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2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提出修正動議,我們認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也就是污辱公務員罪,不應該加重;第二項的所謂侮辱公署罪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予以刪除。主要的理由其實非常清楚,憲法上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就是在保障最激烈批判政府的言論,而不是這種輕輕淡淡的自由。我們可以看到,過去不管是在大埔案、太陽花學運或是各類的社會運動裡面,這些許多持不同政治意見者、社會運動者,被警方逮捕之後,通常是侮辱公署罪,也有侮辱公務員罪,如果再加重到一年的話,會變成一種狀況,本來6個月以下可能可以判易科罰金,如果判到七個月,就必須要抓進去關,所以這部分可能會進一步造成寒蟬效應。事實上在第8屆的時候,民進黨的委員也曾經提案要求將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刪除,為什麼要將第一百四十條刪除?其實道理非常清楚,公然侮辱的除罪化,基本上已經是一個國際的世界潮流,如果我們沒有將它刪除,反而還要再加重,會造成未來持有政治上不同意見者或是社會運動者的壓力,我們認為真的是非常保留的,所以我們認為不應該再加重。
第二個就是侮辱公署的部分,我們真的不知道,何以公署需要受到名譽權的保障?本來公署的存在就應該要受到各種不一樣的監督、各種不一樣的批判,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人民因為憲法上的言論自由而對政府加以批判,甚至對官署進行批判,所謂的侮辱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之一。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的侮辱官署罪,在法院的實務見解裡面,不管是你去向縣政府丟雞蛋、向立法院丟雞蛋,大部分的判決也都認為是無罪的,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以除罪化的方向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向。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