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楚茵:(10 時 40 分)主委早安,本席今天要跟您請教有關公司治理的問題,大概從 10 月
20 日開始,富邦金控的蔡明興董事長被證實染疫之後,大家就關注他的職務代理人是誰。從 10
月 20 日到今天為止,媒體一共報導了 11 條新聞,我大概羅列了一下,比如:金管會緊盯蔡明忠
有無違反「產金分離」,有兩件事不可以做;蔡明忠代理董座,金管會緊盯,但是富邦金自己
說沒有違反產金分離。這樣的相關訊息共有 11 則,我們來看看有沒有違反產金分離這件事。
我翻出歷史新聞,在 2018 年 8 月 27 日,現在的金管會主委是當時的副主委,而當時金管會
就點名富邦要產金分離,所以蔡明忠辭了富邦金控的副董。我們攤開富邦金控現在的董事成員
名單,扣掉蔡明忠跟蔡明興還有 11 位,其中 5 位是獨董,另外還有臺北市政府所派來的董事,
如果過去蔡明忠因為違反產金分離而不能擔任金控的副董,請問他現在可以當董事嗎?難道董
事會的這些董事或獨董們是橡皮圖章嗎?在今年 8 月,媒體還報導富邦金控是全臺灣累積前 8
個月獲利最高、排名第一的金控公司,但它做了什麼示範?是不是在告訴所有的投資大眾:雖
然這是一間公開上市的公司,但是富邦金控成了家天下,專業董事就是比不上一個親弟弟?即
使 2018 年他因為產金分離的質疑而辭掉副董,導致公司沒有副董,但他卻可以一躍而上成為代
理董事長。
請主委用專業角度來看,他是不是一直不斷在踩金管會有關產金分離的紅線?或是要藉機復
辟到從前的位置?過去 2018 年不可以做的事情,來到 2021 年就可以了嗎?
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所謂產金分離是針對負責人的資格跟條件進行判斷,蔡明興董事長請假
兩個禮拜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他指定蔡明忠先生作為他的代理人,所以這部分嚴格說起來
不是產金分離的問題,因為只有兩個禮拜。儘管如此,我們知道外界對這件事情的觀感,所以
我們要求富邦說清楚在兩個禮拜有什麼事情不能做,例如重大的利害關係或者重大的決策,我
們是從實質內容要求富邦做到這些事情。
林委員楚茵:本席要提醒,基本上除了蔡明忠先生之外,還有其他的董事,為什麼一定非得要挑出
這個人?就像您剛剛也提到有違社會觀感,媒體會詢問、小股東會詢問、立委也會詢問,感覺
上我必須直白說是沒事找事,還是真的在這些董事中他只信任蔡明忠董事?其他的董事都不是
董事,也都不懂事,就只是橡皮圖章蓋下去?
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覺得您質詢這個議題非常有意義,我覺得不只是這家公司,所有的
金融機構都要體認金融機構是大家的,不是家族的。我覺得這件事情讓大家體認到以後做這種
決策要更審慎。
林委員楚茵:他們自己也發了新聞稿,媒體也做了這樣的報導,因此引起了大家的注意,這是家天
下或者真的是公開上市的公司?我覺得身為獲利率第一名的公司必須要有所表率,而金管會也
要好好地像剛剛主委所說的去做,到底不能處理重大事件的界定是什麼?我相信「重大」這兩
個字在我的定義、主委的定義跟富邦金控公司的不一樣,它就是一個很模糊的定義,完全沒有
真正的實質內容,還是其實金管會有針對「重大」做出什麼樣的定義?我看到 2018 年的一份資
料有提到,包括不能做出所謂的內部權力分配以及不能簽署一些重要的文件,但什麼叫做權力
分配或是相關的重要文件簽署?這也非常模糊。
您說他只是代理兩個星期,但是我們知道如果只是要隔離、要符合我們的防疫規定,當然是
有個期限,但如果是生病或是確定染疫,期限就說不準了。所以有關重大事項的規定跟代理期
限多久,請問金管會、證期局或是相關單位到底有沒有好好跟這間金控公司做瞭解?
