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12 時 10 分)我們今天要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條文的修法,這次修
法當然是希望能夠加強管制,防止兒少性剝削的行為,但是我現在要請教一個問題,就是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所謂和誘及略誘未成年人的罪責,請問在網路上有沒有這個
罪責?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錦村:網路上的話,如果符合第二百四十條的要件,當然有可能。
林委員為洲:很難符合啊!因為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
人者……」,要「脫離」。
林司長錦村:如果是透過網路的 email 信箱在聯繫的時候就……
林委員為洲:對啊!他在家裡,沒有「脫離」啊!但是那些行為,比如說我舉個樣態,他跟這個引
誘自己的人在網路上聊天,然後拍下私密照片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犯罪?他沒有去傳播,也
沒有圖利,只是給對方看,這樣有沒有罪?
林司長錦村:要看那個被害者是不是屬於……
林委員為洲:未成年啊!
林司長錦村:對、對。
林委員為洲:有罪嗎?現在的法律是沒有辦法定罪的!要怎麼定?
大家看一下第二條,那都有一些要件,要傳播、營利……
林司長錦村:拍攝也不行。
林委員為洲:對方沒有拍攝啊!是他傳給對方,對方怎麼有拍攝?是被害人自拍之後傳給對方,又
不是加害人拍的!這樣有罪?
林司長錦村:這次是有規定製造、拍攝也不行。
林委員為洲:製造?他也沒有製造啊!這樣有製造嗎?被害人自拍,傳給對方看,這樣有製造嗎?
自拍是被害人拍的,不是加害人拍的。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有放進去。
林委員為洲:我要談的就是,刑法裡面有和誘、略誘,略誘我們就不談了,那更嚴重。談和誘的部
分就好了,但是這在網路上有時候比較難認定,因為他們沒有實體接觸,如果是實體的,因為
它的要件是「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也就是沒有通知監護人、父母
,然後把他誘拐、帶走,可能是帶走去做壞事,拍照或什麼,這個是實體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的要件。在網路上是不會把他帶走,但是他也有可能去做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意
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比如說拍私密的照片,那算是猥褻之行為。
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時候,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
這些犯罪行為的發生,而這個犯罪行為的發生一定有其開端,對於那個開端的防制,如果法制
第 52 期
委員會紀錄
不足,就會常常都是在討論事情發生之後要如何處罰。因為這個太嚴重,對未成年人來講,只
要發生了就很嚴重,後面即使處罰再重,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還是很大,所以和誘罪裡面特別
規定未遂犯罰之,即使未遂,還是要罰的,因為對被害人傷害很大。
因為時間的關係,細節將來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說,現在我簡單建議,也許可以考慮在本條例
中以專章的方式,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關於和誘發生在網路上的狀況,也納入規範跟管制。這
也不是我自己的發明,其他國家如澳洲,在 2004 年將使用通訊服務誘拐 16 歲以下之人,或使
用通訊服務傳送不雅訊息給 16 歲以下之人等行為入法,他們這個很嚴格喔!不是只有誘拐未成
年被害人傳私密照片、猥褻照片有罪,傳給他也有罪喔!但是如果我們用現有的法律,那是罰
不到的啦!比如說成年人把猥褻照片傳給未成年的對方,但是都沒有去傳播,就是兩個人自己
傳,這種樣態常有耶,聊天嘛!現在聊天軟體那麼多!在其他國家,傳猥褻照片給未成年人是
有罪的喔,因為他們入法了!但是我讀了現行法令的相關規定,發現我們的法制是不足的啦!
所以這個我們都可以來檢討。網路世代新的和誘、誘拐行為跟實體行為不同,你要用原來的刑
法第二百四十條去規範它,是很難規範得到的!
好,在修法過程當中,我們繼續來討論這個議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