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委員致政:(11 時 16 分)部長,現在是人才競爭的時代,所以幫助政府部門找到最優秀的人才
、留住最優秀的人才,給他們最好的照顧跟福利,本席完全支持跟同意。但是擇優跟汰劣是一
體兩面,當一個組織或機關不能留住最好的人才,讓不適任、甚至在混的人繼續留在單位,反
而會讓這些優秀的人想離開單位,所以當我們談更多的福利跟照顧的時候,同時也要討論汰劣
的機制夠不夠完善,所以今天本席要針對這兩個議題來做意見的交換。
最近有個消息,有公務人員四年休假 701 天,又是育嬰假、又是產假、又是特休假、又是防
疫照顧假,不只請 701 天,他在這段期間又請領相關的薪俸,初估大概是 105 萬元,當然這個
議題涵蓋很多面向,一是整體社會對政府部門、公務人員的形象問題;另外,她拿到該給的法
定權利、照顧也沒有問題,但是我更關心的是他一旦留職停薪之後,工作由誰做?有沒有勞逸
不均的問題?甚至造成人事不穩定、工作受到影響的問題?坦白講,這個新聞依媒體報導有兩
個原因才導致鬧出來,一是他的職代、同仁覺得不公平,他老是請人代理工作,想回來就回來
、想離開就離開;另一個原因,他不在的期間有約聘僱人員做他的工作,他回來後把別人辭掉
,可是他做沒多久又離開,這樣的職務跟執掌情況在現行制度下能不能維持整個組織運作的持
續性、穩定性?另外是公平的問題,否則留不住人才!
我想問一下留職停薪的情況,這些資料是我們向你們要來的,目前是育嬰跟養育子女占最多
數,請問部長,留職停薪的情況下能不能用職代?還是只能找約聘?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志宏:職代可以。
羅委員致政:職代可以,職代代表什麼?在你們的辦法裡,職代好像沒有所謂的留職停薪,職代的
概念好像是比較短期的,不是嗎?
周部長志宏:職代就是因為職務出缺需要有人來工作,所以通常是代理到復職為止。
羅委員致政:如果請假兩年、三年呢?
周部長志宏:對,也是復職為止。
羅委員致政:這不會增加其他人的工作嗎?還是職代能力太強,所以他可以做兩人份工作?還是他
被壓迫?
周部長志宏:請職務代理人就是另外聘一個人。
羅委員致政:其他同仁職代還是重新找一個人?
周部長志宏:不是職務代理,是聘一個職務代理人。
羅委員致政:找一個新的約聘嘛!我現在不是講其他同仁,是講約聘一個新的人。
周部長志宏:是,可以聘一個新的人。
羅委員致政:他回來之後,這個職代馬上就不見了,對不對?在這個例子裡,他回來四個月後走了
,又聘一個職代,你覺得這個制度有沒有問題?
周部長志宏:職代的聘約都是等到原職人員復職以後為止。
羅委員致政:我知道,但這是對職代公不公平以及組織運作的問題,職代好不容易上手,但原職回
來了,所以請職代離開,結果原職做四個月又請假,職代再回來。一方面對職代、約聘人員不
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影響工作的運作。
周部長志宏:這難免會有影響。
羅委員致政: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在私人公司可能不會有這種情況,可是在政府部門可以容許,
這沒有辦法,因為是制度所給予的保障,對不對?每個主管有各自的方法處理這樣的問題,但
制度上沒辦法解決嗎?你們有沒有討論過?還是覺得沒辦法,就是會出現這種情形?
周部長志宏:留職停薪制度大概都很難避免這樣的問題。
羅委員致政:可是這是普遍的情況,因為福利愈來愈好,未來領的補貼從六成變八成,搞不好這樣
的情況會更嚴重。回到我剛剛講的,以一個組織的常態運作、一致性運作,甚至是整體績效來
講,這個問題還是要面對。
周部長志宏:如果鼓勵生養、照顧子女,這個大概……
羅委員致政:我同意啊!我沒有反對那個部分,我是在講留下來工作的人、影響組織運作的這一部
分,你們覺得由各單位各憑本事囉?還是制度上有什麼東西可以處理?比方說加薪,實務上來
講,找一個全新的職代是一種方式,但是你比我更清楚公部門,很多人剛來都不懂,所以一定
有其他同仁幫忙,這也是為什麼這個案子會被爆出來的原因!因為職代不可能做所有的事情,
他對業務不瞭解,所以一定有很多其他同仁必須幫他做,可是他們的薪水沒有增加,他們就是
純幫忙、協助新的職代,你理解我的意思吧?
