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1 時 25 分)本席要就教法務部次長,關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我們先講現行
法,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16 號判決提及,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時適用,於兩願離婚時約定
給付,這樣的用語是屬於離婚之一方贈與他方。你認同這個判決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現行法就是要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贍養費,所以判決書所講的理由……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判例說兩願離婚時是屬於贈與性質。
陳次長明堂:委員再看一下我們新修法的……
江委員永昌:先不要講新修法,我們先講現行法,因為現行法有問題,你們才要修法嘛!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才說不適用這一塊。
江委員永昌:因為現行法解釋不清,你們就要訂新的法。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訴字第 119 號判決提及,兩願離婚是基於契約原則,但是他也不
是說不得經由離婚協議就贍養費之給付為約定。這裡面是說雖然是兩願離婚,但是他覺得這個
性質也是扶養費的變形,或者是扶養費的延長,所以他也說兩願離婚的部分也可以是贍養費。
這個當然就是現行法的舊問題,坦白說,其實更重要的一件事是在現行法的第三個問題,就是
我現在要提出的,現在都在講定性,在現行法中,兩個人去訂的離婚協議當中的贍養費,去訂
一個兩造離婚。依高雄少家法院 104 年的裁定,他是約定另外一方如果年滿六十歲的時候就不
要再給付了,這跟我們一般現在在看的,應該是另外一方如果再婚了,或者在一個條件成就的
時候,才算是類似贍養費這種性質,所以如果你有訂滿六十歲就不要再給付贍養費的話,他會
說這是無因性的債權,還有這個問題存在。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你是要先做回應呢?還是你要直接用現在新的修法版本來講?
陳次長明堂:它的定性如何,法律上沒有規定……
江委員永昌:這個就嚴重啊!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才說這個是尊重契約自由原則。
江委員永昌:契約自由原則?
陳次長明堂:他們兩邊要講好,如果兩邊講好就不需要經過法院了,就是兩邊講好的,而且不限於
生活陷於困難,他的條件不限於生活陷於困難,只要兩邊講好就好了。
江委員永昌:你這樣講不夠精準,我現在要跟你說,在現行法當中,這樣的離婚協議,這樣的財產
或給付的移轉,會不會牽扯到是不是贈與性質?
陳次長明堂:看起來應該不是贈與。
江委員永昌:你們推新的修正法案的時候,一定是各部會要盤點完,也不能說看起來是不是。請問
現行法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應該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要知道,離婚生效跟離婚協議簽訂這兩個還有時間點的前或後哦!離婚生效前,根
據離婚協議去做的財產給付或移轉,或者離婚生效後才做的離婚協議,然後才去處理財產的部
分,這個排列組合起來還滿複雜的,你們這次修法這些要盤點完啊!
陳次長明堂:我們就是用兩分法。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一直要講新法,新法不外乎是把贍養費切兩塊,一個是因生活困難者,一個
是非因生活困難者。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因生活困難者的部分就有一大堆拘束的條件,還包括離婚五年內要去請求,如果是非
因生活困難者,就會比較像一般那種契約的感覺。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這些都不能解決我剛剛講的定性的問題,因為因生活困難者的贍養費,跟非因生活困
難者契約的贍養費,這兩個要不要受相關稅法的約束?這個你們到底研究清楚了沒?還是統統
把它排開是贈與的性質?統統把它排開是無因債權?
陳次長明堂:當時是沒有考慮到稅法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們都沒有考慮啦!你早上來教學教了老半天,你還教是因為有責任賠償的,還有另
外是屬於財產分配的,我們現在在講的叫做贍養費,前面現行法已經定性不明,所以你要推新
修正案,我從這個定性回頭問你,你推的這個修正案到底能不能解決?還是解決不了啊!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後面那一種的話,有可能……
江委員永昌:不是有可能,你們草案出來了還講不出來,我再講一次……
陳次長明堂:但是贍養費基本上應該是不在課……
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是一刀切下去,贍養費分為因生活困難和非因生活困難,但你還沒有解決這個
問題,因為他們都是贍養費。我要再講,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簽訂是一件事,離婚去登記生效是
一件事,財產在什麼時候給付、在什麼時候移轉、給付又是一件事,這樣排列起來有六種組合
,都牽涉到相關稅以及相關其他法律的規定,你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你們要去研究,包括剛
剛其他委員也問了,有的沒有踩到重心,現在的重心就是民法,這幾個條文是在講贍養費,不
是講什麼財產分配,也不是講責任賠償,是講贍養費,而贍養費,現行法的定性有問題,判例
也模模糊糊、搞不清楚,然後你修法也沒解決,你們的研究跟提出的修正案,到底是在講什麼
東西?
陳次長明堂:我們修法的目標只是在於權利人可以請求贍養費,當時是沒有特別考慮到稅的問題,
至於要不要課稅,稅法上再做處理,基本上,他有這個請求權,但不是所有請求權,比方說繼
承,他就要課稅對不對?那是另外一個法律架構,所以現行的民法只考慮到民法的請求權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是在講有請求權?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好,那我就針對請求權來問你,你如何去判斷?這兩個人要離婚,要寫協議,一個叫
做因生活困難的給付或者財產移轉,一個是非因生活困難,是要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嗎?
陳次長明堂:不……
江委員永昌:不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嗎?那你怎麼分得清楚?因為協議完之後,後來有一方反悔,
他可能還會去提告,若提告的話,同一個協議裡面有因生活困難的,也有非因生活困難的,那
你要怎麼切?