黃主任委員天牧:事實上這件事情發生得很突然,他入境時經過檢測才有一些狀況,所以他指定人
選的情況,我們事前也不知道。我們事後知道是蔡明忠先生擔任代理人,我們就覺得這是大家
會關切的問題,所以要求富邦做出說明,如果兩個禮拜之後要繼續延長,我們會再斟酌。
林委員楚茵:對於富邦的反應,你們滿意嗎?因為他們等於是直接自己講沒有違反規定,明明還有
別的董事可以選擇。剛剛的說法好像變成一日新聞,如果沒有人提起,未來有富邦金的例子在
前,其他的上市公司跟金融機構是不是可以就以富邦金為理由而比照辦理?只要有臨時或緊急
的狀況、董事長無法執行該執行的任務時,就可以自行找一位在沒有突發狀況下就違反產金分
離的人?這會不會立下一個前例而讓其他金融機構有例可循?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真的不希望這種示範效果不斷地被重複,我覺得透過這次案例應該讓金融機構
知道大家還是希望從公司治理的精神找代理人。
林委員楚茵:所以金管會會找富邦金控來瞭解一下、來談一下嗎?又或者跟他們說這件事其實有違
社會觀感?還是你們認為沒關係,有違社會觀感但不違法,所以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它過
去?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委員剛剛做的統計非常好,目前有 11 篇新聞報導這件事,這應該足夠讓富
邦金控高層瞭解社會怎麼看這個問題。雖然只有兩個禮拜,但金管會會聽其言、觀其行,去瞭
解他到底做了什麼事情。
林委員楚茵:好,接下來我要詢問有關設備的問題。我們知道現在都非常在乎節能跟環保,但是在
金管會、銀行局跟保險局所編列的預算下各有 1 支 9 萬元的充電樁,請問主委,金管會的這幾
個局處都在同一棟大樓裡面吧?
黃主任委員天牧:證期局在外面,其他都在……
林委員楚茵:表示銀行局跟保險局都在同一棟大樓,請問你們有幾台公務車?
黃主任委員天牧:應該有十幾台,因為我們有 4 個局跟本會,這個充電樁應該是在大樓裡面供我們
的電動車充電用。
林委員楚茵:本席想瞭解這個充電樁的使用是不是有共用的可能,因為一台車充電後可以跑 300 公
里,我是不知道主委或是其他公務使用上是不是真的會超過 50 公里,因為如果一台車充飽是
300 公里的話,可以跑 6 天。
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林委員楚茵:那麼到底有沒有需要在一棟大樓內設置 3 個充電樁?因為對於安全性以及使用便利性
上,包括台電都建議一個社區共用 1 個就可以了,因為快速充電的時間,其實不用耗費太久的
,主委,你怎麼看這項預算編列,一個大樓設置 3 個充電裝置是不是有必要?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非常感謝委員注意到這樣的議題,我自己沒有注意到,我回去會瞭解是不是需
要這麼多,能不能用共用的精神,我再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楚茵:好。另外我想要就教主計總處主計長,剛剛我提到的有關充電樁,因為接下來就是所
謂環保的世代來了,那麼電動車的世代也不可逆,我想就教的是在主計總處所編列的共同編列
預算當中,只有所謂單充電的設備,然後一個是 6 萬元,也就是只有一個單一種類的充電樁可
以選擇,有沒有可能比如增加快充樁或者是雙槍的充電樁?就可以在同時之內,多一點的使用
,而不要像剛剛我所質詢的,包括像金管會有同一個單位在同一棟大樓要設 3 個充電樁的狀況
,有沒有可能在規格上做一個改變,也可以達到在經費使用上能把錢用在刀口上?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
朱主計長澤民:如果這種充電樁在將來是有比較多的使用的話,我們主計總處共同費用編列標準就
一定會考量,增加充電樁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有一定的空間以及有不少的車輛在使用,我們就
會修正基準表。
林委員楚茵:本席希望主計總處可以在多元使用上可以再多所思考,因為有時候 1 個充電樁只充 1
臺車,如果 1 個充電樁可以充 2 台或 2 台以上,那麼像這樣設備上的更新,也需要主計總處在
編列共同性費用基準表的時候,能夠與時俱進,好嗎?
朱主計長澤民:我們會按照發展的情況隨時更正,謝謝。
林委員楚茵:好,謝謝。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