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委員明哲:在場的各位委員、列席官員,大家好。綜觀世界潮流,不在籍投票已經在民主國家普
遍實施,無論是民主先進像美國、英國,抑或相較我國後進的東南亞民主國家,皆已行之有年
。我國民主發展雖享譽國際,更素有亞洲民主燈塔的美名,但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的推行卻始
終躊躇不前,其實內政部早在民國 85 年便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同組成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來
討論我國不在籍投票實施的妥適性,但是時至今日卻仍未上路,有違憲法意旨。根據憲法第十
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長期以來每逢投票日,不免有國人因為就
學、就業、疾病等其他理由或種種因素,進而降低國人參與投票的意願。
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應該恪守憲法,而不是消極面對,必須積極保障投票權的行使,利用制
度、法規等措施,協助國人排除各項不利投票的因素。故本席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提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案,利用更彈性、便民的投票方式,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
民投票的意願,藉此擴大參與,落實直接民主及主權在民的精神,惠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