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啟臣:(12 時 35 分)我就直接切入問題的重點。記得有位酒駕的受害者家屬曾經講過一句
話,我到現在一直沒有忘記,而且每次發生酒駕、看到法官的量刑,以及整個裁判的過程,這
句話都一直浮現出來。他說酒駕者可能只是被關幾年,但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卻被判了無期徒刑

看看昨天的那位阿嬤,他等於也是被判了無期徒刑。不管是受害者還是被害者,都等於被判
了無期徒刑,所以我們不應該縱容,而司法的縱容也相當於助長了這樣的事情,就等於是幫凶
。司法給酒駕者自新的機會,但誰給被害者活下去的機會呢?這其實是很多受害者心裡面不平
和難平之處。
司法一再地考量給初犯或犯刑者、肇事者自新的機會,但卻從沒想過誰來給被害者活下去的
機會。今天講的酒駕相關修法,已經講太久了,但這就是目前司法和人民最大的距離,人民想
要的司法是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但在修法上卻屢屢於專業名詞,或是在所謂的原理原則上
打轉,每天就是看著人民不斷地在馬路上遇到不定時的炸彈。
縱觀目前的法律,雖然不是沒有修,之前也修過了,在 108 年或更早之前的修法的確也加重
了某些刑責,但卻沒有抓到真正的重點,導致過去的修法有修等於沒修,而且還沒有辦法切到
重點,問題的真相就是僥倖。當然酒駕最大的源頭就是因為喝酒,但喝酒究竟是不是有酒癮,
則是另一個健康上或如何戒治的問題。
不讓有酒癮的人碰到方向盤,恐怕是至少在消極面的法律上應該要能做得到的,當然從更根
本面來看,戒治酒癮是中長期的目標,這也是要做的,但在消極的法律面上,該如何讓有酒癮
的人不要碰到方向盤?不管是嚇阻他還是懲罰他,這些恐怕都是我們在修法時要更積極思考的
地方。
對於過去幾年的修法,我們看到了問題的真相,數字也告訴我們,根據過去 3 年的判決統計
,105 年刑期被判到三年以上的只有 25 人,106 年只有 22 人,107 年只有 33 人;據司法院 103
年到 107 年的統計,酒駕沒有肇事的平均刑期約為 3.28 個月,未滿六個月的刑期又可易科罰金
。肇事致傷者,平均大概是 16.5 個月,致死者的量刑大概是 31.51 個月,亦即不到 3 年。所以
又回到那句話,酒駕者只是被關幾年,最重大概就是平均被關 3 年而已,但被害者卻被判了無
期徒刑,這是很殘酷的事情。
再來看看現在狀況底下的數字,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司法院 106 年到 110 年 11 月的統計,
酒駕未肇事被移送的有 24 萬 639 人,超過 24 萬人,沒有被抓到的不曉得有多少人!被抓到且
被移送的就有 24 萬人,其中 23 萬 1,302 人被判六個月以下,高達 96.1%都被判六個月以下,又
其中易科罰金的是 23 萬 1,298 人,換言之,只有 4 人沒有易科罰金,其他被判六個月以下的統
統易科罰金,比率高達 99.99%,僥倖就從這裡來!我初犯了,被抓到了,判六個月以下,罰錢
了事,老子不怕罰錢啦!罰錢和被關相比,坦白講,大部分人擔心的都是被關,既然如此,要
能夠嚇阻,大概也只有關他,才能夠嚇阻。我們常講錢能夠解決的都是小事情,這個就是這樣
,所以僥倖從這裡來。
當司法和法院縱容初犯,他們就變成幫凶,所以要怎麼樣能夠不要讓酒駕發生?你們不能等
到他成累犯啊!你們的修法很奇怪,包括 108 年修法時,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只針對累犯才提高
刑責,但是當他成累犯,都已經來不及了,當他是初犯,就應該遏止,如果當他是初犯,你們
做不到關他,都讓他易科罰金,你們還有什麼東西可以嚇阻他呢?所以我提出沒收車輛。去年
我提出時,被人家笑,說沒收車輛不合乎相關的原理原則等等。結果現在交通部王國材部長自
己也講,今天行政院院會你們自己也報告,對於酒駕肇事的,要沒收車輛。他都肇事了,你們
才沒收,還來得及嗎?你們應該是一測到他酒駕,就沒入他的車輛,這才真的有嚇阻和警惕!
你們不把他抓去關,也不沒收他的車輛,我請問你,這樣會有嚇阻效果嗎?完全不會!不會有
嚇阻效果。他就是想反正這次躲過了,繳錢了事了,下次繼續酒駕上路。所以酒駕累犯率高達
三成以上,而且持續增加當中,這中間僥倖的心態是一個很大的因素。也因此我自己個人的修
法版本除針對肇事致重傷者提高刑責之外,很重要的是我們如何不要讓初犯發生,重點不是放
在累犯,照理講,累犯本來就是沒救了,累犯的肇事率及致傷致死率通常都很高。你們看看去
年 5 月發生的那一個事件,他被臨檢到酒駕了,他的車子沒有被沒收,結果他在 24 小時內開著
同樣一輛車撞死了我們媒體人的媽媽,這就是累犯!他已經酒駕了,你們沒有在第一時間沒收
他的犯罪工具,他開著同樣的車繼續酒駕上路,結果真的釀下大禍,造成我們永遠沒有辦法彌
補的遺憾!
