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委員建國:(11 時 37 分)我今天特別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希望可以與林秘書長做比較好的
討論。我剛好從這幾天的媒體報導看到我的立院同事為了某位軍官因為餐費問題被判刑四年半
而召開記者會,他們為這位軍官叫屈。我也看到兩件涉及現職軍官的案件,我以為是個案,後
來才知道不只這兩件案件,我是簡單談這兩起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及酒駕,已經被服務單位汰
除或解職,但案件進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後,原單位的處分被撤銷,他們甚至還可以再上訴
。我把兩件案子對照來看,會覺得似乎與社會期待、外界觀感落差值滿大的。請秘書長看投影
片上這兩起案件,你應該或多或少有一些印象吧?畢竟就在這段時間、上一次立法院臨時會再
度為了酒駕修法,甚至到今天為止還有立院同仁針對酒駕主張再度修法,愈修愈嚴。我想,軍
人是特殊職業,在行為操守上原本就要更嚴謹,尤其是開飛機的飛官,軍機掛著飛彈保家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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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殲滅敵軍,如果在部隊中又擔任主管,還必須帶兵。我們說合理的叫訓練,不合理的叫磨
練,對酒駕一事,部隊更是三令五申。當事人連這樣都沒辦法遵守,違反相關規定,被原單位
做出相關處分之後,法院卻可以回復,或與原單位做出南轅北轍的決定,未來到底立院應該如
何修法,才有辦法讓法官大人針對酒駕,尤其是針對特殊職業人員作出處置?我都有一再強調
,軍人屬於特殊職業身分,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置?請秘書長簡單回應。
關於這兩起案件,我再說明一下,單位我就不講了。A 當事人是酒駕自撞遭撤職、停役後不服
提告,案件來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單位並未審酌肇事情節輕重,便核定撤職,後
續空軍司令部再核定停役也已違法,所以判當事人勝訴,可上訴。另一起案件是 B 當事人隱匿
酒駕被攔查,遭核定兩大過及一次軍事懲處,原人評會考核評鑑被註銷,改為決議考核評鑑「
不適服現役」,當事人不服提告,臺北高等法院也判他勝訴,可上訴。雖然我講了這兩起案件
,但其實不只這兩起案件喔!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向委員報告,在個案中,行政法院這樣審酌,很可能是用比例原則處理。不過,這
些都是個案,我們很難去……
劉委員建國:我長期在衛環委員會,若為確保當事人原有工作權,我可以理解法官這樣的處理方式
;但我要特別強調軍人畢竟是特殊職業,我們國家的整體社會氛圍對於酒駕又有零容忍這樣的
期待。雖然要確保這些人的工作權,但我要特別跟秘書長講,不只這兩案,還有其他案件,只
是因為時間關係,我沒辦法 show 太多資料出來。以軍官因為餐費被判刑四年半對照這兩案涉及
當今社會特別關注的酒駕事件,等於原單位做出這樣的處分之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原
單位這樣處理是錯的!
林秘書長輝煌:細節可能要經過了解才會知道。
劉委員建國:我當然沒有時間與秘書長討論細節。
林秘書長輝煌:是否可以讓我們事後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我在此提出建議,請秘書長看看能不能這樣處理。司法院是不是在 107 年 8 月 7 日頒
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劉委員建國:這個要點有明文規定量刑及定執行刑之原則與注意事項,顯示你們也是期待在訂定之
後,有關宣告刑之裁量及執行刑之酌定將有明確標準可參,避免重大裁量歧異,使量刑臻於妥
適,朝向更公平、更公開、更符合比例原則嘛!我要特別強調,酒駕畢竟是當今臺灣社會最關
注的事件,在部隊更是三令五申不能喝酒、不能喝酒,因為未來可能要打仗、要保家衛國。如
果當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都不服從,原單位做出適度的、妥適的處分之後,反而在高等法院被
翻案,我會懷疑部隊帶兵或國防部會被外界怎麼看待?對於司法院與法院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
,外界又會如何考量你們的思考到底是什麼?我要表達的意思秘書長應該知道吧?
林秘書長輝煌:我了解,感謝委員的關心。由於是個案,可不可以讓我們在了解細節之後,再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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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這應該不是個案了。當然 A 案與 B 案都是個案,但我已向秘書長提到,因為時間的
關係,不然其實還有案件有類似情況,包含在上次臨時會修法之前有很多案件都是類似這樣處
理,所以可能要請司法院特別考量,比照 107 年你們所訂出來的參考要點,擴大到民事部分,
也擴大到酒駕以及具有特殊職業身分之人,考量應如何酌情做出相關判決,這樣會比較符合社
會的期待。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研議看看,再用書面向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可以啊!沒有錯。但我希望可以快速回覆,因為這類案件好像不會停止,而且根據這
幾天的新聞,在酒駕相關修法之後,酒駕案件仍然層出不窮。
最後,我覺得司法院對於汰除不適當人員好像有點捨不得,好比面對剛才我提到的職業軍人
,司法院對於法院自己的不適任法官好像也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在衛環委員會,如果勞工有種
曠職兩、三天,老闆可能就叫他明天不用來或後天不用來了;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一般公務
人員如果曠職達 4 天或一年累積 10 天,已記兩大過、免職了。但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須經
職務法庭審判後才可以將法官免職,在此之前,他仍是法官,可以照領月薪、一樣可以住在宿
舍裡。我手上有一起案件,某法官在 2020 年高達 314 小時曠職,若以每天 8 小時計算,已連續
曠職 39 天,2021 年也曠職 30 天,兩個年度加起來是 70 天。所以,在這個體系裡,是否有點捨
不得汰除?不管是對於哪種職位的人,你們都是強調工作權的保障?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絕對不是捨不得汰除,反而很積極地在做這些事。這件案子是職務法庭審理中
的個案,是由法院主動移送給法評會評鑑,法評會決議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劉委員建國:我無意挑戰,只是發現司法院在審理其他單位案件的過程中有點捨不得讓這些人從原
單位離開,回到司法院自己的體系裡,好像也是這樣處理。前述法官曠職不是只有去年,而是
前年就開始曠職了,沒有錯吧?
林秘書長輝煌:但這部分因為涉及法官身分的剝奪,必須經過懲戒程序,也就是要經過職務法庭的
裁判。
劉委員建國:當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委員關心的問題是他現在有沒有繼續住在宿舍,由於我們沒有將他停職……
劉委員建國:秘書長誤會了!他要住在那裡跟我沒有關係,我也沒有特別注意,而是比喻給你聽。
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在 2 月 16 日就對他停職,並要求他 3 個月內搬出宿舍。
劉委員建國:但是在還沒有正式處分之前,他還是法官,還是可以住宿舍、一樣可以照領月薪嘛!
我要比喻的是這點,沒有關心他住在哪裡啦!你不要誤會。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 2 月 16 日就對他停職了,他 3 個月內必須搬出宿舍。
劉委員建國:我是說,如果法官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不管是對其他單位、或對自己的單位都這樣處
理,秘書長可能要多加了解,或許有一些方向與方法要做一些調整,我是對秘書長提出這樣的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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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