陳次長明堂:當然可以切啊!
江委員永昌:如果是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甚至同一個協議裡面也沒有寫這樣給付的數額是因生活
困難、扶養義務之延伸,因為婚姻就結束了……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他也沒有加上這些字眼,事後去打官司,法官要用什麼來定?他們當初寫每個月要付
5 萬元生活費、什麼財產要移轉,法官要如何心證決定這 5 萬元的分配?可以切為其中 3 萬元是
非因生活困難,2 萬元是因生活困難?這個要怎麼切?
陳次長明堂:所以他們自己要寫好。
江委員永昌:如果他們沒有寫好呢?
陳次長明堂:如果沒有寫好就會遇到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問題很大,什麼叫做因生活困難?什麼叫做非因生活困難?這個沒有辦法斷
啊!性質沒有辦法斷、範圍沒有辦法斷,寫這個條文就沒有效、沒有用處了。法務部是說要分
成兩份協議來寫?還是可以合在一個協議來寫?但是你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到底是類似自
由契約的?還是類似於扶養義務延伸的?這個要寫清楚。
陳次長明堂:應該要這樣才對。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條文、說明欄都沒有在關心這些事情,你們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再思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思考?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是從架構上來處理而已,我們再思考看看。
江委員永昌:次長,我非常敬重你,但是你這樣回答就是程度真的有差太遠。這裡面嚴重的問題還
包括新的條文裡面有一個規定是離婚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規定這一條是什麼意思?為什麼
是五年?
陳次長明堂:這一條是針對生活困難的部分,從離婚登記時五年。
江委員永昌:為什麼是五年?為什麼不是十年、兩年、一年?
陳次長明堂:當時考慮到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定期贍養費是五年,從
那裡再衍生出來的。
江委員永昌:什麼?……
陳次長明堂: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江委員永昌:定期贍養費。
陳次長明堂:定期給付的贍養費,贍養費有的是定期給付,像每個月給付,……
江委員永昌: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問題沒有交代,法律規定自離婚時起五年內得因生活困難而提起贍
養費的請求,我們都說這是請求權,請問他生活困難的這個時點是在什麼時候?是他離婚前就
覺得會因離婚而生活困難,還是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這個時間點,這是要在什麼時候?離婚時
,雙方的經濟好好的,沒有困難,他可不可以請求因生活困難的贍養費?也有一種情況,離婚
後,才出事情,這個時間點發生在離婚後二年、三年。我先為女性講話,當然有時男性也會遇
到。太太結婚時奉獻心力,都在家裡做家務,侍奉公婆,照顧小孩,完全沒有圖個人之享受或
個人之所有;和丈夫離婚之後,她想這輩子完了,不然,再去進修,再去讀書,看能不能有機
會回到社會工作,才能過之後的人生,這時糟糕了!她也有可能因這樣而經濟出現問題,這個
時點不見得是在離婚生效時或離婚協議簽署時的當下或之前,可能發生在之後……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啊!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五年是要什麼狀況?
陳次長明堂:五年內請求為準。
江委員永昌:所以離婚協議本來沒有這個,但是離婚之後才有這種需求,那個時點也可以放在這裡
,真的嗎?要講清楚耶!真的嗎?還是現在我問你,你沒有準備,隨便這樣答,日後這些相關
法律問題的嚴重性……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思考一下好了啦!
江委員永昌: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回去思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又要再思考!前面的人都沒有考倒你,怎麼我這樣問,你都答不出來?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看一下好了。
江委員永昌:我後面還有五題耶!
陳次長明堂:好,「自離婚時起五年內」應該是以離婚時的原因為主啦!
江委員永昌:這樣的話,就不行啊!因為如同我剛剛講的,前因後果很多啊!
陳次長明堂:後面的話,就不算,三年後才發生的不是啊!
江委員永昌:一定要「離婚時」?
陳次長明堂:離婚時有這個情況。
江委員永昌:否則就只能請求那一種非因生活困難的贍養費。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好,我再重複講一次,盤點的問題還很多,請注意!其他部會都要看一下,我再講一
次。現在我們講贍養費,不管是因生活困難或非因生活困難所請求,當中有雙方簽署協議的時
點,還有離婚生效的時間點,因為登記才生效,還有給付的時間點或財產移轉的時間點,共有
三件事,分別有不同的時間點,這些前後交錯會產生不一樣的效果,有的先離婚生效,再協議
,離婚生效前又已經有財產移轉,後面的協議又寫到前面的給付,會很亂喔!所以麻煩你們要
全部盤點完,我們才有辦法在新修正的法律條文當中去解決現行法遇到的那些困難,不然,連
法官都不知道怎麼判決。我調了很多判決,發現當中有矛盾,還有不服地方法院的上訴到高等
法院,結果被判駁回或廢除原裁定等等,非常亂!反而沒有發生效果。以上。
陳次長明堂:好,基本上,我們是放在離婚時那個點,也就是離婚生效時開始算,我們回去再考慮
一下。
江委員永昌:次長,我建議你保留……
陳次長明堂:OK……
江委員永昌:現在不要這麼斬釘截鐵講是離婚時的這個時點,我建議你保留……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們回去再考慮一下……
江委員永昌:回去研究清楚。
陳次長明堂:好。
江委員永昌:先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