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智傑:(10 時 37 分)我要先謝謝次長,其實民法親屬編關於贍養費的部分真的是保障弱勢
,這個的確是非常的必要,也謝謝法務部能夠提出這個版本,來修復或彌補在離婚之後比較弱
勢一方的問題,這確實有其必要性。關於法務部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我要請教次長,依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請問「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
難」要怎麼定義?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我先向委員說明這個部分的架構,基本上,在離婚以後有三大請求權,第一種就是填
補損害,例如侵害到配偶權,可以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在學理上稱為離因損
害,可以請求財產上和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包括名譽、人格權受侵害的慰撫
金。第二種是離婚損害,就是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在判決離婚以後,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所受損害的賠償,有兩種損害賠償,這是其中一種。第二個是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先生比較有錢,有 10 億元的財產,就要分一半給太太,金額可能會很大,除非有其他理由
,就要分一半給另一方。第三種就是贍養費,我們參採各國關於贍養費的制度,主要是針對扶
養請求權,民法就是規定受扶養人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所以剛剛委員所說的生活陷於困難,
我們在實務上認為就是不能夠維持生活而沒有謀生能力,就是在這個架構之下來看。
許委員智傑:所以如果有工作,就不可能要求了。
陳次長明堂:有工作就沒有辦法了,現在很多人都有工作。
許委員智傑:所以就是限於「生活陷於困難」?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才有贍養費,第三種就是贍養費,並不是在離婚以後都可以請求,我現在是
說在概念上是這樣,我們這個法條就是這樣設計。
許委員智傑:這樣的設計就是要生活陷於困難,比如說他已經 50 歲甚至 60 歲了,有的人是到 60
歲才離婚,已經沒有辦法去上班了!
陳次長明堂:那就是無謀生能力。
許委員智傑:可是有人認為既然是大學或研究所畢業,還有辦法去找工作啊!這樣算有謀生能力嗎
?
陳次長明堂:還有就是離婚的一方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就是要養小孩子。
許委員智傑:未成年子女是一定要養的。
陳次長明堂:也有些人是因為年老、身心障礙、疾病、懷胎、結婚或家裡的因素而沒有辦法繼續工
作,如果有這些情形,就沒有辦法期待他在離婚後能從事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像這些情形都
有,對個案會處理。
許委員智傑:如果是 50 歲的婦女,她說自己生活陷入困難而要請求贍養費,這樣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啊!要以個案來看,就像我剛剛舉的那些例子。
許委員智傑:可是她的先生主張她是碩士,而且才 50 歲,所以還可以去上班。
陳次長明堂:可是她現在實際上就是沒有工作啊!
許委員智傑:對啊!我要問的就是如何去認定?
陳次長明堂:以現在來講,就是由法院來判決,將來在修法以後就是由雙方來談,如果談不成就去
法院,所以是可以要求的。
許委員智傑:所以他們兩個可以自己談嗎?
陳次長明堂:現在新的修法就是由雙方協議。
許委員智傑:談不攏才去法院?
陳次長明堂:對,依現行法是由法院判決才能要求。
許委員智傑:對。
陳次長明堂: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在這個修法裡面,後面的條文有規定可以自行約定,例如雙方都
很有錢,只要說好要怎麼給,我們就尊重個人的協議,這跟這裡講的贍養費並不一樣。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所以現在我們就是分好幾類,如果有財產可以分的,假設有 10 億元這麼龐
大的金額,那當然就沒有問題,就不必有贍養費了。
陳次長明堂:對。
許委員智傑:我的意思就是說,從嚴重的到不嚴重的,然後還有中間的模糊地帶,法務部認為「生
活陷於困難」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請求的條件過於嚴苛?
陳次長明堂:剛才也有好幾位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們會再來思考看看。
許委員智傑:對,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架構最主要就是不要雙重,就像剩餘財產分配權,因為已經有一個架構了……
許委員智傑:如果有 10 億元的財產可以分配,那當然就不用講了。可是如果可以分配的財產只有
100 元,那也是要講啊!我剛剛有講一個比較極端的情形,例如一方已經 50 歲,也不一定是女
方,就是比較弱勢的一方,他說自己已經 50 歲而且生活困難,所以要求給贍養費;另一方提出
他有碩士學歷,而且才 50 歲,所以還可以工作,最後會變成各說各話嘛!