周部長志宏:通常我們在獎勵、考績部分會考量。
羅委員致政:考績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制度誘因?這是我要問的問題,例如加薪、加給等,沒有嗎

周部長志宏:目前沒有。
羅委員致政:都沒有嘛!其他同仁會覺得:干我什麼屁事、我不要管,但是礙於主管跟考績關係要
幫一下,可是如果是長期的一年、兩年、三年、四年,我覺得對同仁不公平。我現在講的是制
度面問題,政府要提供誘因鼓勵大家養育、生育,我都支持!但我現在講的是留下的工作怎麼
處理的問題,不要把兩者混在一起,變成處理第二個問題就要把前面的福利取消,我不是這個
態度啦!
接下來,你們今天有一件事要修法,新增公務人員任命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處分確
定之日起未滿一年」,不得到其他公部門,對不對?我問個核心問題,為什麼是一年?這屬於
「汰」的部分,擇優跟汰劣嘛!為什麼是一年而不是兩年?或是一到三年?
周部長志宏:我們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用最低的年限來……
羅委員致政:為什麼不能一到三年?
周部長志宏:我們覺得這個情況相對差異比較大……
羅委員致政:撤職是一到幾年?
周部長志宏:撤職是一到五年。
羅委員致政:免職呢?一年?
周部長志宏:對。
羅委員致政:「不超過一年」還是「一年」?
周部長志宏:一年。
羅委員致政:為什麼不是一到二年、一到三年、一到五年?
周部長志宏: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一到五年是由懲戒法院做決定,他們有一個裁量範圍,兩種不
太一樣,所以我們規定一年。
羅委員致政:為什麼不是半年?我想問「一年」怎麼來的?
周部長志宏:就是比照最低年限的「一年」。有關公務員懲戒法的撤職決定,在懲戒法院的大部分
案件都是停止任用一年。
羅委員致政:所以他停職一年不能再到別的地方去?
周部長志宏:對。
羅委員致政:坦白講,我認為一年對汰劣沒有太大的影響,只是形式上一年不能轉。他去準備考試
或做其他事也要一年的時間,所以實際上沒有達到汰劣的作用,當然被免職的原因很多,這樣
能不能達到汰劣目的,我會打上一個很大問號!這只不過是你們要交代有這個作法,但是我真
的認為一年對實際的汰劣沒有影響。
我們查了這幾年免職或撤職的人數,每年大概 230 人,109 年比較多,有 298 人,今年到 6 月
是 95 人。對於這樣的比例,部長覺得在整個組織也好、企業也好或者是政府部門,這樣的比例
你覺得是 OK 還是覺得偏低或偏高?
周部長志宏:比例是相對比較低啦,針對不適任公務員的淘汰,因為免職是最重大的處分,對於公
務員的保障,我們向來是非常強調公務員受到特別的保障,因此這樣一個比例雖然看起來比較
低,但是我們覺得除非他真的表現不好需要淘汰,否則硬定一個比例也不是……
羅委員致政:我沒有要硬定比例,我現在要講的是,你自己也承認它偏低嘛!
周部長志宏:是,相對於一般的企業組織來講可能是比較低的。
羅委員致政:是啊,沒有錯啊,我認為這也是公部門一直沒辦法讓更有競爭力的人進入的一個很重
要原因,因為相對來講,剛剛所講的工作勞逸不均的問題,有人不斷不斷的請假,把工作丟給
別人來做,有人運用了所有可以享受的福利可是卻不願承擔組織該有的責任,這對認真優秀的
人可能是不公平的,然後你們又不將他淘汰,這個結果就這樣子啊!當然我不會明定在法律條
文內規定一定要多少百分比,但的確你們在所謂汰劣的作法上還有待努力啦,不要每次不管是
銓敘部或各單位,送來的都是保障的部分,那個部分要加強我同意要擇優,但是在汰的部分,
我覺得你們相關的作法與機制真的還有待努力。
周部長志宏:汰的機制大概也會在考績法上去做修正處理,但實際上……
羅委員致政:那也沒看到你們有做出來!
周部長志宏:實際執行還是要機關願意真的去做汰劣的動作,否則也不會有太大成效。
羅委員致政:這就回到主管也好機關也好,有他的考量沒有錯,但是制度面的部分我們要予以補強
,不要說關刀,但至少有這樣的誘因跟動作,可以讓他真正去做汰劣的動作。針對這一塊,我
還是希望相關部會做好更多的修法準備,不要一直在處理所謂的保障,這個我同意也支持,但
是另外一塊,我剛才講的擇優、留優跟汰劣是一體兩面,不能只有那一塊而沒有另外一塊。謝
謝。