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12 時 42 分)主委,我們在禮拜一跟經民連針對蝦皮的問題召開記者會後,也看到
金管會在晚上有發一個澄清的新聞稿,這份新聞稿我們都有看過,所以新聞稿的部分就不再提
。我們現在來討論實質上的問題,主要的側重點應該是在於這樣的管理制度在法令上的漏洞要
怎麼樣來填補的問題。主委也很清楚蝦皮支付、樂購蝦皮跟蝦皮電商,雖然許可來臺投資的公
司有所不同,但他們都是屬於新加坡商 Sea 集團的關係企業。蝦皮支付未於 2020 年 8 月 13 日以
前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之後,便被廢止許可。結果,接下來做的是由這個蝦皮支付
處理的第三方支付業務,2021 年 8 月 12 日起由樂購蝦皮來經營。如果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每日盈餘除以整年天數超過 20 億元,才需要於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現在問題來了,這就會產生一個左手換右手的問題,都是它。樂購蝦
皮從蝦皮支付不能夠經營第三方支付的 8 月 12 日起就接手了蝦皮支付本來應該去處理的業務,
但是,就像我剛剛講的,這些都是新加坡冬海集團所控制的,形式上這到底是不是一個左手換
右手、然後來規避管制的問題?
第二個,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如果沒有達到一定金額,也就是說現在 10 億元提高到 20 億
元的部分,這個第三方支付的服務業非屬電子支付機構,仍由經濟部主管,無須向金管會申請業
務許可。主委,這個是對的嘛?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從 2015 年開始就是這樣處理的。
邱委員顯智:OK。這個是前提。第三個,如果樂購蝦皮餘額達標、但未取得許可的話,蝦皮又可
以再找新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合作,甚至自行另立新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業務公司來合作,同
時這個是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目前的狀況是這樣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的制度是這樣子。
邱委員顯智:對,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就像剛剛提到的左手換右手的問題,是不是在第三方支
付業者為關係企業,即像這個狀況的時候,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應該金額併計?主委,你的
態度是什麼?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在今年 8 月 13 日廢止蝦皮支付執照的時候,理論上我們可
以不必管,可是因為我們覺得有很多投資人關心,所以我們請他自己要安排,所以他現在在找
合於電支條例的接手,但在過渡期間,他就找了樂購蝦皮去處理他的一些……
邱委員顯智:所以還是他的關係企業啊!主委,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可是,關係企業也是第三方支付,也是經濟部主管,沒有不適法的問題。
邱委員顯智:現在討論的是,主委,我覺得你們的新聞稿也是這樣,一方面,現在的法規範是這樣
,所以沒有不適法的問題。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邱委員顯智:那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現在的法令有沒有漏洞?一個應然面,未來是不是應該朝
一個合理的方向去管制的問題,現在討論的其實是這個層次。現在它是適法,但是這個規定是
不是合理?建請研議,是否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為關係企業時,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應「金額
併計」?否則的話我就再找一個關係企業,左手又換成右手,一直換下去,那就永遠都沒辦法
進行納管。
第二個部分,剛剛提到是受託的這個側面,至於委託人的這個側面,是不是在委託人委託第
三方支付總金額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應該要把他納入這個規範管理?簡單講,我是蝦皮,我
是不是可以找 10 家公司,每家公司都是委託給它 3 億,那大家都不會超標。主委,你瞭解我的
意思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邱委員顯智:所以說這個部分就是一個漏洞嘛!委託人委託第三方支付的總金額已經到一個很大的
規模時,從金融的控制、消費者保護或是避免脫法行為的角度來看的話,似乎應該是規定委託
的電子支付業者去辦理,而不是說它隨便找幾家公司代理收付實質的交易款項。綜合以上這兩
點,建請金管會可以去進行研議,是不是把這一個相關的漏洞能夠進一步的填補?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非常感激委員提出這個議題,讓我有機會說明。其實當初對這個支付的管理本
來就是採比例原則,一定金額以下、業務單純的,歸經濟部管;一定金額以上、業務複雜的,
才歸金管會管。在這個過渡期間,其實當廢止其許可的時候,理論上金管會根本不需要去管,
但是擔心原來蝦皮支付的人,他沒有地方去處理,所以請他自己安排,但這是一個過渡期間,
他會找一個合法的電支在未來的一段時間評估業務……
邱委員顯智:主委,現在就是出現了這樣的一個漏洞。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邱委員顯智:接下來請教主委,2019 年到 2021 年,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未取得營業
執照者中,餘額達 10 億元的有幾家業者?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現在手上沒有這個數字,可是我可以跟您報告,這個計算額度不是因個案而去
設定的,早在 2015 年就已經是這樣做了。
邱委員顯智:但我現在就是要告訴你,餘額 10 億元以上的有幾家、餘額 20 億元以上的有幾家,你
應該要清楚地瞭解到這個門檻,事實上這個門檻的設置不應該說搞到最後,結果統統都沒有規
範到,那就不符合你的規範意旨。
再請教主委第二個問題,如果有業者前半年每日餘額是 39.9 億元,不到 40 億元;又或者中間
6 個月休息,如此能不能算他一年日平均餘額到達 20 億元?還是未達 20 億元?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個公式是以 365 天去做計算的。
邱委員顯智:所以我才問你用一年的日平均餘額去做標準的這個公式合不合理?你瞭解我意思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關注這些計算公式的合理性,我們都會再去討論。
邱委員顯智:主委,還有一個最嚴重的問題,主席也是律師,這個條例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用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條例中講的是總餘額
,結果你們是把它當作日平均,所以這個有沒有逾越母法的文義射程範圍,這是一個問題。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您指示之處,我們會去研究。
邱委員顯智:對。最後一個我要講的是,你不應該用一年日平均餘額做為一個單一標準,主委,因
為你是這方面的專業,你其實很清楚,考量到金融秩序跟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如果說其營業時
間沒有達一年,但是一日最高金額很高,或者是說短期的平均餘額到一定的水準,應該也有提
高管制的必要。第二個,你設定的標準可以考量設置一日「一日最高金額」及「每月/季/半
年日平均餘額」之多層次標準。因此,你的整個制度當然應該去做一個通盤的考量。
最後一點是交易的對象,如果其交易對象非常的龐大,達一定的人數、人次以上,你是不是
應該要把它納入規範?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您的指導,這些我們都會從監理比例原則上去衡量,這個跟我們與經濟部的
分工有關係,而且當初這個 20 億元的門檻也是大家開會討論的,並不是針對個案去特別設置。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不是針對個案,但假如這個制度上面有漏洞的地方,你就應該要通盤去考量。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給我們的指導,我們會根據您的指示去研究。
邱委員顯智:最後一個要求,在通盤的考量之下,最後是否能夠給我們委員會跟本席辦公室一份書
面,即針對這樣的一個規範和制度,究竟應該要怎麼去做合理的安排。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照委員的指示去研究,謝謝委員指導。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