陳次長明堂:現在有工作跟沒有工作是不一樣的。
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應該是以現在沒有工作為主。
陳次長明堂:對,以現在為主,不是以將來為主。
許委員智傑:以現在沒有工作為主,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許委員智傑:我覺得要主張自己生活陷於困難很難,如果是規定沒有工作,現在沒有工作顯然就沒
有經濟收入,就看要怎麼規定,是不是能規定現在沒有經濟收入就可以要求?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思考一下,但是不要雙重的填補。
許委員智傑:對,我知道。
陳次長明堂:前面有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在又再要求贍養費,就會變成
雙重了。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我只是提出這個問題,希望法務部可以仔細的審酌,看怎麼修正會比較好,
因為也有婦女團體向我們反映規定「生活陷於困難」是不是太過嚴格,那到底要怎麼修正?就
像我剛剛所講的,如果沒有薪資所得,算不算「生活陷於困難」?如果分別是在 20 歲、30 歲和
50 歲的時候離婚,一樣都沒有薪資所得,到底算不算「生活陷於困難」?對於這樣的概念,法
務部是不是可以再想得更仔細一點?
陳次長明堂:關於委員的意見,我們再來思考一下。
許委員智傑: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有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未滿二年,這裡的「二年」是怎麼
來的?是根據學理還是憑感覺定出來的?
陳次長明堂:當時我們有一個委員會,大家在研究之後定為二年左右,因為如果時間太短還要扶養
對方,看起來有點怪。
許委員智傑:對。
陳次長明堂:這裡有規定「得減輕或免除」,並不是不可以請求,還是可以請求,但是因為這個時
間比較短,所以得請求減免,不過並不是全部都不行,不是喪失請求權。
許委員智傑:其實結婚 20 年以後離婚跟結婚 2 年以後離婚,當然我們知道不一樣,如果打折的話
我也許還可以接受,但是你說要免除,這可能就比較有問題。假設我結婚兩個月就離婚,我也
是有受傷害,當然其中誰對誰錯沒辦法客觀判斷。
陳次長明堂:這一條是站在公平原則,所以要請求法院嘛!
許委員智傑:這「兩年」的規定你到底是怎麼訂出來的?其實我也要感謝法務部有思考到這個部分
,但我為什麼還要再追問這部分的細節?是因為如果訂得過於嚴苛或是有點模糊,到時候弱勢
的一方要請求就有困難。比如說未滿兩年可能還是有差別義務,有沒有小孩也有差別,兩個月
就是懷孕的例子,這樣有差別嗎?
陳次長明堂:這條是請求法院來裁量的權利,不是雙方之間的,請求歸請求,比方說男方有 1 億元
,5,000 萬元中要給對方 3,000 萬元,可以要求 3,000 萬元等等的狀況,可是這樣的話,他的生
意可能經營不下去,類似上述這種情況,所以才有這種短期內的特別規定,在特別情況之下可
以請求法院的調節機制。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就是在檢討這個部分,你修這個法到底適不適當?比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
三規定再婚就不得請求贍養費,這個理由就消除了嘛!
陳次長明堂:對,因為再婚的話有另外一個扶養……
許委員智傑:再婚已經有人照顧,所以就不用了。
陳次長明堂:有另外一邊在照顧了。
許委員智傑:重點是小孩,我覺得當事人有小孩或沒小孩是有差別的,贍養費包含照顧小孩的費用
,假設我再婚而且小孩跟著我,我就沒有贍養費了嗎?
陳次長明堂:子女部分有另外的子女扶養費,子女如果跟著其中一方,子女扶養費是另外……
許委員智傑:另外再付子女扶養費,所以贍養費是針對我個人。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是針對離婚這個人。
許委員智傑:好,時間已經差不多了。我提出這幾個小問題主要是希望法務部多考量,因為有婦女
團體跟我反映。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再一併做適當的說明。
許委員智傑:我們也適時地反映婦女團體的意見,他們覺得這樣子對於弱勢的一方過於嚴苛,而且
婦女可能比較多嘛!所以他們反映這些意見,也希望法務部能就他們的擔憂再做更仔細的審酌
。
陳次長明堂:我們審酌一下再做說明,就是可不可以採用我們之後再做說明。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