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委員嘉瑜:(12 時 2 分)剛剛討論公務員服務法的部分,所謂的個案認定就會變成是差別待遇
或因人設事,很多人拿石明謹和「麟洋配」事件做比較,他們得到奧運金牌,當然我們都與有
榮焉,認為這樣的作法可以接受及支持。但同樣是公務員,石明謹利用閒餘時間去當球評,而
且他有這樣的專業,但他不僅被懲戒、降職,也被開罰,行政機關所做的裁定完全不一樣,讓
大家不能接受。我們認同公務員的才藝或個人行為多如牛毛,很難用一個原則性的方式去做處
理,因此現在就以放寬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是這樣嗎?只要是非營利的,我們原則上都同意
,而營利的話再看樣態,是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志宏:基本上這次的修法,當然是朝向目前已經有的共識,或者過去我們函釋都已確定的一
個方向來立法。至於還要不要再做更大幅度的開放,當然就尊重大院。
高委員嘉瑜:部長也說很難將每個樣態都放在一部法律裡面,如果未來不同的狀況又層出不窮,例
如剛剛問你的 NFT,未來這個可不可以?或是他有其他的才藝,利用閒暇時間畫畫,可不可以
拿來賣?可以嘛!這個畫作也可以發行 NFT,為什麼不行?諸如此類而有不同的情況,很難以
通案來做處理。其他國家如德國,原則上是允許公務員可以兼職,兼職的時間等都有法令規定
,可是在臺灣就沒有這樣的配套。之前也發生過公務員上政論節目,這可不可以?
周部長志宏:偶一為之。
高委員嘉瑜:那大家就會問,到底「偶一」是指什麼情況?譬如廣播節目或擔任球評等類似的狀況
,只要他在公務閒暇有時間去做這樣的事情,不會影響到他的公務,為什麼不行?
周部長志宏:具體個案是要由服務機關針對他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務……
高委員嘉瑜:所以就變成因人設事啊!大家就會質疑對於公務員,為什麼由於不同的人、主管機關
而會有不同的狀況,到底標準何在,以及什麼叫做「偶一為之」?這也是讓大家質疑之處。現
在你的修法方向,如果還必須回到個案認定而有不同的情況,那一樣還是因人設事,沒有同樣
的標準!因此剛剛說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合理放寬,應該是目前比較適合的作法,只要不影響
公務,與他的職務無利害關係的話,原則上應該要放寬,是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去做彈性處
理?
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其實「偶一為之」就是某種程度的放寬,我們不希望死死板板地就是
全部不行,但一旦有放寬,大家就會問什麼叫做「偶一為之」或可以放寬到哪個程度。剛剛幾
位委員舉的樣態這麼多,針對每一種樣態我們要怎麼制定規範,的確是非常困難的事,有時候
法律只有做原則性、框架性規範的可能性,如果真的要把每一種行為的頻率、次數等逐一做出
規範,我想會討論不完,而且永遠層出不窮。我覺得就這件事,最後還是要回歸到大家認為到
底要不要開放的這個政策來決定。從我們的角度來說,還是會覺得就公務員跟國家的關係,以
及他為人民服務的角色,如果開放兼職之後,一個人有兩份工作,他自己在工作倫理上面產生
衝突的話,要如何拿捏?此外,國家會怎麼樣要求管理上的規範等等,其實也會有另外一種複
雜的管理上的難度。所以這件事情,雖然很多人的態度可能傾向保守,但這裡面還是有很多需
要去討論的……
高委員嘉瑜:如果他在公務閒暇時畫畫,同時又可以賣錢,這樣可以;他寫書法賣錢的話可以,但
是他很會講話,他可以上政論節目,當球評卻不行,要「偶一為之」,原因何在?
周部長志宏:我們對於他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尊重每一個公務員也有自我實現的需要,當然他根據
自己的才藝表現或是……
高委員嘉瑜:那他有口才,在球評上有專業,他可以把這個當作……
周部長志宏:什麼樣的專業,如果他是偶一為之或者……
高委員嘉瑜:什麼叫做「偶一為之」?這件事情不會影響到他的工作,在這個情況之下……
周部長志宏:要看頻率,像石明謹……
高委員嘉瑜:他一回家,有空就在畫畫,你又怎麼知道其頻率為何?
周部長志宏: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同。
高委員嘉瑜:畫畫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可能他日以繼夜在畫畫;當球評可能只要去 1 個小時,但
他並不是多數的時間都在擔任球評,因此你如何去界定這件事情到底占了多少非公務的時間?
周部長志宏:我們沒辦法去界定……
高委員嘉瑜:所以這不是重點。
周部長志宏:主要是確定立法要保障、落實的價值是什麼,如果鼓勵公務員自我實現,就他個人的
智慧創作、才藝表現,我們當然是儘可能保障。但兼職會影響到他的工作……
高委員嘉瑜:什麼叫做「會影響到他的工作」?例如公務員閒暇時,他想要當歌星、唱歌,然後他
去唱歌,這算是什麼、可不可以?
周部長志宏:只要不影響到他……
高委員嘉瑜:如果歌星是他的工作,兼職的話,他去參加歌唱比賽的節目或綜藝節目,這樣可不可
以?
周部長志宏:個人的才藝表現,如果他去唱 KTV、唱唱歌……
高委員嘉瑜:他參加綜藝節目,這樣可不可以?
周部長志宏:如果他參加綜藝節目、比賽,偶一為之沒關係,但他如果把它當作一個經常性、持續
性的工作……
高委員嘉瑜:問題是他另外一面的工作就是歌手,假日他可能要表演,人家邀請他去表演,可不可
以?他假日要表演、唱歌,有活動他就去,像婚禮歌手或吉他手等,可不可以?
周部長志宏:偶一為之,不是固定、持續的。
高委員嘉瑜:你的「偶一為之」到底是指什麼?當球評也是一樣,這件事情不會占他很多的時間,
可能作為個人抒發的另外一方面的興趣,又可以當作工作,到底為什麼不行?現在你說畫畫是
追求自我實現,而當歌手、球評或廣播節目主持人,這也是他追求的另一個自我實現,這就不
行、就變成要「偶一為之」?
周部長志宏:不是他當球評的問題,是他當球評的方式,以及有沒有影響到政府信譽,這個是由服
務機關判斷,然後法院已經懲戒……
高委員嘉瑜:他當球評有影響到政府的信譽嗎?
主席:請高委員注意質詢的時間。
高委員嘉瑜:好。
以現在的作法來講,就會讓大家覺得是因人設事,不可能說每一種情況你都針對個案去處理
,而每個個案有不同的情況,這時候大家就會覺得是不是你有差別待遇、因人設事。剛剛講到
不會影響到他的公務,也不會占用他的公務時間,在這樣一個基本的原則下去放寬做彈性處理
,我們認為是有必要,畢竟現在都流行斜槓,公務員可能有另外的才華、專長或想要自我實現
,為什麼你要限制他只能做一件事情?如果他在其他事情上面也可以做得很好,那也不應該去
限制他,基本上應該是朝這個方向去做彈性的放寬。包括剛剛所講的投資,公務員到底可以投
資什麼?可以投資股票,那可不可以投資 NFT、比特幣及其他的,現在投資的面向又這麼寬,
到底你所謂投資的定義為何?在這種情況之下,其實你很難就個案去做處理。所以我們是認為
,未來的修法方向應該要更彈性一點,好不好?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