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委員世芳:(11 時 18 分)我們今天討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有關於軍人酒駕的部分,剛剛
我聽了劉建國委員在質詢的時候中科院的回應,我覺得有一點狀況,我想直接詢問一下。
我先請教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及司法院彭幸鳴廳長。請問一下,對於行政法人下面的約聘僱人
員也好,或者由軍職轉文職的人員,不管是非公務員身分或公務員身分,能不能用貪污治罪條
例來起訴或判刑?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錦村:報告劉委員,我們現在的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公務員分 3 種:一、身分公務
員;二、授權公務員;三、委託公務員。如果是行政法人下面所受僱的人員,第一個,他可能
不是身分上的公務員,如果接受……
劉委員世芳:這樣講好了,執行公務的定義在行政法人裡面要怎麼規範?如果執行的公務裡面所有
都牽涉到國家的公務預算,而且是百分之百的話,算不算執行公務?
林司長錦村:按照法律規定……
劉委員世芳:就個案而定,是嗎?
林司長錦村:應該要看公部門授權給他們做什麼事情,是不是符合那個授權公務員的定義來做判斷
。
劉委員世芳: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所設立的行政法人裡面,沒有任何個案是用貪污治罪條例
來起訴、三審定讞吧?還是有?
林司長錦村:我印象中好像沒有,但是還要進一步做查證。
劉委員世芳:沒關係,你幫我查一下,好嗎?
林司長錦村:是。
劉委員世芳:好。我想以同樣的部分來請教一下司法院彭廳長,好嗎?行政法人裡面,不管是現任
的軍職人員、公職人員或者是約聘僱人員,不管是軍保、勞保、公保,假設他執行的公務預算
是 50%,目前如果這樣做規範的話,可不可以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方式來判刑?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報告委員,他只要是受託來執行公眾職務,而這個職務是對人民會發生效力的,他在
處理這個職務本身……
劉委員世芳:等同就對了?
彭廳長幸鳴:對,他如果有貪贓枉法,就視同是公務員。
劉委員世芳:好。行政法人自己內部所設的規範受不受未來判刑時候的約束?也就是說,假設它的
規範比貪污治罪條例更嚴格,未來在判刑的時候,會不會變成是法官在量刑上面的參考?
彭廳長幸鳴:報告委員,當然會。
劉委員世芳:也會嘛?
彭廳長幸鳴:是。
劉委員世芳:好,謝謝。針對部分,我就來請教一下,剛剛羅意中副院長在回應劉建國委員的時候
提到有近親繁殖的問題,我現在要跟你們討論是不是會有官官相護的狀況。週刊的報導當然是
引述審計部給你們的文件資料,當然,你都否認,但事實上由你的談話當中,我認為你並不瞭
解所謂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旋轉門條款,或者是採購條約裡面應該有的迴避原則。你剛
剛舉的例子是董事長的女兒可能只是當一個門房,負責送茶水,你說這個沒有利益迴避衝突,
因為董事長的女兒沒有要去參標,但是我可以跟你講,那也許是酬庸,早就酬庸好了,讓他的
女兒在這個地方端茶水。
所以我要跟你講,剛剛我已經問過了,現在的中科院並不是完全直屬於國防部,而是一個行
政法人,既然是行政法人,你們就要訂定跟公職人員一樣的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者是跟採購
法相關、尤其是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還是要把這裡面的法律及衝突迴避的原則弄清楚、講明
白,千萬不要隨便回話,這裡是立法院。我再重申一次,這裡是立法院。
當然,因為這次要討論制海制空戰力特別預算的部分,立法委員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但是
這些真的都是為你們未來在提升我們國防戰備能力的參考,千萬不要回話說好像週刊亂寫、這
些都是過去式、沒有這件事情等等,好嗎?
主席:請中科院羅副院長說明。
羅副院長意中:謝謝委員。
劉委員世芳:再請教副部長,從我剛剛在問的問題當中,我告訴你,很多國防部的長官一直認為對
於現在的中科院,軍備局講話就算數,但事實上錯了,我們在立法院已經把中科院改成行政法
人,行政法人有其獨特的地位,並不是真正隸屬於國防部下面,在很多法條的適用上面,對於
行政法人可能要用另以法律定之的方式來處理,相關的法條可能會更嚴格,可能會更鬆綁,我
不知道。行政法人的運作有其優劣,但是在管理上如果像現在仍然是屬於官官相護的話,一定
會出狀況,好嗎?副部長,我提供給你參考。
主席:請國防部王副部長說明。
王副部長信龍:是。我跟委員報告,國防部不會像外界所講的官官相護,針對每個案子,我們都會
做檢討。每個軍事投資案不管是研發案或委製案,我們都有一個專案在做管制。如果說我們官
官相護,那可能真的是承受不起。
劉委員世芳:是,現在可能對於內部管理的狀況……
王副部長信龍:我們一直都在強化。
劉委員世芳:其實邱部長也提到必須強化管理的部分。
王副部長信龍:是。
劉委員世芳:沉痾其實還不輕。也就是說,以前從直接隸屬於國防部到現在成為行政法人當中,現
在立法院很多同仁還沒有看到任何優點出來,反而缺點都已經先爆出來了,所以在內部管理程
度上,請副部長及國防部相關的直屬長官能夠多瞭解,好嗎?我只是提醒,好不好?
