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椒華:(9 時 46 分)我先請教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前臺北市議員秦儷舫在人頭詐領助理費
一案,被處以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臺北地院僅判合併執行刑 2 年、緩刑 5 年,因秦儷舫
有認罪,所以判刑理由是因其有認罪,顯可憫恕;法務部也認為沒有提起上訴之必要。
另外,最近也看到前嘉義縣議員汪志敏,在 2009 年到 2014 年因為人頭詐領助理費案,被判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臺北地院僅判合併執行刑 2 年,緩刑 5 年。理由也是因汪志敏認罪
,所以顯可憫恕;法務部也是認為沒有提起上訴之必要。
以上兩個判決,即秦儷舫或汪志敏詐領助理費案的減刑理由都一模一樣,都是偵查中自白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而減輕其刑;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認定顯可憫恕,因此再減輕一次,
兩人都獲得法院緩刑的恩典。我們知道過去社會各界強力批評秦儷舫的判決結果,已經產生定
錨效應,到目前為止,到底為何議員的貪污行為可以被認為是所謂的「顯可憫恕」呢?先請問
周副秘書長,再請陳次長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兩件個案我真的也不是很清楚,但這樣的法律制度是有的。
比如說金融法規中的內線交易也是重罪,但如果有自白並將犯罪所得繳回,通常可以獲得寬典
,在實務上也有這樣的情況,但是當然還是要視案情而定。我是不太瞭解兩位議員的情況,是
否金額比較小,或是有某些特殊的狀況。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你不瞭解呢?這樣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竟然可以用不瞭解來回應本席,本席是
感到有點遺憾。
法院用「顯可憫恕」這樣的判決理由造成的效果,是否會讓各級民代詐領助理費,都有這種
定錨效應或稱錨定效應?到時候大家都可以緩刑,變成形同鼓勵這樣的犯罪一再發生,會不會
這樣?
周副秘書長占春:應該不會。
陳委員椒華:是嗎?次長,你覺得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也認為不會,因為這是從個案來判斷,我們要尊重法官的判決,至於檢察
官上訴與否,我們也要尊重檢察官的意見。就秦儷舫案件,當時臺北地檢署也有發布新聞稿,
我要找一下,如果有找到再提供給委員,好像是說秦儷舫的身體也有一些變化,可能是從這個
方面來看,但因為我現在一時還沒找到。基本上是尊重個案……
陳委員椒華:汪志敏的案件呢?也是沒有提起上訴的必要嗎?
陳次長明堂:汪志敏的案件我現在才看到,我也不太瞭解。但是個案要尊重檢察官的意見。
陳委員椒華: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檢察及司法判決,真的讓人無法接受,如果造成定錨效應或稱錨定
效應的話,我們真的會覺得是鼓勵類似犯罪發生。
接下來,有關公益揭弊保護法一再延宕,可以看到白宮民主峰會,連拜登都砸了百億元反貪
腐,而臺灣竟然連吹哨者保護法都還沒制定出來,請問如何看待這樣的情況?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說明,法務部已經將揭弊者保護法送行政院審查中,但外界有不同的意見,法
務部版的揭弊者保護法……
陳委員椒華:次長,審查中是審查多久了?你們送行政院多久了?
陳次長明堂:去年送的,後來我們再做修正。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公部門及私部門是否合併成一個法
,這部分的意見比較不一致。
陳委員椒華:請問下個會期可以送進立法院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能夠送進來。
陳委員椒華:積極一點,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會,我會把這個意見跟行政院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今天在討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的修正案,依據該修正條文之修正理由,主要
是為了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來進
行修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的修正條文規定,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
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贍養義務人得請求
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基此,本席要請問贍養費制度是否可能又回到「無過錯原則」?
外遇的一方如果符合贍養費要件,是否也可以請求贍養費?如果可以,我們的司法是不是又要
再死一遍?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會,因為我們現在修正的部分,主要是不要以有無過錯來作為贍養費的請求
權,這也是符合 CEDAW 公約第二十九號的一般性建議,基本上是這樣。
至於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所謂的減輕或免除,是權利人,比如說先生要付贍養費給
太太,但太太又打了先生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基本上先生可以請求減輕或
免除,但是太太是受贍養費的一方,如果有上述的暴行或重大侮辱等等,這要雙方取得平衡,
所以才加上這一條規定,並不是回到原來的架構。
陳委員椒華:相關的認定其實也有很多模糊地帶……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還是要個案判斷。
陳委員椒華:或是製造一些可能的證據,以作為迴避給付的情況。
接下來再請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修正條文的修正理由,贍養費請求權之目的,在於填
補夫妻之一方因婚姻關係消滅致扶養請求權之喪失及補償其對婚姻家庭之貢獻,如果是扶養義
務的延伸,既然離婚、已經沒有親屬關係,為什麼還要延伸扶養義務呢?
陳次長明堂:因為夫妻原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話,兩個人共同生活是基本的,不論過錯,如果因
為離婚而造成生活陷於困難,重點是要「生活陷於困難」,實務上來講是不能夠維持自己的生
活,即男方或女方其中有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所以要給予贍養費。
陳委員椒華:我想請問,如果贍養費的目的是在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是否請求權人要證明其
對婚姻家庭有貢獻?如果經常不在家,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陳次長明堂:這是不同的概念,所謂的離婚損害是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贍養費是另外的金錢
上請求權,這兩個概念不一樣,為了維持正常的婚姻生活及配偶權利,所以離婚有離婚損害的
請求;還有剛才所提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過錯、侵害婚姻權的一方,有離因損害……
陳委員椒華:如果經常不在家,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要視個案而定。
陳委員椒華:補償有沒有包括就業能力的補償?
陳次長明堂:要以整體性來看,要看他是否無法維持生活、是否無謀生能力,跟就業補償是不同的
概念,這要從整體性來看。
陳委員椒華:如果贍養費的目的是在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那麼贍養費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補充規定嗎?如果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始能夠接受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這個部
分要如何解讀?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基本上不是以家庭貢獻與否來判定是否給予,要以「於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
義務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是否得以維持生活面來判
斷。甚至有部分還需要扶養直系血親如還有孩子要扶養等等,所以不是以家庭貢獻為主要參考
值。
陳委員椒華:今天針對民法贍養費相關條文修正的部分,因為對於修法增訂條文有非常多質疑,相
關的定義或認定其實會有很大的解讀空間,包括贍養費給付如何權衡的問題,在雙方經濟、能
力及相關因素,或是如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也希望法務部能夠更加審慎地權衡。謝謝。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