,我們可以來瞭解,也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同實際查證。
湯委員蕙禎:沒關係,我們就跟勞動部門或社福部門瞭解一下這些團體或庇護工場,是不是當時沒
辦法正常取得標案?是不是有剛才講的不肖業者用低價搶標?我想這部分還是注意一下。
陳部長時中:平常都有照規定執行相關工作,確實像剛才許部長講的,因為這會很明顯,若有檢舉
,我們一定會跟勞動部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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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11 卷 第49 期 院會紀錄
湯委員蕙禎:謝謝兩位部長,請回座。
院長好,我想請院長聽一下,這是民眾要送給環保署長的一份建議書,不曉得署長有沒有看
到?他說全臺事業廢棄物的問題應該怎麼處理,臺灣發展工業,一定會產生很多的事業廢棄物
,政府長期任由民間廠商自由解決事業廢棄物,他們到處申請掩埋,引起民眾長期抗爭,對於
土地的破壞、毒害也非常嚴重,我們臺灣地小人稠,是不是政府要注意一下這個環保問題?如
果不揹起責任,民間跟民眾長期在買單,他問我們的政府威信在哪裡?我們的家庭垃圾沒什麼
污染,也沒什麼毒性,政府很用心在設置掩埋場,但對於事業廢棄物,包含化工和五金的殘料
、廢料、爐灰、灰渣都殘留重金屬跟化學成分,比家庭垃圾的嚴重性更嚴重,政府對家庭垃圾
的處理很用心,但是對於事業廢棄物的掩埋有點袖手旁觀,丟給民間自己自生自滅。
我們看他所提的解決方案,第一個,是不是所有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也比照家庭垃圾的掩埋
場?由政府直接興建、闢建專用的掩埋場,並經營管理,收取處理費專款專用,作為循環闢建
新掩埋場的建設。第二個,一般來講,工業區成立的時候,我們有考慮到處理工業廢水,但是
處理廢棄物的公共設施用地有沒有考慮?第三個,每個縣市的發展不一樣,希望各縣市發展工
商業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由各縣市自己處理,如果要跨區掩埋,也要由兩個縣市雙方協調,並
付出相當的代價,才可以跨區掩埋。
我們談到坤輿掩埋場,我相信有好幾位委員都在提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掩埋場的設置位置,
距離居民用來灌溉的龍昇湖才300 公尺而已,灌溉的面積跟鄰近的農地大概超過500 公頃,根
本不適合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設置,大家看圖上就是龍昇湖,紅點就是掩埋場的路口。掩
埋場的塑膠布跟設施都已經超過20 年,老化、脆化的設施沒辦法防止廢棄物溶出,如果污水滲
出,必定會污染附近的水源,造成當地居民生活環境不可逆的毀滅。我們看一下監察院的調查
意見書,農委會說明坤輿掩埋場的放流口排入道路側溝,跟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所轄管的大
潭調整池距離不到300 公尺,調整池負責供灌4 個水利小組、230 公頃的農田,考量該調整池位
處地勢較低,放流口排入道路側溝以後,如果遇到豪大雨,一定會漫流到附近的農田,也會排
到調整池裡面。農委會全國土壤土系調查研究資料也顯示,坤輿掩埋場所在地之土壤母質,歸
類為沙頁岩母質的沖積土,特性是透性佳。
監察院曾經要求環保署做說明,我唸一下文字,外界不斷質疑該場規避環境影響評估,也規
避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的疑慮,導致民眾持續抗爭訴訟,環保署應該主動釐清本案爭議,
以及新舊法適用的問題,儘速督飭苗栗縣府逐項查明該場91 年3 月取得的同意設置文件,是否
應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審認卻未納入,也要看看苗栗縣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的適法性
與效力等等。結果貴署在去(110)年9 月13 日新修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七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前經核發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文件,應於
本辦法一百十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取得處理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該同意設置
文件失其效力。」這個時間點真的很為難,現在開始到今年的9 月13 日就是一個決戰期間,大
家可以想像兩邊都很痛苦,龍昇村民現在開始全力作戰,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時候不能讓他們越
雷池一步,坤輿也勢必要決死一搏,兩方都在面臨凌遲,所以非常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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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11 卷 第49 期 院會紀錄
苗栗縣府的歷任縣長又不同調,所以他們准准停停拖了20 年,現在是第21 年。監察院指出
當時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環保署在100 年的時候也做了訴願的決定,也說當時沒有做環評、
規避環評是有問題的,我想這些都很清楚。現在申請廢棄物掩埋場有三個階段,他要維護同意
設置文件許可,4 月1 日開始已經送件了,即有關試運轉的許可已經送件進去了,現在民眾都開
始很緊張,因為9 月13 日他們勢必要申請同意處理許可,因此希望院長能夠重視這個案子,真
的要趕快做撤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