針對這樣的現狀,請教法務部及交通部,今天行政院院會你們講將從嚴認定易科罰金。請問
如何從嚴?你們想好了嗎?這是今天你們在院會跟蘇院長做的報告,交通部,你們提出了 21 項
精進作為,這邊提到交通部將結合 9 個部會的力量全力投入,針對交通安全,包括酒駕等等,
提出 21 項跨部會的道安精進作為,其中包括酒駕有罪判決從嚴認定易科罰金。請教怎麼樣從嚴
?你們已經決定怎麼做了,還是只是在院會報告,讓院長知道今天我們立法院要討論這個,就
跟他報告?我看那個簡報也不過 5 頁而已,也看不到你們到底要怎麼樣精進。請問你們對於這
一塊有準備要怎麼樣從嚴認定易科罰金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今天院會結束之後,我們已經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通令各檢察機關,將
來面臨到這種判六個月以下的酒駕案件,一定不要再有像委員剛剛指示的事,只有 4 個人而已
,……
江委員啟臣:只有 4 個人沒有易科罰金。
蔡次長碧仲:這樣他當然不會怕,所以將來我們原則上就是不准他易科罰金,也就是所謂的從嚴。
江委員啟臣:不准是統統都不准嗎?
蔡次長碧仲:不是,跟委員報告,如果統統都不准,我們一年大概會有 4 萬人入監啦!
江委員啟臣:當然,但是酒駕發生率也有可能因他們這樣被嚇阻而下降耶!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目前我們的在監人數大概 5 萬 4,000 人,監獄都已經人滿為患,如果這 4 萬
人都進去,很顯然我們的監獄就會爆棚,沒有辦法,但是我們當然也不能因為這樣就輕縱他,
就像委員講的,只有 4 個,當然他不怕,所以現在我們有二個方向,一個就是鼓勵他,如果他
有酒癮,就是沒有救的,一犯再犯的,……
江委員啟臣:沒錯。
蔡次長碧仲:一定要送去……
江委員啟臣:就戒治。
蔡次長碧仲:因為不管我們怎麼防他,他喝酒以後就是要開車;另一個,將來我們一定從嚴追訴,
讓法官儘量判六個月以上,如果是判六個以下,我們儘量不給他易科罰金,尤其是情節非常重
大的,我們就不給他易科罰金。
江委員啟臣:對。
蔡次長碧仲:至於這個標準,我們在 102 年曾經有一個三振條款,就是達到三次,才不准他易科罰
金,現在我們認為對於初犯情節重大的,就要不准他易科罰金,……
江委員啟臣:是。
蔡次長碧仲:關於這個標準,高檢署很快就會有。
江委員啟臣:很快就會有,是不是?
蔡次長碧仲:是,很快就會有。
江委員啟臣:其實我剛剛講了,罰金和被關相比,你們罰他 10 萬元、20 萬元,甚至百萬元,他都
覺得值得,相比被關一個星期,他可能寧可付 100 萬元,也不要被關一個星期,所以有時關不
見得要關很長,而且一關進去,就像臺灣人常常講,他被關過了。你知道嗎?那個壓力很大啊
!相比罰金,罰金感覺上不是犯法,是違規嘛!同樣觸犯刑法,如果讓他有犯罪感,我認為那
一種警惕和造成日後他不敢再犯的壓力及嚇阻力至少在消極面上是大於罰金的,所以這一點真
的請你們說到做到,才能夠真正嚇阻。
再來,關於沒收車輛這一塊,交通部,這個在道交條例沒有錯,今天你們的報告有提到,請
問沒收車輛這件事是不是有要修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個在我們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我們會朝這個方向
修法,下個星期交通委員會開會時,我們也會提出來。
江委員啟臣:好,關於這一點,我跟你講,我的看法和交通部不太一樣,交通部的規劃是酒駕初犯
且致人死傷才沒入,但是我的看法是搭配剛才我們講的不能易科罰金或從嚴易科罰金這件事情
,又讓他覺得代價很高,就是如果他的酒測值超過 0.25 或怎麼樣,除要被移送,車輛也要被沒
入,這個代價是很高的,我不用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我的車輛可能就要被沒入、一定被沒入
,這樣的嚇阻力會更大;但是如果是他初犯,且致人於死傷才沒入,這樣酒駕者酒駕之後只要
繳清罰款,車子又可以領回,這個狀況就會發生,嚇阻力相對就會下降很多。當然這個大家可
以來討論,可是怎麼樣把僥倖的程度降到最低,甚至沒有,這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否則你事
後再花更多的成本來對這些被害人做彌補,我認為都是來不及的,而且永遠都不夠。
主席:江委員,已經給你 16 分鐘了。
江委員啟臣:這個請交通部……
陳次長彥伯:下個禮拜我們會提出相關的修法。
江委員啟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