王副部長信龍:是,我們會持續注意。
劉委員世芳:好。再來,我直接要問有關軍人酒駕的部分,今天很快的時間要處理陸海空軍刑法裡
面跟軍人酒駕相關的部分,但是我們在索取酒駕案件統計的時候,發現到隱匿的還不少。副部
長,從 2017 年到 2021 年 11 月為止,你可以看到隱匿的比率還不少,2017 年隱匿的比率是 66%
,到去年 11 月的時候是 28%,怎麼會有這樣子的狀況呢?有沒有可能儘量要求可以公開及透明
?因為軍人酒駕的部分其實已經事涉刑法裡面所要求若干犯罪的要件。
王副部長信龍:針對這些隱匿的案件,我們跟交通部公路總局有一個清查、核對的平臺,是我們主
動查出來的。當然這些隱匿案件被發現以後就視同酒駕。
劉委員世芳:所以就算是隱匿,但是發現屬實之後,還是按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有關軍
人酒駕應有的規定來辦理,是嗎?
王副部長信龍:是的。
劉委員世芳:我來請教一下,按照現行的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二十四條,如果軍人酒駕肇事
(我比較想要從酒駕肇事部分來回應),所謂志願役軍官核予記大過三次並廢止原核定起役之
處分,這是指什麼意思?
王副部長信龍:就是讓他停止他志願役的服役……
劉委員世芳:這樣是對他好,還是對他不好?
王副部長信龍:如果是士官,就是撤職。
劉委員世芳:因為他酒駕以後,就叫他不用再服兵役,這麼好?
王副部長信龍:因為他是四年以上的志願役士兵,對於沒有服完的役期就要賠償。
劉委員世芳:瞭解,你要講一下他要賠償就對了。
王副部長信龍:對。
劉委員世芳:我想怎麼那麼好,記大過三次核定就讓他走人,他不是很高興?好,我瞭解了。義務
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悔過之後,有沒有其他懲處的相關規範?剛剛我聽了,有沒有其他的規
範可以處理?還是會按照一般的民人,移送到相關刑法的處理機制上面,譬如移到道交條例處
理,可不可以這樣子?
王副部長信龍:是,依法辦理的。
劉委員世芳:會這樣辦理?
王副部長信龍:是。
劉委員世芳:我想這個比較重要。另外,再請教一下,北檢與臺北市聯醫做了一個酒癮戒治專案,
結果發現對於治療酒精使用障礙的改善狀況還不錯,有 500 名的酒駕累犯個案完成治療一年後
緩起訴個案的再犯率僅有 5%,比原來完全沒有治療的再犯率 20%降低很多。我想要問一下副部
長,如果國軍內部有所謂的酒精成癮或酒駕案件的醫療介入計畫的話,你們可不可以予以支持
?因為國軍本身就有國軍的醫院,有些酒駕其實有的時候真的是沒有喝酒不行的狀況之下,我
認為已經變成是另外一種毒癮,不管是志願役或者是其他非志願役,他還是要留在我們軍隊裡
面,軍人酒駕的部分,可不可以放入醫療介入計畫來幫忙?這是預防性的。
王副部長信龍:我請局長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軍醫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建同:報告委員,我們的醫院裡面都有精神科,負責酒癮、藥癮之類的介入,這個部分我們
可以做一些……
劉委員世芳:現在有沒有這個紀錄?就是說在國軍的軍醫系統裡面,有沒有這個酒駕成癮的紀錄?
譬如說有多少人參與、他是不是酒駕的累犯等等,或者是會強行?也就是說現在我們的軍人酒
駕,如果有肇事就沒辦法,因為已經觸犯到刑法;若沒有肇事之前,發現他一而再、再而三,
再怎麼記小過、大過大概都沒有辦法處理的狀況之下,有沒有可能就把他直接送國軍軍醫裡面
來做酒癮戒治的醫療介入計畫?
王副部長信龍:報告委員,不會讓他們屢次發生,他只要有一次大概就已經汰除掉了。我們不會容
許讓他去戒酒癮什麼之類的,軍方可能不會容許……
劉委員世芳:把他汰除掉的話,你是把它放到一般的交通事故裡面?
王副部長信龍:不是,他就離開軍中了。
劉委員世芳:國軍自己內部呢?自己認為自己有酒癮的狀況的話,可不可以去參加戒治計畫?不一
定是酒駕啦!
主席:請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劉總督察長說明。
劉總督察長得金:如果他自己認為自己有這個醫療的需求,我們當然可以提供。
劉委員世芳:如果說在你們這個軍紀維護的實施規定裡面認為他有這樣的傾向,因為它其實是一種
身心障礙的疾病,不是只有主動,可不可以在還沒有發生肇事之前就把他移到那個地方來做一
下處理?例如說他每天要小酌幾杯,因為大家都知道全世界軍人一般來講酒量都很好,但是酒
量很好,一定也有人是酒癮,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或者認為說這是什麼英雄豪傑,但事實上
並不是這樣的狀況,因此,國軍是不是應該更主動積極一點來幫忙他們戒治其酒癮?
陳局長建同:謝謝委員指導,如果說他個人有意願,他不是酒駕犯錯之類的,他預防性地、個人覺
得他有這個醫療上的需求,我們都可以主動提供。
劉委員世芳:請你們多積極一點。
陳局長建同:是。謝謝。
劉委員世芳:是否請你們把軍醫系統裡面已經有處理所謂的酒癮戒治改善或者是人數比例相關的統
計資料提供一份給我參考?以過去 4 年為主,可以嗎?
陳局長建同:是,謝謝委員。
劉委員世芳:好,勞煩你。謝謝。
王副部長信龍: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