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今天來的很多學者專家都論述得非常精闢,我身為立法委員,我也來表達一下自己的
觀點和看法。
首先,今天的題目是「行政程序法增訂職權命令之合憲性及民主監督機制」,那行政程序法
開宗明義就說「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在法律原則當中,就會先提到法
律保留原則;有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一般來講,到底是某事項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
令為依據?還是說某事必須由國會決定或由國會明確在特定範圍當中授權給機關決定?這兩種
就有到一個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
今天有很多學者專家講到德國的制度,大家有整理過德國的文獻,就法律保留的內涵有三種
立法院公報 第 111 卷 第 21 期 委員會紀錄
意義,一種是規範化保留,將特定的國家統治作用納入抽象法規範的支配,不論該法規範的位
階是法律或法令,最主要的功能側重在使人民對公權力之運作有預見之可能,去除針對性、個
案性權力濫用的危險。另外一種意涵叫做法律形式之保留,特定國家權力的行使限以狹義的法
律形式定之,要求這個事項必須由國會立法決定,而且表現方式是抽象的法律條文,即使是法
律形式之保留,它也不排除立法者在形式法律中充分廣泛地授權行政部門為實質規範之制訂。
第三種意涵叫做立法者保留,它是說凡經國會決議事項及符合立法者保留或國會保留要求,並
不是問說要不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以立法院的現況來說,主決議、預算、法案的附帶決議等
等,這些都是國會決議的事項,有時候備查案、審查案送來之後,國會通過了,那也是國會決
議的事項。從內涵上,我們可以看到在德國文獻上有這三種,所以我們今天在討論什麼事項應
該要法律保留的時候,心裡面會產生一個疑問,就是這個事項必須要形諸於法規或命令抽象的
規範,然後去防止行政不中立嗎?還是說這個事項必須用國會通過的抽象法律規定?還是說這
個事項要法律保留的時候,它必須要受到國會的密切控制?我們在講法律保留的時候,是在講
我剛才說的這三種當中的哪一種?
回頭來看,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的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因為原來的行政程序
法當中沒有寫「職權命令」這個詞,現在增訂進來,它增訂的理由是「為因應多元之行政實務
,如無職權命令加以補充規範,其業務之推展,恐受影響而不利於公益或人民之權益。故單純
為執行法律而設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未涉及法律保留之事項
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實應賦予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本於職權訂定命令據以執行」,這
是它的理由。那你讀到這裡的時候,在今天的公聽會也有人提到,要不要再加上一個限定的條
件,叫做「只是造成人民些許不便」?可能職權命令這個事項是微乎其微,有些人說是不是要
再加上這樣的限定條件?那我們就回頭來想了,加或不加都好啦!可是加不加,以及行政程序
法要增訂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的這個理由,我們是要用哪一種意義的法律保留來匡限這些細節
性、枝節性的規範?因為我們去懷疑沒有法律明文授權的職權命令會不會違反法律保留的時候
,我們是在質問說職權命令可能不夠抽象而會因人設事?還是我們在質疑職權命令沒有依附在
國會抽象的法律授權,給行政太多授權空間?還是我們在說職權命令不管是法律或預算上,總
之都要有國會事先授權的這個味道在,不可以空白授權?我們在講法律保留這個框限的時候,
到底我們是在懷疑什麼?
因為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還是有差別,如果真的要講德國的話,德國議會
是內閣制,它發展出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就這樣子封閉的二元嘛!但是在臺灣,立法院當然
有民主正當性,可是總統也是民選的啊!然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所以立法權和行政權在臺灣
都有雙元民主正當性啊!所以憲法下國家權力運作和決策的唯一舞台也不只是立法院。也要考
慮的是,現行包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剛剛大家談到歷來大法官
的幾號解釋,甚至在很多的判決當中都可看到,實際運作也高度仰賴職權命令為遂行行政任務
的手段。
談到這個,回過頭來可能可以接到提綱二,不知道要以什麼方式定之,但我可以先講現況,
不管是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都送到立法院備查,一讀的時候,大家也可以表示不予備查,要把
它拉到委員會審查。如果我們對它匡限這些技術性的事項,而又說有些許不便、微乎其微的影
響,它跟法規命令一樣要送來備查,但如果又只有微乎其微的影響,一定都要送來備查嗎?我
說的是現在國會的運作。如果你們要訂定,也許很輕微的事情統統送國會備查;而如果你們不
送的話,也很糟糕,就沒有監督的體制存在,就是直接命令他們訂定、訂了就訂了,所以看起
來還是要送。
要送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問題,現在行政機關送來立法院的這些備查案,我們一看如果覺得是
法規命令,就看法律授權的狀況如何。但如果我們覺得是職權命令,要否定它的時候,第一個
,行政機關認為是職權命令,而立法院認為這個不是職權命令,所以不予備查,退回或是委員
會審查的時候把它否決。備查與否,結果如果「是」的話就沒有問題,「否」的話則有兩個問
題,認為它不是依職權命令的規定;或者認為它是依職權命令的規定,但它的內容沒有被立法
院認可。後面的這個問題就大了,它是職權命令,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看了之後表示這是職
權命令,但內容不被立法院認可,這樣到底是 Yes or No?因此後面還接了一段,還有很多學者
專家、教授提出行政保留的那一段,看是怎麼樣、能不能接,這才是衝突矛盾之處。以上是我
提出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